- APP
- 客服
- 微信
- 反饋
現將有關情況公示如下: 一、地塊的基本情況 宗地 編號 津麗讓住商字2025-04號 宗地 總面積 2004.3 平方米 宗地 坐落 東麗區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區征字〔2025〕18號 2025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中電建雙口鎮40MW分散式風電項目農用地轉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區征字〔2025〕19號 2025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中電建雙口鎮40MW分散式風電項目農用地轉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區征字〔2025〕20號 2025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中電建雙口鎮40MW分散式風電項目農用地轉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區征字〔2025〕21號 2025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中電建雙口鎮40MW分散式風電項目農用地轉
征收土地公告 2025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津南區2025年第十一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批復》(津規資源準函〔202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區征字〔2025〕22號 2025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中電建雙口鎮40MW分散式風電項目農用地轉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一、地塊基本情況 序號 地塊名稱 坐落 權利人 土地用途 土地面積(m 2 ) 建筑面積(m 2 ) 需補繳金額(出讓價30%) (萬元)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2024〕151號)和自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征收土地預公告 津南區征告字〔2025〕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
征收土地預公告 東麗區征告字〔2025〕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
征收土地預公告 津南區征告字〔2025〕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
青甸洼蓄滯洪區工程與安全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批準文號為(津規資源準函 〔2024〕151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