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岳普湖縣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明確管理責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保證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岳普湖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岳普湖縣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規劃、工程建設、運行管護、水源保護、水質保障、供水用水等相關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產權、責任及管護主體
第三條岳普湖縣農村供水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安全衛生、節約用水的原則,實行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應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確保設施設備良好、運行管理規范、水質安全達標。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承擔岳普湖縣區域內農村供水管理的主體責任,實行人民政府縣長負責制,并將農村供水保障工作納入縣領導班 (略) 推進鄉村振興實績考核范圍。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村供水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供水事業納入 (略) 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維護養護和水源保護的資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村供水事業發展,保障農村供水工程有效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員會參與農村供水工程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水源保護,合理分擔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
第 (略) 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及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是農村供水保障的行業監管責任單位,縣 (略) 是供水運行管理責任單位。
第六條全縣農村范圍內集中供水工程(含管網延伸)項目建成后,經竣工驗收,有工程建管單位負責移交縣 (略) 管理, (略) 有。
第 (略) 、發改委、 (略) 、衛健委、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市 (略) (略) 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
(一) (略) 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行業指導和監管工作,督促指導開展管水員業務培訓;督促縣 (略) 開展水質自檢工作;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的監督、指導、管理工作;
(二)縣發改委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管護、飲用水水源保護等項目的批復立項;負責指導縣 (略) 按照價格管理權限開展農村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三) (略) 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維護、補助資金的籌集;
(四)縣衛健委負責農村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測工作,負責對集中式供水水源衛生防護的指導和供水工程衛生安全的巡查監督,負責制定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及縣 (略) 負責人衛生法律法規培訓;
(五) (略) 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以及防護隔離措施的落實;督促指導縣 (略) 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工作;
(六)縣自然資源負責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植被等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規劃、管理飲用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用地和備用水源保護區周邊用地,并 (略)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用地行為;
(七) (略) 負責在編制供水突發應急預案、 (略) 置方面給予相應指導;
(八) (略) 負責對水質、水表計量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九) (略) 負責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對農村供水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十)縣供電公司負責提供電力保障,落實電價優惠政策;
第 (略) 、 (略) 、衛建委等單位應當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快速響應機制。接到投訴舉報后, (略) 門職責的, (略) 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 (略) 門處理。
第九條縣 (略) 對全縣農村供水工程行使管理權,切實保障供水工程運行安全,負責全縣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技術指導、人員培訓、水質日常抽檢、水源地保護監督、工程應急搶險指揮協調,對各 (略) 運行情況進行考核等。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有義務對轄區內供水設施進行保護,形成運行管理機制。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義務,對污染水質、毀壞農村供水工程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第十一 (略) 、 (略) 、 (略) 、鄉鎮人民 (略) 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戶安全用水、節約用水、有償用水和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三章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農村供水規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辦理項目申報審批手續。
農村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建設管理活動,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農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備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衛生安全、環保節能等標準。
農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農村供水工程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劃定農村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縣 (略) 設立界樁、圍欄、公告牌,采取對取水明渠加裝蓋板等安全保護措施,并定期巡查。
在農村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一)集中式農村供水工程圍墻周圍5∽10米范圍歸集中式農 (略) 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圍墻修建建筑物,從事養殖、種植等活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供水管道兩側5米內禁止取土、排水、堆放重物、植樹和修建建筑物。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 (略) 、鐵路、電力、通信、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跨越農村供水工程的,對工程建設期間、運行過程中可能對農村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并編制供水工程保護方案;對農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設施造成損害的,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予以補償。
農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 (略) 、鐵路、電力、通信、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縣 (略) 應加強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建設、維護檢修,實行多水源、 (略) 聯網供水。
第十 (略) 要督促指導 (略) 建立健全水源巡察保護、設施巡察養護、水廠運行管理、水質凈化消毒、設備操作規范、藥劑存儲投加、水費收繳公示、水廠值守交接、 (略) 置以及管水員管理和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 (略) 會資本依法投入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農村供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質量和供水水質,促進節約用水和安全供水。
(略) (略) 門健全完善自動化監控等農村供水管理系統,推進不同系統之間的信息共享,促進互聯互通,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水源保護與水質安全
第十八條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保護范圍的劃定、保護以及 (略) 理等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縣 (略) 定期巡查供水水源。
第十九條縣衛健委要加強對農村供水水質監測和檢測,制定水質監測計劃。對農村供水和用水戶水龍頭出水等全面進行分水質檢測,水質監測報告要完整清晰并存檔,發現水質異常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向人民政府報告、告知供水單位、 (略) 門。
第二十條縣 (略) 設置水凈化消毒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安全產品和消毒產品,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 (略) 應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略) 在縣人民政府、 (略) 報告。
因地震等突發事件引起供水水質暫時無法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時,岳普湖縣 (略) 和縣人民政府按照預案采取措施改善水質或者實行應急供水。
