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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 (略) 行政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 * 章 總則
第 * 條 (略) 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 (略) 政執法程序,增強證據意識,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 (略) 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略) 政處罰法》、《中華 (略) 政強制法》、《中華 (略) 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略)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 * 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書面、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 (略) 記錄的活動。
第 * 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方式有:
( * )書面記錄方式, (略) 政執法文書、調查報告、內部審批表等書面記錄;
( *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 (略) 記錄。
上述書面和音像記錄方式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 * 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 * 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 * 條 我局相關股室、 * 層機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對 (略) 登記,對 * 次性告知申請人需 (略) 內容、受理或不予受 (略) 書面記錄,并同時在受理地點采用視頻 (略) 音像記錄。
第 * 條 我局信訪辦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 (略) (略) 投訴、舉報的,應對投訴、 (略) 登記,對受理或不予受 (略) 書面記錄,并同時在受理地點采用視頻 (略) 音像記錄。
第 * 條 我局 (略) (略) 政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應填寫程序啟 (略) 書面記錄。情況緊急的, (略) 政執法程序后補填審批表。
第 * 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 * 條 調查取證采取 (略) 書面記錄:
( * )詢問當事人或證人的,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 * )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由行政執法人員、證據提供人員簽字或蓋章,并簽署日期;
( * )現場檢查(勘驗)的, (略) 檢查(勘察)筆錄等文書;
( * )舉行聽證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 * )委托 (略) 鑒定的,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采取上述第 * 、 * 、 * 項調查方式的, (略) 全程錄音錄像,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方式的, (略) 政 (略) 音像記錄。
第 * 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略) 登記保存證據執法文書, (略) 音像記錄。
第十條 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起草調查報告,載明案件來源、調查過程、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意見和法律依據。
第 * 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 * 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會議紀記錄(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第十 * 條 (略) 法制審核的,應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
第十 * 條 集體討論的,應制作會議記錄(紀要)。
第十 * 條 部門負責人或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應由負責人簽署意見、簽名(蓋章)并簽署日期。
第十 * 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理,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引用的法律依據要明確具體。
第 * 章 (略) 的記錄
第十 * 條 (略) 政執法文書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并載明送達日期。
第十 * 條 (略) 政執法文書的,應留存郵寄憑證和簽收證明。
第十 * 條 (略) 政執法文書的,應符合法定條件,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并對 (略) 音像記錄。
第十 * 條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公告 (略) 政執法文書的,應對 (略) 書面記錄。
第 * 十條 (略) (略) 政執法決定后,應 (略) 決 (略) 書面記錄。
第 * 十 * 條 當事 (略) 行政執法決定 (略) (略) 的, (略) (略) 的相關文書、 (略) 結果 (略) 記錄。
第 * 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
第 * 十 * 條 行政 (略) (略) 為終結之日起 * 日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略) 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書面和音像記錄按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 * 十 * 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查閱、 (略) 政執法記錄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 * 十 * 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部門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 (略)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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