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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灣街道 *** 年度招標代理服務項目(標項三)更正答疑公告項目名稱新灣街道 *** 年度招標代理服務項目(標項三)招標人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政府新 (略) 代理機構浙江豪圣 (略) 更正答疑事項一、提問:評分項中 (略) 業績,須提供委托合同,是否可為年度合同?時間金額以委托合同為準,因行政機關單位項目多為簽署年度合同,業績金額是否可以成果報告為準?回答:(1)招標文件“五.評分細則三、 (略) 業績證明材料:須提供委托合同及能證明已完成成果報告的證明材料”中“委托合同”可以為年度合同。(2)如委托合同為年度合同,時間金額可以以成果報告為準,但成果報告需體現時間金額并由委托方加蓋公章。二、提問:關于本采購文件對于業績條款設定的合理性:本采購項目評分細則設定的資信業績分數高達 28分, (略) 政機關單位業績設置已構成對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 * 〕46號)第五條規定,理由:由于業績數量過多且分值占比太大, (略) 政機關單位業績,這些因素其實與營業收入直接相關,實質上是對中小企業營業收入的限制等因素,變相以不合理條件限制中小企業參與公開競爭,與政府采購優化營商環境背道而馳,建 (略) 政機關單位業績要求,允許政府投資(國有投資)項目業績可以得分。回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本項目涉及標的針對招標人業務需要,投標人必須具有相應業務實施能力。(2)招標文件“五.評分細則”中“行政機關單位”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但不包含國有控股或參股的企業。三、提問:關于采購文件第 27頁,“證明材料:須提供委托合同及
能證明已完成成果報告的證明材料(含帶有委托人蓋章的成果報告或完成評價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時間金額以委托合同為準。”中,因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年度合同無法體現最終的造價金額和出具報告時間,建議改為“證明材料:須提供委托合同及能證明已完成成果報告的證明材料(含帶有委托人蓋章的成果報告或完成評價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時間金額以成果報告為準。”回答:如委托合同為年度合同或無法體現最終的造價金額和出具報告時間,時間金額可以以成果報告為準,但成果報告需委托方單位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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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