第二十一條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縣 (略) (略) 理措施,向所在縣人民政府報告, (略) 會公開。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縣 (略)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設置隔離防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改變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農村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周圍100米范圍內,人和畜群不得排放污水、廢渣、垃圾、糞便、劇毒農藥等有害物質;在水源井半徑800米范圍內不得再打井,不得修建深水坑、 (略) 排污渠道,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進行灌溉和使用持久性劇毒農藥等。違者嚴肅追究 (略) 理。
第二十三條因開礦、建廠或其它建設造成水源污染、水量減小導致不能正常供水的,按照“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由造成污染、損壞后果的責任單位 (略) 理,賠償損失。
第五章供水管理
(一)應當依法持有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二)從事水質凈化、水泵運行、水質檢測等工作的人員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
(三)建立健全巡查、維護、檢測、檔案、報告等各項管理維護制度;
(四)供水水質、水量和水壓符合規定標準;
(五)安裝計量設施,按照核定的價格計量收費;
(六)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 (略) 會公布,接受監督;
(七) (略) 、衛建委、 (略) 、發改委、 (略) 等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 (略) 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用水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包括綠化用水、庭院用水、灌溉用水);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五)變更或者終止用水,需到縣 (略) 辦理相關手續。
(六)負責管護入戶水表、水表井、水龍頭及入戶管線等供水設施,采取防凍措施等,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未履行義務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用水戶承擔。
(七)因保管不善、未及時維修維護導致水表損壞或水表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水戶需自行購買與縣 (略) 收費系統相匹配的水表,由縣 (略) 予以安裝。
(八)不得將農村自來水水管直接或間接連接施肥罐、農藥桶等任何污染源,一經發現立即停止供水,造成水污染事件或嚴重后果的移 (略) 理。
第二十七條縣 (略) 因施工或者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在臨時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水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件,需要臨時停水,無法提前通知的,縣 (略) 應在4小時內組織搶修并告知用水戶停水原因,盡快恢復供水。暫停供水時間超過48小時的,應采取臨時供水保障措施,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岳 (略)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違者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供水單位 (略) 理措施,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略) 會公開。縣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 (略) 應及時編制縣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 (略) 應當根據《岳普湖縣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三十條用水戶用水應實行水表計量。縣 (略) 對水表等計量器具安裝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安裝計量器具的用水戶,縣 (略) 停止供水。
第三十一條縣 (略) 落實按季度計量收費,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前由用 (略) 收費大廳繳納水費。對用水戶未按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的,縣 (略) 向欠費的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1個內仍未交納水費的,縣 (略) 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水費后,岳普湖縣 (略) 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三十二條?為提升縣 (略) 規范化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穿工作服,費用由縣 (略) 水費解決。
第三十三條?未經計量,盜用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縣 (略) 有權停止供水并按照三倍水價追繳水費。
第三十四條接入農村供水管網上的消防設施,除撲救火災及相關用途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違者按照三倍水價繳納水費。
第三十五條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方依法賠償,并按照管徑每小時最大水量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戶表前的供水設施、輸水管道、 (略) 、配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由岳普湖縣 (略) 負責管理維護。水表井內的入戶設施(水表井、水表、分水器)由用水戶負責更換及管理維護。
第六章水價、收費管理與經費保障
第三十七條農村供水應有償使用、計量收費。縣發改委負責制定和發布縣農村供水指導價,并根據物價指數、供水成本變化情況建立調價機制。
第三十八條水費由縣 (略) 統一收取,收取水費后應向繳納人出具相應的憑證。水費收入及開支應建立專賬管理,水費收入主要用于電費、供水設施及耗材采購費用、維修養護費用及縣 (略) 干部職工薪酬等開支。
第三十九條管理經費的來源,縣 (略) 按縣發改委確定的階梯水價收費方案收取水費,從水費收入中解決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維護經費。運行管理經費由縣 (略) 統籌使用、專款專用。
第四十條?農村供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嚴格執行階梯水價收費,逐步推進總量控制、定額管理,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分類計價并收費。縣 (略) 嚴格按 (略) 門核定的農村供水價格進行收費。
第四十一條?用水戶飲水表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表日止的水費,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或新裝水表后第一個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
第四十二條?縣 (略) 要加強水費征收和管理工作,征收水費時必須向用水戶出具機打專用票據。
(略) 理
第四十 (略) (略) 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略) 在單位或者監察機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 (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略) (略) 罰: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巡查、維護、檢測、檔案、報告等各項管理維護制度的;
(三) (略) 會公布供水事故搶修電話的;
(四)發生供水突發性事件未及時報告或不配合實施應急預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未按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略) (略) 罰。縣 (略) 可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或停止供水,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一)逾期不交水費的,按照法律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水費的,可停止供水;
(二)未辦理變更手續或未獲得批準擅自接水、改變用水性質的,在確定擅自接水、改變用水性質之日起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三)未辦理申請手續或未獲得批準,私自改變用水戶轉供他人使用的,限期補辦申請手續并補交相應水費,拒不辦理手續的,可停止供水;
(四)私拆鉛封(盜水),調整水表,導致水表計量失準或停走的,責令立即更換水表,賠償經濟損失,更換水表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拒不更換水表、賠償經濟損失的,可停止供水,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 (略) 理;
(五)在供水管網上私裝水泵抽水、加壓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
(六)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未經運行管理單
位驗收,擅自開啟供水閥門用水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造成水污染事件或嚴重后果的移 (略) 理;
(七)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者損壞公共供水管網及其他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 (略) 理;
(八)未經運行管理單位許可,擅自將自備水源井管道與農村供水管網連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造成水污染事件或嚴重后果的移 (略) 理;
(九)違反供水合同約定改變自來水用水性質(包括綠化用水、庭院用水、灌溉用水)及其他方式浪費水量比較嚴重的,按照最高水價類別追繳水費。經縣 (略) 查證落實,情節嚴重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暫停供水;行為構成犯罪的,移 (略) 理。
第四十六條?供水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在單位 (略) 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批評、教育、罰款、 (略) 分或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至設備損壞,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二)不按規定標準亂收費或不開票據私自收費的
(三)未經運行管理單位批準,私自為用水戶拆裝供水設施的(供水管道、水表等);
(四)人為因素導致供水管網或其它設施損壞,造成停水或經濟損失的;
(五)造成水源及供水設施水體污染,水質超標,形成不良后果的;
(六)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岳 (略) 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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