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環評〔2024〕53號
關于安徽東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東超工業園二期項目(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安徽 (略) :
你單位報來《東超工業園二期項目(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和《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承諾書》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安徽 (略) 東超工業園二期項目位于舒城經 (略) (略) (略) 南側,該項目于2023年3月15 (略) 舒城縣生 (略) 《關于安徽 (略) 東超工業園二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批復文號為舒環評[2023]15號。項目于2023年6月開工建設,截止本次評價前,項目生產廠房已建成,廠房內設備尚未安裝。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市場經營需求,發生了變動,變動后的主要建設內容為:項目占地#.5平方米,項目總投資#萬元。沖壓類汽車零部件生產工藝:鋁板、鋼板、銅板經過沖壓、壓鉚后成品包裝入庫;鈑金類汽車零部件及家電零部件生產工藝:鐵板經過下料、機加工焊接、打磨拋丸、組裝后成品包裝入庫;壓鑄類汽車零部件及家電零部件生產工藝:鋁合金錠經過熔化、壓鑄、脫模、機加工、打磨拋丸后成品包裝入庫;可實現年產沖壓類汽車零部件#件、鈑金類家電零部件#件、鈑金類汽車零部件#件、壓鑄類家電零部件#件、壓鑄類汽車零部件#件的生產能力。
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環境政策及舒城經 (略) (略) 總體規劃及其規劃環評要求。在全面落實環評文件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結合專家審查意見,從環境管理角度,原則同意項目按照 (略) 編制的《報告表》及本審批意見要求進行建設。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略) 域環境質量不因本項目建設而降低,項目設計、建設和運行須做到以下要求:
1、本批文下發之日起,原《關于安徽 (略) 東超工業園二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舒環評[2023]15號)廢止。本項目不利用廢鋁進行熔煉。鑄造選用先進的生產設備和工藝。
2、切實做好項目廢氣的有效收集 (略) 置。熔化煙塵、壓鑄廢氣通過在每臺壓鑄機和熔鋁爐上方設置半密閉式集氣罩收集后經靜電式油霧凈化器+高溫布袋除塵器+二級活性炭吸 (略) 理后,由25米高排氣筒排放;天然氣燃燒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下料粉塵收集經布袋 (略) 理后,由25米高排氣筒排放;打磨拋丸粉塵收集后經設備自帶濾芯 (略) 理后,接入布袋 (略) 理,由25米高排氣筒排放;焊接煙塵由集氣罩收集,經布袋 (略) 理后,由排氣筒高空排放;危廢暫存庫廢氣采用封閉收集,經二級活性炭吸 (略) 理后,由排氣筒高空排放。
項目運營期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非#烷總烴有組織、廠區內無組織排放參照執行《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6部分:其他行業》(DB34/4812.6-2024)中排放限值。項目運營期廠界非#烷總烴、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項目施工期顆粒物排放執行《施工場地顆粒物排放標準》(DB34/4811-2024),機械尾氣NOx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標準。
2、嚴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對外”的標準要求, (略) 建設。冷卻水循環使用,不定期 (略) (略) , (略) (略) 理 (略) 理。生活廢水經隔油池、 (略) 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和杭埠 (略) 理廠接管要求后,進入杭埠 (略) 理 (略) 理,達標排放。
3、規范廢活性炭、廢油桶、廢脫模劑桶、含油手套及抹布、鋁合金灰渣、布袋除塵器收集的熔化及壓鑄煙粉塵、廢機油、廢液壓油、廢脫模劑油、油霧凈化器收集的廢油等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暫存、處置和管理;切實做好廢包裝材料、布袋除塵器收集的下料、打磨拋丸粉塵及焊接煙塵、廢邊角料和金屬屑、廢鋼丸、廢鉆頭絲攻、焊渣、廢砂輪分類收集后工業固廢的綜合利用 (略) 置;項目運營期生活垃圾統一納入城鄉環衛一體化管理,日產日清。
4、切實做好沖壓機、數控沖床、壓鑄機等噪聲源強的減振、降噪及其生產車間封閉,強化企業內部環境管理,規范操作行為,確保廠界環境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3類標準,敏感點執行2類標準。
5、嚴格施工期的噪聲管理和揚塵、有機廢氣的污染防治,規范材料及泥土外運,避免夜間作業,盡可能減少開挖面,嚴防水土流失,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6、嚴格落實安全、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合理設置化學品等貯存場所,規范 (略) 圍堰、防滲、應急池、消防池等,及時編報環境應急預案,注重應急演練,強化風險防范。
7、項目單位須嚴 (略) (略) 、 (略) 舒城縣生 (略) 批復的總量指標要求組織生產、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總量排污。
三、環境管理要求
1. 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辦理排污許可證(含簡化、登記),不得無證排污。項目竣工試運行和污染治理設施同步投入運轉正常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工作及信息公開的通知》(皖環函〔2019〕805號)文件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3. 在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建設單位須自 (略) 的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內部環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監管
舒城經 (略) 管委會負責對該項目實施屬地管理,舒城經 (略) 生態環境工作站、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分別負責日常環境監察和監督性監測等工作。
2024年9月23日
抄送:舒城經 (略) 管委會,縣經 (略) 生態環境工作站,縣生態環境監測站,環評單位,設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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