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略) (略) (略) (略) 南東安花園1套房產轉讓項目(第三次) | 項目編號 | ZZCQ*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5-04-03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5-04-17 |
掛牌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按5個工作日為1個周期順延,順延至2025年5月30日。 |
標的 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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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情況 | 評估價(元) | --- | |||||||||||||||||||||||||||||||||||||||||
評估基準日 | 2024年5月31日 | ||||||||||||||||||||||||||||||||||||||||||
評估機構 | 正衡房 (略) | ||||||||||||||||||||||||||||||||||||||||||
轉讓方情況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中國石 (略) (略) | |||||||||||||||||||||||||||||||||||||||||
轉讓方承諾 | 我方作為轉讓方,向甘肅省產權 (略) (略) (以下統稱“ (略) ”)提出申請,將我方持有的標的公開轉讓,由 (略) 公開發布轉讓信息并組織競價。我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出如下承諾: 1.本次公開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標的權屬清晰,我方對該標的擁有 (略) 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公開轉讓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 3.我方所提交的有關轉讓標的相關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公開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 (略) 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轉讓方決策文件 | (略) 執行董事辦公會議紀要(2025年第11期) | ||||||||||||||||||||||||||||||||||||||||||
行為批準或備案機構 | 中國石 (略) |
特別 | 轉讓標的為房產(住宅),意向受讓方在報名前應自行了解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及相關政策,判斷是否具備標的過戶資格條件,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及后果。 |
交易 條件 | 資金交納方式 | 線下支付(一次性支付)。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1.公告期內,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 (略) 絡競價方式轉讓;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2.意向受讓方按上述方式參與交易程序,成交后,由 (略) 出具《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轉讓標的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價款等,且受讓方不存在違約行為,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部分交易價款。 3.轉讓標的交易價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無需貸款的: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至 (略) 指定銀行賬戶。 (2)需貸款的:符合購房按揭政策的受讓方可申請用貸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受讓方須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首付款(首付款金額高于交易保證金時需補交首付款)和交易服務費支付至 (略) 指定賬戶。受讓方須在雙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貸款部分)支付至 (略) 指定銀行賬戶。 4. (略) 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額交易價款并在標的移交前,根據轉讓方要求,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法律法規允許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均可報名。 | |
標的交割 | 1.受讓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且轉讓方收到 (略) 劃轉的交易價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轉讓方向受讓方移交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所需的相關證件資料,移交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轉讓方協助受讓方辦理完成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2.受讓方如不及時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一經公告即可進入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的財務、法律文件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內容。 2.標的均以展示的實物現狀為準, (略) 及轉讓方對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略) 及轉讓方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意向受讓方參考,不構成任何擔保。 3.轉讓標的為房產,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間內應充分了解標的 (略) 的過戶、繳稅等相關政策。成交后,轉讓標的無法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或繳稅數額較高的,均不改變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由此產生的風險及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4.意向受讓方在咨詢展示期間內,有權及有義務了解及查驗標的,并對標的可能存在的和潛在的瑕疵進行全面審查和勘驗,或聘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了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該標的的一切現狀(包括瑕疵),愿意承擔一切風險和責任。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交易保證金。 5.意向受讓方報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認可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情況,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讓須知、受讓申請與承諾書等附件材料全部內容,自愿接受轉讓標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已認真考慮了關于標的經營、行業、市場、政策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認可并接受《產權交易合同(待簽)》的全部條款,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和風險。 6.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狀況、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面積勘丈誤差、轉讓標的無法辦理相關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現場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成交價款,也不得向轉讓方主張損失和費用。 7.轉讓標的交易價款不包含辦理轉讓標的移交和權屬轉移登記過程中按規定應交納的相關稅、費。轉讓標的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稅、費,按照稅法及相關規定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 8.轉讓標的移交前的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暖、物業等)由轉讓方承擔,轉讓標的涉及辦理水、電、暖等戶名變更登記手續的,轉讓方必須配合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所產生的稅、費由受讓方承擔。 9.轉讓標的成交后的不動產面積及坐落以不動產權證書證載為準;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坐落與公告、產權交易合同所載面積或實際測量面積出現差異的,均不改變成交結果和交易價格。 10.因政策調整、規劃變動及其他非轉讓方因素引起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積勘測誤差)均由受讓方承擔,且不改變成交結果和成交價格。 11.成交后, (略) 向受讓方僅開具交易服務費發票。 12.意向受讓方自備 (略) 絡競價, (略) 不提供競價場所及設備, (略) 絡等故障導致的一切風險及責任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 13.其他詳見《受讓申請與承諾書》《受讓須知》《產權交易合同》。 |
交易 指南 | 競價規則 | 意向受讓方在競價前 (略) (http://**)的《 (略) 競價交易規則》《 (略) 產權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標的情況、競買資格、注冊報名、交易保證金交納、競買操作及款項支付方式等內容。如未全面了解相關內容,違反相關規定,意向受讓方將承擔無法參與項目競買、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等不利后果,情節嚴重者并將受到政府相關機構的失信聯合懲戒,請審慎參與競買。建議使用pc端競價,如果使用移動端競價,在竟價過程中收到手機來電可能會導 (略) 絡中斷,影響正常竟價。 | |||
現場展示 | --- | ||||
競價報名 | 報名時間 | 2025-04-03 09:00:00 至 2025-04-17 17:00:00(節假日除外) | |||
