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實施規劃管控,提升建筑工程項目規劃審批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市 (略) 于2024年9月30日印發實施了《 (略) 建筑工程項目規劃條件管理工作制度(試行)》,重點對規劃條件的遵循原則、規劃條件的具體內容、規劃條件的相關責任等方面進行明確,確保規劃條件落實到位, (略) 項目加快落地實施。
一、重點明確了規劃條件的核定原則:
(一)以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成果為依據;
(二)執行國家和地方制定的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標準,符合《 (略) 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相關要求;
(三)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
(四)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五)合理用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地塊范圍相對完整;
(六) (略) 設計, (略) 風貌管控。
二、重點明確了規劃條件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用地位置、范圍、面積、規劃用地性質和混合用地兼容比例要求;
(二)土地開發利用控制指標要求:容積率(建筑面積)、建筑密度(建筑系數)、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間距以及建筑退界等要求;
(三)交通組織要求: (略) 情況、交通出入口方位、交通視距、停車要求等;
(四)公共設施配置及建設時序要求:居住項目包括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區綜合服務(黨群服務中心)、社區養老、物業、商業服務、應急避難設施等,其他項目根據相關要求確定;
(五)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要求: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轉運、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等配置要求;
(六)建筑設計要求:建筑風格、體量、材質、色彩和景觀風貌等要求;
(七)其他要求:國家安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保護地(風 (略) )保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綠色建筑、 (略) 、裝配式建筑、被動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要求、充電設施要求等;
(八)規劃設計成果要求:設計單位資質、成果內容及申報格式等。
三、重點明確了規劃條件的相關責任:
規劃條件內容涉及相關部門的,由資源規劃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待相關部門意見反饋后,資源規劃部門將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的空間治理內容納入規劃條件,其他非空間治理內容作為規劃條件附件,按照“誰要求、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通過對項目進行監管的方式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