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債權人:
2025年2月11日, (略) 裁 (略) (略) (以下簡稱“鼎豐電器”、“債務人”或“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蘇竹輝律師事務 (略) (略) 管理人(下稱“管理人”)。
申報期內,管理人收到國 (略) 蘇州 (略) 、明泰電氣(蘇州)有限公司合計2位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材料。
蘇州 (略) 申報的債權金額,管理人依據(2013)園商初字第1901號、(2014)園商再初字第3號、(2015)園執字第2850號、(2023)蘇0591執異301號生效裁判文書全額認定。明泰電氣(蘇州)有限公司申報的債權金額,管理人依據(2014)園商初字第31號、(2014)園執字第3091號等生效裁判文書全額認定。
綜上,截至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日,管理人調查確定及審核認定的債權金額合計*.57元,均系普通債權。
債權申報與債權審核的匯總情況請參閱《 (略) (略) 債權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本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即2025年4月24日前) (略) 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
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根據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管理人將債權表提交本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如果債務人、債權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提出異議或訴訟的,則視為對管理人的債權審查結果無異議,管理人將 (略) 作出債權確認裁定。
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在破產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債權申報材料存在疑問,可在會后向管理人遞交申請,查閱相關材料。
(略) (略)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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