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項目編號:(略)
原公告的項目名稱: (略) 分水嶺水庫部分主干渠道經營權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8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項:招標文件
更正內容:
質疑事項 1:在招標文件中第一頁中項目基本情況中描述,規定“最低限價 3667/元/畝/年”,請明確該面積計算方式是否按照光伏板的實際面積計算。
回復:按照光伏板面積計算。
質疑事項 2:在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中,第9頁的付款方式、時間、條件中描述:“合同簽訂之日起,為申報期開始之日,申報期為3個月,有償使用期由申報期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申報期結束后7日內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每年向采購人支付一次,每年有償使用期滿后七日內支付當前年度的有償使用費。”以上所描述“三個月申報期”非投標人個體所能保證的時間。依據皖能源新能函〔2024〕94 號文件《安 (略) 關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規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描述,文件中明確說明:我省(安徽省)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電站,是指利用工商業建筑附屬建設用地和居民住宅宅基地以外的地面(包括但不限于坑塘水面、農業大棚、畜禽養殖大棚、 (略) 基及邊坡、互通立交等)建設、 (略) 點裝機規模小于6兆瓦(交流側)的地面光伏發電設施,包 (略) 、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 (略) (略) 模式。
本項目也歸屬于此類項目,故本項目的投資建設應歸于全省統一規劃管理,需 (略) (略) 報備,審批通過后,方可組織項目投資建設實施,項目申報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素。
同時依據行業內常規做法,本條是否可修改為:“采購人對光伏電站的建設期(自項目申報通過后,至(略)方光伏電站正式運營之日止)免租,但免租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有償使用期自投標人投產的光伏電站正式運營之日起,正式運營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每年向采購人支付一次,每年有償使用期滿后七日內支付當前年度的有償使用費。”
回復:招標文件中“申報期為3個月”不予更改。
質疑事項 3:如第三條原因所述,本項目的投資建設申報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素,如非投標人原因導致的項目申報未通過,請確認投標保證金可否予以退還。
回復:未中標的投標保證金,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一個工作日內,招標代理機構在線提交保證金退還申請,銀行接到退還指令后一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到達原交納的基本賬戶;中標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并公開后一個工作日內,招標代理機構在線提交退還申請,銀行接到退還指令后一個工作日內退付保證金到達原交納的基本賬戶。履約保證金由中標單位在簽訂合同前繳納,中標單位在規定的申報期內,無法完成項目申報,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質疑事項 4:招標文件第28頁《評審細則及所需材料》第1點企業業績中描述,提問:使用總公 (略) (控股關系)業績是否可行?
回復: (略) 的關系,業績可以互相使用; (略) 的關系,業績不可以互相使用。
質疑事項 5:招標文件第28頁《評審細則及所需材料》第2點人員配備中描述,提問:使用總公 (略) (控股關系)人員或證書是否可行?
回復: (略) 的關系,人員或證書可以互相使用; (略) 的關系,人員或證書不可以互相使用。
更正事項一: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保證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
(2)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投標保證金按《 (略) 公共資源交易投標保證金管理規定》(滁公管〔2021〕7號)規定執行。
更正日期:2025年03月13日
三、其他補充事宜此更正公告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請各潛在供應商及時查看下載。以最后發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項目最新投標文件。給各潛在供應商帶來不便,敬請諒解!如因供應商不及時查看,造成后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四、凡對本次公告內容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系。 1.采購人信息名 稱: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129號
聯系方式:(略)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名 稱:安徽星航 (略)
地 址: (略) (略) 385號
聯系方式:(略)
3.項目聯系方式項目聯系人:朱家玉
電 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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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