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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澄清修改文件 * 號文件作為《 (略) 文件( * 次)》 (略) 分,對招標文件( * 次)起解釋、補充和修改作用。
(略) ( * 次)表頭中“合同估算價: * 萬元”,修改為:“合同估算價: *** . * 元。”
(略) ( * 次)表公告內容中“2.3本招標項目的合同估算價: * 萬元。”,修改為:“2.3本招標項目的合同估算價: *** . * 元。”
(略) ( * 次)表公告內容中“2.4本招標項目的計劃工期: * 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 * 日,計劃竣工日期: * 日。”修改為:“2.4本招標項目的計劃工期: * 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 * 日,計劃竣工日期: * 日。”
刪除招標文件第 * 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1.3.2 計劃工期 計劃工期: * 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 * 年 * 月 * 日,計劃竣工日期: * 年6月 * 日,除上述總工期外,發包人還要求以下區段工期:無。有關工期的詳細要求見第 * 章“技術標準和要求”。”,修改為:“1.3.2 計劃工期 計劃工期: * 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 * 年 * 月 * 日,計劃竣工日期: * 年6月 * 日,除上述總工期外,發包人還要求以下區段工期:無。有關工期的詳細要求見第 * 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刪除招標文件第 * 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 * .1.1 類似項目 類似項目業績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已竣工的單項合同金額在 * 萬元及以上的弱電工程。”,修改為:“ * .1.1 類似項目 類似項目業績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已竣工的單項合同金額在 *** . * 元及以上的弱電工程。”
6、刪除招標文件第 * 章評標辦法中“ * 、評標辦法,2. (略) 分評審,(4)評分內容及評分標準( * 分),注 c.類似項目業績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已竣工的單項合同金額在 * 萬元及以上的弱電工程(類似項目業績認定以竣工驗收證明上顯示日期為準。)。投標人企業須提供施工合同(應為已竣工 (略) (略) (略) 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證明原件的掃面件。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經理類似項目業績除應同時具備投標人企業上述證明資料外,還需提供能體現項目經理姓名的證明資料,否則不予計分。”,修改為:“ * 、評標辦法,2. (略) 分評審,(4)評分內容及評分標準( * 分),注 c.類似項目業績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已竣工的單項合同金額在 *** . * 元及以上的弱電工程(類似項目業績認定以竣工驗收證明上顯示日期為準。)。投標人企業須提供施工合同(應為已竣工 (略) (略) (略) 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證明原件的掃面件。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經理類似項目業績除應同時具備投標人企業上述證明資料外,還需提供能體現項目經理姓名的證明資料,否則不予計分。”
7、招標文件其他章節的相關規定與該澄清修改文件 * 號規定不 * 致的,以該澄清修改文件 * 號規定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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