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的,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并應符合村莊整體景觀風貌控制要求,建筑形式、風格應與周邊協調。村民自建房應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手續。
3)村集體統籌建設的村民住宅,應符合本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層數等指標控制要求,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2)市政公用設施和防災減災設施
1)不得在規劃 (略) 建 (略) 范圍、相關安全敏感設施防護范圍,以及自然災害 (略) 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2)村莊建筑的間距和通道的設置應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不得少于6米;道路為消防通道的,不準長期堆放阻礙交通的雜物。
3)各村灣內活動廣場為防災避險場所,緊急情況下可用于躲避災害。
(3)公共服務設施、商服和工業用地
規劃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停車及廣場用地0.33公頃,主要用于各村灣公共活動、文化室等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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