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 (略) 批 (略) 、作為國家授權投 (略) 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 (略) 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并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時,后者取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是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還是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因為被授權的企業其實是在代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收取相應的租金。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配置時,被入股的企業獲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實踐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有的地方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因為土地已經轉化為國家股股權由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持有。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于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由于授權經營的土地使用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 (略) 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因此筆者認為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進行抵押,但前提是要經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抵押權實現時要將土地拍賣所得價款先用于補繳土地出讓金,剩余部分抵押權人才能優先受償。
一、授權經營的適用范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國家為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進一步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對改制的國有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是國家根據需要,將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 (略) 批 (略) ,作為國家授權投 (略) 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的行為。 (略) ,作為國家授權投 (略) 和集 (略) 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授權書,可以向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方式配置土地。
國家授權經營土地的 (略) 級以上人民政府, (略) 批準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方案由國土資源部審批。
二、國家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特點
1、取得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無須支付資本金
采用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其資本金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算,這種使用權是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全額作為國有資本 (略) 、作為國家授權投 (略) 和集團公司經營。與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入股)方式相比,經國家授權經營而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在權利取得時不必支付任何費用(如出讓金、租金、股息等)。
2、在授權期限和范圍內權利人有權處置土地使用權
國家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也是一種有償使用方式, (略) 、作為國家授權投 (略) 和集團公司,在國有土地授權經營期限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 (略) 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但改變用途或向本集團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登記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對象:必須是被授權經營土地 (略) 控股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申請人應提交的登記資料
1、企業改制方案及批準文件;
2、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及批準文件;
3、土地估價報告備案材料;
4、被授 (略) 土地配置的材料;
5、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6、其它證明文件,如:租賃合同書等。
(三)權屬審核
1、申請人必須是被授權經營土地 (略) 、 (略) 、集團公司。
2、兩類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批準
(1) (略) 直接批準、 (略) 會議紀要確定改 (略) 、 (略) 。
(2) (略) 直接批準、 (略) 會議紀要確定改制組 (略) 企業。
(略) 有關部門、企業集團或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土 (略) 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期限應符合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4、涉及宗地分割的,分割以后各宗地面積之和應等于分割前宗地面積。
(四)注冊登記與核發證書
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需要報人民政府批準,經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注冊登記。
1、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設定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宗地在此次登記前已進行過其他土地權利登記,且宗地的地號、圖號、宗地面積未發生變更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2、依據《土地登記卡》更新或重新建立《土地歸戶卡》。
3、注銷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核發給被授權經營的企業。
四、其它說明:
1、被授權 (略) 若將被授權經營的土地租賃給控股(參股)企業使用,其下屬企業應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辦理租賃權的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并將他項權利設定的內容記載于土地登記卡和授權經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記事欄,以免重復租賃。
2、屬于國土資源部 (略) 確定的改 (略) 、 (略) (略) ,允許授權經營土地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資產的, (略) 配置文件,直接變更為作價出資(入股),不需再按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登記。
3、國家授權經營的土地,在授權年限內允許轉讓,再作價出資(入股),土地登記機關憑作價出資(入股)合同書及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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