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項范圍:
一、受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范圍內可受理的全部事項。
二、受理轄區內重大矛盾糾紛和事權在轄區的重大疑難問題、群眾來訪(信、電)問題及突發性事件。
三、受理本轄區未能解決的具體個案。
不予受理事項范圍:
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有關部門管轄處理的,不予受理。
二、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論、 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經解決的投訴請求,不予受理。
三、來訪事項已經在綜治中心, (略) ,勞動仲裁機構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本中心再提出同事項的, 不予受理。
四、已經構成或涉嫌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不予受理。
五、已經由有關行政、司法部門處理或處理完畢的,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予受理。
不再受理事項范圍: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性質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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