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名稱 | 天津 (略) | 銀行賬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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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營業(yè)部 | 支付行號 | * |
標的名稱 | 天津北疆能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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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別 | 設備類/存貨類 | 標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評估機構 | ||||||||||
評估核準(備案)機構 | ||||||||||
評估值(萬元) | 賬面價值(萬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wǎng)絡競價 (多次報價) | |||||||||
其它披露內容 | 1、本項目轉讓底價為不含稅價格。 2、現(xiàn)場踏勘聯(lián)系人:劉志明;聯(lián)系電話:*。 3、其他詳見天津產權備查文件 |
標的描述 | 詳見《設備明細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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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設備明細清單.pdf | |||||||||
標的是否有租賃 | 否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yōu)先權 | 否 | |||||||
標的抵押/質押情況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況 | 否 |
轉讓方名稱 | 天津北疆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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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略) (略) 寨 (略) 266號 | ||||||||||
經(jīng)濟類型 | 國有經(jīng)濟/國有控股企業(yè)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玉 | 成立日期 | 2009-06-03 | |||||||||
注冊資本 | 1,*元(人民幣) | |||||||||||
企業(yè)類型 | (略) | 所屬行業(yè) | 制造業(y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yè)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碼 | *72D | 經(jīng)營規(guī)模 | 小型 | |||||||||
經(jīng)營范圍 | 一般項目:儲能技術服務;熱力生產和供應;供冷服務;合同能源管理;銷售代理;節(jié)能管理服務;充電樁銷售;機動車充電銷售;建筑材料銷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制造;輕質建筑材料制造;固體廢物治理。(除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jīng)營活動)許可項目:供電業(yè)務;發(fā)電業(yè)務、輸電業(yè)務、供(配)電業(yè)務;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供暖服務。(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具體經(jīng)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 |||||||||||
產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轉讓方?jīng)Q策文件類型 | 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決議 |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略) 國資委監(jiān)管 | |||||||||||
國家出資部門或主管部門名稱 | 國家 (略) | 國家出資企業(yè)或主管部門統(tǒng)一社會信用碼/組織機構碼 | *43K | |||||||||
批準單位 | 天津北疆 (略) | 批準日期 | 2023-05-11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批準文件名稱 | 二〇二二年第五次臨時董事會決議、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 |
交易條件 | 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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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3-06 |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 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價款交納形式 | 網(wǎng)上支付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在掛牌截止日前向天津產權提交受讓申請,并于掛牌截止日前向天津產權交納本項目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 2、如掛牌期滿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xié)議轉讓的方式成交;如掛牌期滿產生兩家或者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略) 絡競價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的保證金將按照天津產權的有關規(guī)定 (略) 徑原額無息返還。 3、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xiàn)以下任意一種情況,轉讓方有權通過天津產權全部扣除該意向受讓方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金:(1)已獲得受讓資格且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提出撤銷受讓申請的;(2)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意向受讓 (略) 絡競價程序的;(3)在網(wǎng)絡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時,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導致無法確定受讓方的;(4)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的;(5)未按約定支付剩余交易價款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交易規(guī)則及掛牌條件要求的。 4、受讓方須自交易雙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并支付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和服務費后15個工作日內聯(lián)系轉讓方以完成標的資產的清(拆)運,清(拆)運過程中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未在轉讓方要求的時限內清(拆)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5、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1)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并在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成交金額1%的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天津產權指定賬戶;(2)同意在天津產權出具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已支付的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3) 已對轉讓標的進行了充分的考察,了解并接受轉讓方所披露轉讓標的規(guī)格、數(shù)量、品質、狀況、瑕疵等一切內容。本方提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對轉讓標的實物現(xiàn)狀完全認可,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規(guī)格、質量、數(shù)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價款,否則視為違約;(4)認可并已詳細閱讀本轉讓項目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所揭示的內容并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自愿全部接受實物資產轉讓公告的內容并承擔全部或有風險。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是否對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萬元) | 5 | |||||||||||
保證金是否接受銀行保函 | 否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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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