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使用登記機關可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經核查,我局決定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特種設備擬依職權予以注銷(設備清單詳見附件),現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如相關使用單位對擬注銷設備有異議的,請于公告 (略) (略) 場 (略) 進行問詢或說明,逾期將 (略) 理。(聯系電話021-#)。
特此公告。
(略) (略) 場 (略)
2025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注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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