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標的均以展示的實際狀況為準,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對交易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交易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競價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意向承租方參考。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然人身份證、法人營業執照掃描件等報名資料(復印件的需簽字或蓋章)發送至中心指定郵箱,郵箱號詳見聯系方式中的其他,由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資格審核;如最高報價者經審核不符合公告約定承租方資格條件的,由中心向最高報價者出具書面通知,保證金按照公 (略) 理,同時出租方有 (略) 置標的。符合承租方資格條件的最高報價者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收到中心發送的租金支付賬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務費全部交納至中心指定賬戶,在交納上述款項后20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中心在收到剩余租金、交易服務費及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簽訂情況表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競租保證金轉為租金總額的一部分,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承租方在收到中心發送的租金支付賬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部或部分租金逾期付款,將取消租賃資格,出租方有權按照公告約定扣除保證金。 3、出租方在簽訂耕地租賃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最終承租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在標的交接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出租方承擔,交接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承租方承擔。在承租使用過程中對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農田基礎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地下水 (略) 、 (略) 線、 (略) 線等造成損壞的由承租方予以賠償并恢復原狀。 4、承租方通過本次項目出租成交后取得附屬物的使用權,耕地租賃期間產生的費用及地面“附屬物”使用、維護 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需要使用時需與出租方進行溝通協調,避免出現因搶水、搶電造成斷水、斷電或澆灌不及 時等情況的發生。 5、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設任何建筑物、構筑物等;承租方因生產作業確需臨時建設相應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時,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復原樣,無論建造獲得出租方同意與否,均無權向出租方提出補償、賠償等任何費用要求。 6、本次出租標的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不包含整地費)由出租方承擔,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擔。 7、在承租土地期間,涉及的國家相關惠農、支農、產業扶持政策等相關補貼,享受標準和主體(單位、人員)按國家及屬地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8、本次標的出租涉及所有稅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承擔主體的,由承租方承擔。 9、承租方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土地規定用途,不得破壞耕地耕作層,應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賃的土地,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該土地轉租、出租、轉借、調換、抵押、擔保等,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收回承租方承租的耕地,不返還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損失向承租方索賠。對于雖不屬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質的行為也一律將視為違約行為,應由承租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0、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按環保要求進行生產作業。禁止丟棄、傾倒使用過程中的農藥、化肥及包裝物等;嚴禁使用長效農藥;造成承租耕地環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1、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承租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第三方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2、承租方如自愿參加農業保險,由承租 (略) 辦理相關手續。 13、因國家經濟建設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賃終止履行,相關賠償補償事宜按國家相關政策辦理。 14、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15、承租方資格條件應符合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規定。意向承租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出租項目承租方的資格,決定是否承租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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