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縣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結合墨玉縣實際,特制定墨玉縣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10月19日前反饋至墨 (略) ,聯系人:喀哈爾·薩依提,聯系電話:0903-#,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落地成效,優化完善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工程長效良性運行,根據《農田水利條例》(中華人民 (略) 令669號)水利部《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水監督〔2021〕335 號)《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54 號)及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范圍主要包括縣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按村 (略) 域,以村委會斗渠口取水量測點為產權分界點,村委會斗渠口取水量測點及其以上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所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配套工程劃定為縣級管理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以下簡稱小型農田水利骨干工程),其以下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所有灌溉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農業高效節水工程及其附屬配套建筑物、田間量測水設施等劃定為縣級以下管理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以下簡稱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
第三條 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包括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遵循 “權責一致、突出重點、建管并重、因地制宜” 的原則,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責任和管護經費, (略) 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第二章 產權界定與移交
第四條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晰工程的所有產權、使用權,頒發產權證書。
第五條 以國家及當地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農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及其附屬工程設施等配套建筑物、計量設施等工程,所有權歸政府所有。
第六條 以國家及當地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小型農田水利骨干工程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歸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有; 以國家及當地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 (略) 域歸鄉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可以采取合理分離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的方式,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移交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級用水社會化服務組織,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系。
第七條 個人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對全縣國有小型農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現狀開展普查登記和產權界定工作。
第九條 按照縣級及以下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界定原則,農業高效節水工程為縣級以下管理的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產權移交給鄉級人民政府。根據農業高效節水試點工程建設資金來源、工程實施單位和運行管理現狀等因素,將在鄉 (略) 域內 的農業高效節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產權移交給鄉級人民政府;將在鄉 (略) 域之外的其他農業高效節水試點骨干工程及附屬設施包括調度中心、培訓基地、自動化控制設施等產權歸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有,將按項目設計功能共同使用于農田水利田間工程運行管理、維修管護、調度監管等。
第十條 墨 (略) 是縣人民政府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移交授權機構,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普查登記、產權界定和移交工作,并確權登記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7 天,并要公布舉報電話。
第十一條 公示無異議后,根據確權登記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移交申請,經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審批,頒發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證書。
第十二條 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書須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 點、工程類型、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范圍、權利類型(所有權、使用權)、產權所有者權利和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并附工程范圍示意圖。
第三章 工程管護
第十三條 小型水利工程按照 “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落實工程產權;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 用、誰負責”“市場手段與政府補助相結合” 以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落實管護責任主體和管護責任。
第十四條 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持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管護主體要按照相關法規、工程設施設備管理規范,做好水利工 程使用、養護、保管等工作,要建立工作臺賬,保障管護工作可 追溯、可復查。管護主體應當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管 護經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小型農田水利骨干工程的管護主體是縣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管護范圍根據其水利工程所有權界定;管護職責是 依法管理、保護、維修和養護水利工程,建立完善全縣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管護制度、運行管護標準和操作規范,明確不同類型水利設施管護目標、質量要求和管護方法等,組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升運行管護主體及其人員管護水平,實行考核擇優持證上崗制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機制和工程技術檔案,制定并落實年度水利工程運行調度方案,制定并落實應急預案及相應搶險措施,按照工程管理技術規范對水利工程進行監測,負責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經費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的管護主體是鄉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授權(委托)的農民用水社會化服務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組織。管護范圍根據其水利工程所有權界定;管護職責是根據管護目標、內容、質量以及管護方法和管護責任要求,制定實施管護方案,負責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維護經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 按照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質量終身責任追究規定,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導致工程事故或設備設施出現質量問題不能正常運行和發揮效益時,由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 (略) 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設計、施工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管理進行監督落實。
第十八條 管護主體要認真落實水利工程管護職責,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的宣傳和落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水利建設工程設施。鼓勵有條件的鄉(鎮)采取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或組織受益戶投工投勞等其他方式進行管護。
第十九條 管護主體要重點防范大中型貨車、收割機、耕種機、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工程設施破壞。發現破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其依法修復或賠償,拒不賠償的應提請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依法進 (略) 理。
第二十條 產權歸個人或社會資本投資的,由其自行管護或可委托鄉農民用水社會化服務組織管護。
第二十一條 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管護,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專業化集中管理和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方式,也可結合實際成立專業化維修養護隊#,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集約化的維修養護服務。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持有者也可以委托或授權專業化、 (略) 等主體,對工程進行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簽訂相應合同委托給有技術力量的個人或單位管理。合同應當按照工程的性質、用途,明確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維修管護經費、國有資產折舊費收繳等相關事宜,并依法公證。
