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號:黑自然交告字〔2024〕0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等有關規定,受嘉蔭縣自然資源局委托,黑龍 (略) 對嘉蔭縣保興鎮興農南山建筑用凝灰巖礦采礦權進行公開掛牌出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
名稱:嘉蔭縣自然資源局
場所:黑 (略) 嘉蔭縣朝陽 (略) 17號
二、 (略)
名稱:黑龍 (略)
場所:黑龍 (略) 松北區世茂大道66號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嘉蔭縣保興鎮興農南山建筑用凝灰巖礦采礦權
開采礦種:建筑用石料(凝灰巖)
地理位置:黑 (略) 嘉蔭縣
面積:0.*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73 | *.26 |
2 | *.61 | *.47 |
3 | *.70 | *.55 |
4 | *.11 | *.38 |
* | 263 | 241 |
資源儲量:*立方米
開采標高:263米至241米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新設采礦權,未開發。
多目標管理:
1.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不斷提高;
2.依法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
3.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4.礦產資源開采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杜絕越界開采、破壞性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并按相關規定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
開發全過程的動態管理要求:
1.競得人須承擔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等文件精神,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應當落實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落實“邊開采、邊修復”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2.競得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須具備其他相關法定條件后方可實施開采作業;
3.自覺接受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要求:競得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計提(或預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土地復墾費等相關費用,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相關義務。
擬出讓年限:1年
起始價:53.*元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營利法人企業。
2.獨立法人,不接受聯合體競買。
3.未被列入“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中的“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
4.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5.未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6.應當具備開采該礦產資源的資金實力,提供由銀行出具的不低于53.*元銀行存款證明,存款證明日期需在公告期內。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公告時間: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30日
掛牌時間: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17日
網上地址:http://**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1.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競買人應在公 (略) 網站(http://**)查閱并下載掛牌出讓文件,掛牌出讓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出讓交易公告;2.交易須知;3.競買申請書。
2.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30日17:00。
3.申請報名方式:競買人應在公告時間內(即2024年5月30日17:00前) (略) 網站(http://**),按照要求進行實名注冊(注冊信息須真實、完整、準確),對出讓標的提交競買申請,上傳身份及資格證明材料,并足額繳納保證金。競買人須上傳身份及資格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
(3)參與競買的內部決議文件(加蓋公章);
(4)出讓交易公告(加蓋公章);
(5)競買申請書(簽字蓋章);
(6)交易須知(加蓋公章);
(7)本公告第四項“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中第3、4、 (略) 站及系統查詢結果截圖(加蓋公章);
(8)由銀行出具的不低于53.*元銀行存款證明。
4.競買保證金繳納:53.*元人民幣。截止時間2024年5月30日17:00,匯入如下銀行賬戶(以資金到賬為準):
開戶名:黑龍 (略) 有限公司
賬 號:*
開戶行:中國 (略) 哈爾濱中央大街支行
行 號:*
5.競買保證金處置:競得人的保證金在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后自動轉為部分出讓收益;其他競買人的保證金在報價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無息退還。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1.本次采礦權 (略) 絡報價方式,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首次報價不能低于掛牌起始價,下次報價須高于上次報價,每次有效報價為加價幅度的整數倍,最高報價為成交價,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具體報價程序詳見附件交易須知。
自由報價期:2024年5月31日10:00—2024年6月17日15:00
延時報價期:300秒
加價幅度:*元
2.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在報價成交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身份及資 (略) 簽訂成交確認書。
3.成交結果公示。成交結果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在自然資 (略) 站、嘉蔭縣人民 (略) 站、 (略) 網站和交易大廳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4.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成交結果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競得人應在公示結束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出讓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
5.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和費用。競得人應在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采礦權出讓收益、交 (略) 指定銀行賬戶。
6.采礦權登記。競得人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后,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
7.采礦權出讓收益劃轉。 (略) 在收到出讓人提供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劃轉函和繳稅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采礦權出讓收益匯入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八、風險提示
1.本次掛牌出讓的采礦權,其儲量核實報告、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但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預見的風險,競得人競買成交后須承擔相應的風險,采礦投資風險較大,競得人在礦山生產、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采礦風險及安全風險等,均自行承擔。競買人不得以報告中的資源儲量、開采條件、政策變化、發生不可抗力等為由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
2.競買人參與競買前應到礦區實地進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讓采礦權礦區的現狀和周邊土地、山權、林權、道路、地下管線、水電供給、地表附著物、社群關系等影響資源開采的外部條件,踏勘費用自理;向出讓人咨詢采礦權相關情況及政策要求。聯系人:郭先生,聯系電話:0458-*。如有疑問可以在掛牌開始日之前向嘉蔭縣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說明。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即視為競買人對掛牌出讓文件和掛牌出讓采礦權無異議并全部接受。
3.本次出讓的采礦權僅為該區塊的采礦權,不包括為礦產資源開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以及構筑物的物權權利,競得人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林業、水利、環保、應急、電力、道路及開采競得的礦山所需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由競得人按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產生的費用由競得人負責,若因上述事項未能完成導致采礦權許可證不能辦理的,出讓人不承擔責任,競得人應自行承擔風險。
4.因法律法規修改或國家、省、市有關產業、環保等政策調整而導致競得人不能正常采礦的,按有關補償政策執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等造成礦山損失的,由競得人自行承擔損失。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壓覆礦區范圍或關閉礦山的,競得人必須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范圍或關閉礦山,相關補償費用按國家、省有關政策執行,或按照競得人與建設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執行,出讓人不負責協調。
5.本次出讓采礦權的出讓期滿或出讓的允許開采范圍內資源儲量提前開采完畢,采礦權自行終止。采礦權人應當依法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手續,采礦權人所投入的設備等資產,由采礦權人自行處理。
6.采礦權競得人在礦山開發利用時需采取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所需費用由競得人自行承擔。
7.競得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應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建設。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發生違反土地、礦產、林草、生態環境、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給予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在內的行政處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競得人承擔,出讓人不退還已收取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滯納金及其它費用。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在公告期內對出讓采礦權存有異議的,請于2024年5月30日16:00前以書面形式向嘉蔭縣自然資源局提出。聯系電話:0458-*。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本次采礦權出讓競買,對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一)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競買人,將按照《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2018〕457號)的規定,對相關失信企業和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競得人違約,將取消競得人資格,其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略) 留取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歸出讓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1.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2.競得人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的;3.競得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額支付采礦權出讓收益和相關費用的;4.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隱瞞事實或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其他不正當手段競得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內容
1.出讓人提供的出讓采礦權及相關設施資產的資料是基于現階段的認識,出讓公告所表述的采礦權及相關設施資產的現狀、形態、數量等可能與實際有差距,僅供參考,不 (略) 對出讓采礦權及相關設施資產品質和數量的任何擔保。競得人按照現場實際數量和質量進行交接,如有誤差,出讓收益、交易服務費不作調整。
2.本次出讓采礦權為一次性出讓,采礦證到期后不辦理采礦權延續,競得人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要求進行辦理。
3.采礦權出讓收益采取一次性繳納,競得人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要求一次性進行全額繳納。
4.本公告所指時間均為北京時間,所指資金均為人民幣。
5.公告時間內如有其他變更事項,出讓人將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與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6. (略) 聯系方式。聯系人:杜先生,尹先生;聯系電話:0451-*,*。
本公告在自然資 (略) 站、嘉蔭縣人民 (略) 站、黑龍 (略) 網站和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嘉蔭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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