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民事裁定書
(2024)閩0781破1號
申請人:吳秀英,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漢族, (略) (略) 麻坪巷6號。
(略) (略) 根據申請人吳秀英的申請,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閩07破申2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受理申請人吳秀英對被 (略) (略) (以下簡稱“ (略) ”)的破產清算申請;二、本案由 (略) (略) 審理。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 閩0781破1號決定書,指定福建建達(南平)律師事務 (略) (略) 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12月23日,管理人依法通知各債權人申報債權,目前根據已經申報的債權顯示,總債權戶數為0 戶。經管理人認定的債權總金額為0元人民幣。在債權申報期內,無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經管理人調查,現已查明兄弟糧油名下無其他房產、存款、股權、車輛、股票等財產,也沒有對外投資?;谏鲜銮闆r,管理人認為 (略) 的資產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無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不符合破產條件, (略) 裁定駁回吳秀英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但本案因無人申報債權,目前尚 (略) 符合破產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略) 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故管 (略) 駁回吳秀英的破產清算申請,于法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吳秀英的破產清算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略) 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三份, (略) (略) 。
審判長 張鄭萍
審判員 吳薇
審判員 申屠聰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張明
書記員 蔣長玉
本案依據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十二條 (略) 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 (略) 提起上訴。
(略) 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 (略) 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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