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催收公告
(略) (略) (略) 于2024年9月12日以(2024)滬0115破1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 (略) (下稱“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26日以(2024)滬0115破146號《決定書》 (略) 金石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根據管理人調取的財務報表, (略) 截止2024年8月31日,尚有對外債權合計人民幣209,#(其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為102,#;預付賬款期末余額為65,#;其他應收款期末余額為4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 (略) 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若債務人因各種原因發生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主體資格以及自然人發生死亡等情形,請相關承債主體、清算主體代位履行義務或承擔清算責任。
為維護全體債權人合法權益,加快破產財產清理進程,管理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通過公 (略) 所有債務人發出催收公告:
一、 凡對 (略) 存在付款義務、貨物交付義務或其他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與管理人聯系,核對債務金額并將款項支付至 (略) 管理人專戶,或履行交貨及其他義務。
賬戶名稱 | 賬號 | 開戶行 |
(略) 管理人 | # | (略) 上海分行營業部 |
二、債務人對本公告內容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聯系管理人,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三、債務人逾期未清償或未與管理人聯系的,管理人將采取一切途徑依法清收,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由債務人自行承擔。
本公告視為管理人向 (略) 全體債務人發出的書面催收通知,公告期滿后,管理人將視為債務人已知悉全部債務內容。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2025年4月7日
附:管理人聯系方式
聯系人:楊律師;電話:#;#
聯系地址: (略) (略) 世紀大道1168號B座2504室
聯系時間:工作日9:00-17:00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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