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略)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A2P0****,法定代表人:高*理,地址: (略) 臨泉縣邢塘街道辦昊晟皮革西側、 (略) 南側*米。
我局于202 (略) 年水洗*件及加工*件牛仔服裝項目廢水進行執法監測,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4年3月8日,我局委托安 (略) 對你公司年水洗*件及加工*件牛仔服裝項目廢水總排口廢水取樣檢測, (略) 正在生產,且滿足取樣條件。3月14日安 (略) 出具檢測報告(WT-*), (略) 廢水總排口部分廢水因子濃度分別為:化學需氧量213mg/L,總氮36mg/L,總磷3.78mg/L,六價鉻0.009mg/L、苯胺類化合物0.26mg/L。其中化學需氧量、總氮、 (略) 排污許可證規定200mg/L、30mg/L、1.5mg/L限值的0.07倍、0.2倍、1.52倍。其中六價鉻屬重金屬污染類別,你公司排污許可證上未顯示有六價鉻、苯胺類化合物兩種污染物排放種類,屬不得檢出類。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排污許可證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你公司廠長舒鋒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舒鋒身份證明一份。證明:你公司主體資格。
2.2024年3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24年3月2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 (略) 生態環 (略) 廢水超標排放現場檢查、詢問情況。
3. (略) 生態環境局照片提取單8份。證明:檢測單位現場取樣及檢查情況。
4.你公司環評審批文件復印件、竣工驗收復印件(節選)、污水處理接管協議。證明:你公司履行的手續及廢水排水去向。
5.安 (略) 出具的檢測報告(WT-*)。證明:你公司廢水總排口廢水監測數據。
6.你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節選)。證明:你公司廢水排放標準限值。
7.安 (略) 相關資質材料。證明:檢測公司檢測資格證明。
8.《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 份,證明:確認你公司送達方式及送達地址。
9.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 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
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7-2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裁量標準之規定,裁量起點為10%,超標污染物數目3個以上8%,廢水類別含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12%,超標狀況(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以上不足300%8%,日排放量100噸以上不足500噸7%,環境違法次數1次0%,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無0%。根據罰款金額計算標準: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45%×*=*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萬元整(¥*.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你公司如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你公司有權要求聽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你公司如果要求聽證,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你公司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人:冷國軍 電話:0558-*
地 址:臨泉 (略) 238號 郵政編碼:*
(略) 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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