第二十二條 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以及轉入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所回收的資金,原則上歸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機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費、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改造更新等費用。
第四章 管護資金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護資金從農業常規灌溉水價、農業高效節水灌溉首部供水水價和末級水價中計提解決。
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發改委《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以產權分界點或交水斷面的計量售水量作為計價點售水量,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調整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未級水價,由縣人民政府頒布執行。如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第二十五條 小型農田水利骨干工程維護經費,從農業常規灌溉斗渠口以上工程供水水價收取的水費中計提,用于斗渠口以上所有小型農田水利骨干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各級渠系清淤清障、改造更新和運行管理人員經費等已計入供水定價成本范圍內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運行管理和維護經費,從農業常規灌溉末級水價、農業高效節水工程灌溉首部水價(末級水價)中計提解決。
(一)農業高效節水工程。墨玉縣農業高效節水工程現行首部水價定價成本已計入農業高效節水工程管理費(人員工資)、固定資產大修費、固定資產維護費、材料燃料動力費、水資源費、其他材料費和其他費用等供水定價成本,應按照水價定價成本計入范圍,從高效節水首部水價中計提落實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和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其中,運行維護費包括:材料費、修理費、大修理費、職工薪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運行維護費以及供水經營者為 (略) 域供水服務購入原水的費用。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部門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4號)規定,根據農業高效節水工程產權界定,核定供水定價成本調整農業高效節水水價和末級水價后,參照調整后的水價或末級水價中計提高效節水運行管護經費(人員工資、固定資產大修費、固定資產維護費、材料燃料動力費、水資源費、其他材料費和其他費用),由產權證持有者(管護主體)負責運行管護,落實管護經費。
(二)斗渠口以下常規灌溉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運行管理和維護經費從農業常規灌溉末級水價中計提解決。
第二十七條 小型水利工程設施建后管護經費來源還可以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護和節水的獎補資金、村(組)集體經濟收益、村集體土地流轉收益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小型農田水利骨干工程運行管護經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墨玉縣國有水利工程水費關于水利工程運行管護使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的運行管護經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縣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墨玉縣末級維護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章 灌溉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灌溉排水的進度和指導,做好技術服務。農業灌溉實行統籌管理和分片分級管理相結合。
第三十條 縣水務服務中心及其 (略) 水管站、鄉級水管站等各級灌溉管理單位,按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所 (略) 內農業灌溉管理工作,并根據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計劃、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鄉(鎮)用水需求, (略) 內用水計劃和調度方案,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協議。
第三十一條 農業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用水制度。縣水行政部門結合農業用水 (略) 、水資源條件、作物種類、灌溉方式、計量、土壤保濕條件等,制定灌溉定額和用水總量,應將用水總量分解到村委會斗渠口供水計量點、農民用水社會化服務組織或用水戶。
第三十二條 用水單位或用水服務組織嚴格落實灌溉定額,鄉(鎮)水管站、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運行管護主體,結合作物種植結構和面積、灌溉制度和灌溉定額,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并報縣水務服務中心備案審核同意,明確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嚴格執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用水灌溉制度。
第三十三條 水利部門應當建設配套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分界點、地下水取水和高效節水首部供水計量設施,實現供水計量全覆蓋,制定并嚴格執行供用水雙方每輪灌溉用水量核算簽字確認登記管理制度。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要在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加強農田水利田間工程灌溉計量設施建設,加強管護主體履行運行管護職責、落實管護經費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農業灌溉用水按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水價標準征收水費,超額用水執行累進加價制度,超過定額不足50%(含50%)的,超過部分按規定價格的 1.5 倍執行;超過定額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規定價格的 2 倍執行;超過定額 1 倍以上的部分,按規定價格的 2.5 倍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農業灌溉用水實行節水獎勵制度。對農業灌溉實際用水量低于計劃灌溉用水總量的節水量,按照《墨玉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規定,給予節水獎勵。
第三十六條 農業灌溉超額用水累進加價增收水費承擔主體和實際用水量低于計劃灌溉用水總量的節水量給予節水獎勵的對象,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本鄉(鎮)供用水單位核定的灌溉超額用水累進加價增收水費承擔主體和節水獎勵對象,結合本鄉(鎮)灌溉管理實際,通過“一事一議” “ 四議兩公開”等方式, 民主商議,集體決定并公示無異議后提出申請,由縣水利、農業部門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負責兌現。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和使用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產權證持有者應自覺遵守國家 (略)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服從鄉(鎮)、村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務對象。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水利工程用途及服務范圍的行為,水利、農業農村部門和鄉及人民政府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服從的,依法收回其管理權、使用權,給受益者造成損失的,由其依法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 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持有者要加強工程管理和維護,保證工程運行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條 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后,產權證持有者要把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安全放在首位,服從防汛指揮、水資源調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運行安全。
第七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小型農田水利田間工程所有權人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服務,督促產權證持有者切實履行管護責任,保障工程安全長效運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農田水利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已 (略) 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維修養護、不落實運行管護經費或違規使用、不執行年度取用水計劃、不落實供用水計量制度的,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發生責任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水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領域違法 (略) 力度,嚴厲打擊破壞、損毀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對盜竊、人為故意破壞水利工程設施設備或尋釁鬧事,阻撓管護工作正常開展的組織和個人,視其情節輕 (略) 理,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應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督促管護主體認真落實運行管 護工作,加強宣傳政策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毀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每年 3 月定為水利工程設施 “管護月”,由水利、農業農村、財政、發展改革為等部門以及鄉級人們政府,要開展宣傳活動,普及運行管護、節水獎勵、累進加價收費、水價等政策和常識,增強管護責任意識,營造良好氛圍;開展排查行動,立足農業生產需求,突出重點、全面覆蓋,查清水利設施存在問題,開展集中整改,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堅持即查即改,建立臺賬、整改銷號,提高管護質量。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 (略) 和 (略) 負責解釋。上級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時,從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2年。
附件:1.
墨玉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實施細則(試行) 2.
墨玉縣末級維護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墨 (略)
202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