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有關規定,經審查,我局對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審批決定。現將作出的審批決定予以公告。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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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河 (略) 39號
建設項目名稱 | 建設單位名稱 | 建設地點 | 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名稱 | 文號 | 發文時間 |
(略) 第四十八中學遷址重建工程項目 | (略) 第四十八中學 | (略) 河北區真理道816號 | 中環博潤(天津) (略) | 河北審批環評〔2024〕4號 | 2024.9.25 |
附件: (略) 第四十八中學遷址重建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略) 第四十八中學遷址重建工程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略) 第四十八中學:
你單位呈報的由中環博潤(天津) (略) (略) 第四十八中學遷址重建工程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項目代碼:2101-*-89-01-*。
一、 (略) 第四十八中學原校 (略) 河北區王 (略) 42號,原設有15個教學班,僅設置初中3個年級,學生規模為620人,教職工110人。為了緩解區域內對教育資源的需求,該學校擬投資*.75 (略) 河北區真理道816號進行“ (略) 第四十八中學遷址重建工程項目”,項目建成后預計本校設有高中3個年級,共36個教學班,學生規模為1800人,教職工133人。本項目建成后原校址不再繼續使用。本項目為走讀制學校,學校年運行天數為210天。本項目總投資為*.*元,其中環保設施投資為*元,占總投資的0.33%,主要用于運營期廢氣處理設施、廢水防治措施、隔聲降噪措施、固廢防治措施、排污口規范化以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表結論,在嚴格落實各項環保措施,污染物可達標排放的前提下,同意該項目建設。
二、項目建設過程和運行過程中應對照環境影響報告表認真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施工期:
1、嚴格落實有關規定,采取各項措施,減輕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2、落實廢水處理措施,做好廢水的環保管理。
3、合理安排施工時間,落實好隔聲減振等各項施工期噪聲防治措施。
4、做好施工期固體廢物等的收集、暫存、處置工作,嚴格落實固體廢物處置去向,避免二次污染。
營運期:
1、落實廢氣治理設施,加強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確保長期穩定達標排放。
2、落實廢水收集和治理措施,做好廢水的環保管理,確保廢水穩定達標排放。
3、主要噪聲源應合理布局,并采取隔聲、降噪、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
4、做好固體廢物的收集、暫存、處置工作,嚴格落實各類固體廢物處置去向,避免二次污染。認真履行危廢管理責任,做好危廢轉運記錄。
5、嚴格環境風險管理,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工作,落實各項事故防范、減緩措施;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并定期組織員工演練。落實廢氣治理措施,加強異味控制,杜絕異味擾民。
6、加強營運期環境管理,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轉,實現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7、按照相關技術要求, (略) 的規范化建設工作,認真落實日常環境監測計劃。
8、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9、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如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之前重新報批本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10、加強公眾溝通和科普宣傳,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合理環境訴求,及時公開項目建設與環境保護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該項目竣工后,須按規定程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投入運行。
四、該項目應執行以下環境標準
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
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
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2/059-2018)
5、《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DB12/644-2016)
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三級標準
7、《聲環境質量標準》(*)1類,4a類
8、《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9、《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類,
4類
10、《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
1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12、《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
13、《 (略) 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
1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略) 令第380號)
15、《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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