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碼: | 2025-PG/05-0001 | 經濟事項名稱: | (略) (略) 大華山鎮掛*峪村合作運營 |
經濟事項內容: | 為了充分利用集體資產創造財富,實現合作共贏,增加集體收入, (略) (略) 大華山鎮掛*峪村擬利用本村現有的集體資源資產,通過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公開征集合作運營主體,由合作方對掛*峪村現有資源資產進行投資、開發、建設、運營,實現集體利益最大化。 (略) (略) 大華山鎮掛*峪村合作標的范圍見附表,權屬清晰,系我村經濟合作社所有。 | ||
資金來源: | 資金落實情況: | ||
(略) : | (略) / (略) / 大華山鎮 / 掛*峪村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年): | 20年 | 擬出讓方式: | 合作 |
出讓方式描述 |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 (略) ): | 2025-04-14 |
截止日期( (略) ): | 2025-04-25 | 掛牌總金額(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 (略) (略) (略) | ||
首次項目信息發布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信息發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納金額(元): | *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電匯 | 處置方法: | 轉為合同價款 |
處置方法說明: | 出讓方與受讓方可以在產權交易合同中約定,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交納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可以轉為合同價款。對于上述約定,農交所應當將剩余交易保證金從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入產權交易合同價款結算賬戶。 | 其他: |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內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合作范圍: (略) (略) 大華山鎮掛*峪村集體資產; 2、年限:擬定20年(20年后享有優先權); 3、收益及支付方式:合作期內的收益由固定收益款和利潤分成兩部分組成: (1)固定收益: 房屋建筑物收益:年付,每年*元,每五年為一個階段,首個階段因建設投入期有一年免租期(免租期為第五年),自第六年開始,在前一階段的基礎上遞增10%,合同簽訂完成且完成資源資產交接后10日內,支付首年收益(即*元)。 (2)利潤分成:按照合同期的每年周期計算,每年12月年終結算,1月30日前*方按凈利潤的 15% 再支付*方利潤收益。如果年終結算給*方利潤(固定收益不作為*方運營的成本)不超過當年固定收益的,則無需向*方再行支付,只需支付固定收益;如果年終結算給*方利潤(固定收益不作為*方運營的成本)超過當年固定收益以上,*方除支付當年固定收益外,還需另行支付當年固定收益以上部分的利潤分成收益。每年3月31日前由審計機構對上一年度的財務數據進行審計,以審計報告確定的營業利潤進行分配,并于審計完成后一個月內支付利潤分成(如有)。 (3)其他收益 如有“平急兩用”應急占用期間的收益,計入到項目總收益。利 (略) 域爭取到的項目支持資金,該筆資金不作為合作方投入資金,必須用 (略) 域,不得挪用他用,不計入項目收益。 4、本次交易設定交易保證金為*元,征集一個受讓方( 不允許聯合受讓),公示期內如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如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略) 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競價條件為年固定收益費用,價高者得原則,競價梯度以*元為最小梯度。標的競得者應在競得后15日內與出讓方簽署協議,未按期簽署,視為受讓方違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歸出讓方所有。 5、合作涉及的資產 (略) (略) 大華山鎮掛*峪村經濟合作社所有,如因權屬問題引發的糾紛,我村集體全權負責。經營合作合同簽訂前所有的債權債務由村集體負責,合同簽訂后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合作主體負責。如國家政策允許,集體建設用地 (略) 手續,需按 (略) 相關要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合作方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購買權。 6、掛家峪14號、掛家峪16號、掛家峪3 (略) (略) 落現狀已租賃,征集到合作方后,村集體負責協商租戶解除租賃關系,解除后交付給合作方,具體交付時間以實際解除時間為準,合作方不得因此而拒付合作收益。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一 、關于開發建設 1、合同期內,合作方可根據自身需求,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翻建、新建,但需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如被認定為違法建設,自行承擔責任。 2、合作范圍內建設用地可進行開發利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村集體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配合出具規劃審批所需要的手續,由合作方自行辦理。對合作合同范圍內的建設用地是否能獲得相應的規劃審批不承擔任何責任。 3、電力增容、道路、場地的改造、維護,由合作方自行負責并承擔費用,合同期滿無條件交給村集體。 4、合同到期后,新增固定設施及地上物均無償歸集體所有。 5、因國家集體總體規劃調整,或被國家征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土地補償歸集體所有,原有地上物及補償歸集體方所有,新增地上物補償歸*方所有。若涉及拆舊建新,地上物及相應的補償集體30%,合作方70%。 6、如合作方需對村內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需按《 (略) 高品質鄉村休閑綜合體發展導則》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指導價格*元/畝/年支付給相關權利部門。如國家政策允許,集體建設用地 (略) 手續,需按 (略) 相關要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合作方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購買權。 二 、投資要求 1、合作方保證在合作期間,前五年投資不低于*萬元,累計投資不低于*萬元,負責對合作范圍的房屋、設備設施、道路等修繕、維護等。*方在未取得規劃審批前,不得對運營范圍內的已有建設及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2、如需對原有舊民房進行翻建改造,每套房屋建筑總高度不得高于9米,房屋改造設計方案需經村集體書面確認。 3、村集體有權對投資強度進行監督,涉及到重大投資事項(如工程施工建設、道路建設、景觀建設等)需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含評審報告)及招標結果需向村集體備案。 三、其他 1、合作方利用提供的資產資源開展建設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村集體不參與合作方經營管理,不提供任何資金投入,不承擔運營過程中的虧損和債務。 2、合作方自行負責開發建設運營過程中的全部資金,不得將提供的資源資產進行抵押、質押、擔保等方式獲取融資。 3、合作方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經營,應征得村集體同意,不得整體轉讓給第三方。 4、合作方應保障優先解決村集體勞動力。 5、運營標的涉及的水、暖、電、燃氣(如有)、通訊、網絡、道路等設施的維修、更新、維護、保養均由合作方負責。如因合作方未盡到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由合作方負責。 6、合作方需保證掛*峪村合作范圍內的環境衛生,保障干凈整潔,防火防盜。 四、合同終止 1、合作方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合作資格的; 2、自合作協議簽署之日起滿6個月內,未進行任何投資;前兩年投資額度未達到*,前五年投資額度未達到*萬; 3、合作方擅自轉讓或轉包給第三方的; 4、未經批準,進行違法建設; 5、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進行“小產權”房屋銷售,采取“以租代買”等的方式,變相出售房屋的使用權; 6、破壞土地資源,破壞生態資源環境,改變土地性質的,經通知整改仍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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