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 (略) (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0K
法定代表人:馬金福
企業地址: (略) 安 (略) 44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 (略) 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在對汽車零部件噴漆時,采取了露天噴漆的方式進行了維修作業,且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一)2024年7月9日,執法人員使用移動執法系統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主要證明:你公司存在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服務活動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2024年7月9日, (略) 總經理(師小茹)調查詢問筆錄1份,主要證明:你公司存在在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服務活動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2024年7月9日,執法人員拍攝的執法檢查現場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證明:你公司在小型汽配件噴漆過程中,使用的車用油漆為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油性油漆,存在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四)2024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主要證明: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司類型、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五)2024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師小茹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原件各1份,主要證明:師小茹作為被委托人,有代表委托人承認生態環境調查事實,代為簽收生態環境法律文書和代為行使相關法律權力的法律授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2024年7月29日, (略) 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環罰告〔2024〕8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略) 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同時結合《甘肅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裁量基準選取:污染防治設施/措施(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計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萬元整(¥*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前往我局領取通過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化收繳管理系統開具的《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及繳款識別碼,然后登錄甘肅省 (略) (略) (支持銀聯、支付寶、微信)支付或通過銀行柜面、自助終端機、POS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繳納罰款。你公司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憑據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 (略) 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安 (略) 強制執行。
(略) 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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