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轉受讓雙方須在競價結束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最終受讓方應當在《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并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交易價款可通過轉讓方確認的《債權抵頂交易價款說明》進行結算】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3、轉讓方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最終受讓方辦理標的及相關權屬資料交接手續。標的交接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轉讓方承擔,交接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4、本次轉讓標的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電、暖、氣、物業費等),由轉讓方承擔,交付后由受讓方承擔。 5、本次房產轉讓,受讓方須自行了解、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等事宜,轉讓方負責提供權屬變更相關資料,配合受讓方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 6、辦理標的權屬變更過戶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轉受讓雙方分別承擔,無規定的由受讓方承擔。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