報名手續 | 意向受讓方應在公告規定時間內向 (略) 提交報名資料,具體如下: 1.主體資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資質文件復印件;非法人組織需提供可證明其主體資格的相關材料復印件。 2.委托代理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略)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上述資料中提供復印件的,須按本報名流程的規定自然人簽字按指印、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簽字并加蓋公章,且原件備查。 | ||||
保 (略) 置方式 | 1.交易保證金交納起始時間 2025-04-03 09:00 截止時間 2025-04-17 17:00,到賬時間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交易保證金交納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名稱:甘肅省產權 (略) (略) 開戶行:蘭州銀行天成支行 賬號:* 銀行聯號:* 2.若意向受讓方未成為受讓方, (略) 將按原渠道無息退還交易保證金。 3.轉讓標的成交后, (略) 出具《成交結果通知書》且受讓方不存在違約行為,交易保證金轉為部分交易價款。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即應履行如下承諾: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或其他違約情況,轉讓方和 (略) 可扣除該意向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在扣除交易雙方應向 (略) 交納的交易服務費后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交易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在網絡競價中各意向受讓方均未有效報價的。 (2)轉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未在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及 (略) 損失的。 (4)意向受讓方拒絕參與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故意泄露轉讓方及其關聯企業的商業秘密并造成相關損失的。 (6)受讓方未履行所簽署的承諾文件之義務的。 (7)因受讓方自身原因辦理貸款手續未成功的或受讓方逾期支付剩余交易價款的。 特別提示:因受讓方原因導致再次掛牌的,若二次掛牌成交價款低于本次成交價款時,該受讓方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 ||||
競價安排 | 交易方式/競價方式 | 掛牌轉讓/網絡競價 | 增價幅度(元) | --- | |
自由競價時間 | --- | 延時競價周期(秒) | --- | ||
服務費 | 按報名資料約定收取 | ||||
附件下載 |
聯系 方式 | 咨詢聯系人 | 劉經理,聯系方式:* 徐經理,聯系方式:* |
咨詢電話 | 0931-* | |
咨詢時間 | 公告期內,9:00-12:00,14:30-17:00(節假日除外) | |
咨詢地址 | (略) (略) (略) 87號中廣大廈9樓 | |
技術支持 | 嚴經理,聯系方式:* | |
其 他 | 1. (略) 網站http://**.cn 2.微信公眾號:GSCQ456 |
特別 | 轉讓標的為房產(住宅),意向受讓方在報名前應自行了解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及相關政策,判斷是否具備標的過戶資格條件,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及后果。 |
交易 條件 | 資金交納方式 | 線下支付(一次性支付)。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1.公告期內,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 (略) 絡競價方式轉讓;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2.意向受讓方按上述方式參與交易程序,成交后,由 (略) 出具《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轉讓標的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價款等,且受讓方不存在違約行為,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部分交易價款。 3.轉讓標的交易價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無需貸款的: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至 (略) 指定銀行賬戶。 (2)需貸款的:符合購房按揭政策的受讓方可申請用貸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受讓方須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首付款(首付款金額高于交易保證金時需補交首付款)和交易服務費支付至 (略) 指定賬戶。受讓方須在雙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貸款部分)支付至 (略) 指定銀行賬戶。 4. (略) 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額交易價款并在標的移交前,根據轉讓方要求,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法律法規允許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均可報名。 | |
標的交割 | 1.受讓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且轉讓方收到 (略) 劃轉的交易價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轉讓方向受讓方移交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所需的相關證件資料,移交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轉讓方協助受讓方辦理完成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2.受讓方如不及時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一經公告即可進入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的財務、法律文件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內容。 2.標的均以展示的實物現狀為準, (略) 及轉讓方對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略) 及轉讓方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意向受讓方參考,不構成任何擔保。 3.轉讓標的為房產,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間內應充分了解標的 (略) 的過戶、繳稅等相關政策。成交后,轉讓標的無法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或繳稅數額較高的,均不改變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由此產生的風險及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4.意向受讓方在咨詢展示期間內,有權及有義務了解及查驗標的,并對標的可能存在的和潛在的瑕疵進行全面審查和勘驗,或聘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了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該標的的一切現狀(包括瑕疵),愿意承擔一切風險和責任。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交易保證金。 5.意向受讓方報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認可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情況,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讓須知、受讓申請與承諾書等附件材料全部內容,自愿接受轉讓標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已認真考慮了關于標的經營、行業、市場、政策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認可并接受《產權交易合同(待簽)》的全部條款,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和風險。 6.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狀況、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面積勘丈誤差、轉讓標的無法辦理相關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現場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成交價款,也不得向轉讓方主張損失和費用。 7.轉讓標的交易價款不包含辦理轉讓標的移交和權屬轉移登記過程中按規定應交納的相關稅、費。轉讓標的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稅、費,按照稅法及相關規定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 8.轉讓標的移交前的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暖、物業等)由轉讓方承擔,轉讓標的涉及辦理水、電、暖等戶名變更登記手續的,轉讓方必須配合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所產生的稅、費由受讓方承擔。 9.轉讓標的成交后的不動產面積及坐落以不動產權證書證載為準;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坐落與公告、產權交易合同所載面積或實際測量面積出現差異的,均不改變成交結果和交易價格。 10.因政策調整、規劃變動及其他非轉讓方因素引起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積勘測誤差)均由受讓方承擔,且不改變成交結果和成交價格。 11.成交后, (略) 向受讓方僅開具交易服務費發票。 12.意向受讓方自備 (略) 絡競價, (略) 不提供競價場所及設備, (略) 絡等故障導致的一切風險及責任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 13.其他詳見《受讓申請與承諾書》《受讓須知》《產權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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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