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雷電災害防御能力,防止和減少雷擊事件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陜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各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維護和產權單位要牢固樹立防雷安全意識,切實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特別是油庫、氣庫、加油站、加氣站、可燃氣體、彈藥庫、民爆物品等生產、裝卸與存儲易燃易爆品的建設工程和場所,要建立安全風險防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提升雷電防護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強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要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雷電防護裝置日常維護,要主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及時整改。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
三、規范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必須持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核準范圍內從業,開展雷電防護裝置現場檢測時,應當由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技術人員進行。取得其他省、 (略) 、 (略) 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在陜西省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在陜 (略) 進行信息登記,接受檢測行為發生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檢測數據、結果真實、客觀、準確,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及時上傳到“全國防雷 (略) ”(網址:http://**),方便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查詢與監督。嚴禁無資質、超越資質、掛靠資質、租借資質、出具虛假報告、不按防雷技術標準檢測等行為,一旦發現上述行為,將依法 (略) 。
四、切實履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職責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防雷安全監管職責,將防雷安全納入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專項督查范疇。縣氣象主管機構要落實雷電防護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對 (略) 域內雷電防護安全重點單位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整改,受理管轄范圍內有關雷電防護安全舉報和投訴, (略) 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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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 (略)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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