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縣縣域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服務
成本核算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黨中央多次提出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總書記指出,要把廁所革命“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具體工作來推進,努力補齊這塊影響群眾生活品質的短板。” 2017年11月20日,總書記主持召開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經過三年的努力,扭轉了農村長期以來存在的臟亂差局面,村莊環境基本實現干凈整潔有序,農民群眾環境衛生觀念發生可喜變化、生活質量普遍提高,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力支撐。但是,我國農村人居環境總體質量水平不高,還存在區域發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設施不完善、管護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與農業農村現代化要求和農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還有差距。2021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略) 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動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斷提升,亂倒亂排得到管控;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明顯提升,有條件的村莊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水平顯著提升,長效管護機制基本建立。加強農村廁所革命與生活污水治理有機銜接,因地制宜推進廁所糞污分散處理、集中處理與納 (略) 統一處理,鼓勵聯戶、聯村、村鎮一體處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動衛生廁所改造與生活污水治理一體化建設,暫時無法同步建設的應為后期建設預留空間。積極推進農村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統籌使用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逐步推動廁所糞污就地就農消納、綜合利用。
為規范我縣“農村污水”項目運營企業(社會第三方PCO)運營成本核算,保障運營服務質量和排水事業健康發展,激勵企業加強運營管理,節約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根 (略) 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核算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核算成本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提供的運營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核算成本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客觀反映企業運營服務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學方法與標準合理核定。影響成本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四)激勵性原則。成本核算應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收費補貼政策相結合,鼓勵“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在保障運營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節約成本,不斷提高運營效率。
第二條成本核算和運營收費補貼實施的范圍和實施辦法
(一)成本核算和運營收費補貼的范圍為“農村污水處理”項目。
(二)污水處理費補貼的對象為“農村污水處理”項目所涉及的農戶。由葉縣環保局負責測算,縣財政對通過成本核算的污水處理費按一定比例予以補貼。
第三條 運營收費補貼的實施辦法
(一)以鄉鎮為單位建立“農村污水處理”污水處理費補貼專戶。以“農村污水處理”項目所涉及的各鄉鎮為單位建立補貼專戶;各鄉鎮再以村為單位建立分戶,細化到每個村、每個戶。將項目運營模式,收費及補貼機制以戶為單位征求村民意見,以村為單位進行公示。
(二)由縣環保局測算,葉縣財政定期將財政補貼資金撥付到各鄉鎮運營收費補貼專戶;各鄉鎮安排各村收繳每個農戶應承擔的費用,并匯總到污水處理費補貼專戶中。
(三)各鄉鎮將污水處理費補貼專戶資金按期支付給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負責向中標項目運營企業支付污水處理費用。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補貼資金來源
污水處理費補貼資金來源為政府性基金,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核算成本控制項目及指標設定
第五條 成本控制項目及核算值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社會第三方PCO)運營服務成本由直接運營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獨立核算,包括人工工資及工資性支出、能耗費、日常維修費、委外服務費、其他運營生產費用、折舊及攤銷、保險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費、設備大修(含更新)等核算成本控制項目。
(一)人工工資及工資性支出
1.“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職工總數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職工人數主要根據定崗定編確定,分為一線生產人員和管理技術人員。
2.職工工資總額核定
職工工資根據核定職工人數和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率進行核定。
3.工資性支出
項目運營企業(社會第三方PCO)人員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及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補充養老保險等工資性支出標準按國家及葉縣有關部門規定的政策執行。
(二)原材料及動力消耗
原材料包括項目正常運營所有的原輔材料等;動力能耗包括污水處理站電耗等。
(三)維修費
維修費是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為保證項目正常運營對相關設備的維修保養及大中修的費用。
(四)委外服務費
委外服務指污泥銷售運輸、污水處理站運營外包等外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五)其他直接運營費
其他直接運營費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費用支出。
(六)折舊與攤銷
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用于項目運營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七)保險費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財產險參保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公眾責任險等,由于保險費率需根據上年出險情況核定,因此每年保險費以合同中標價據實核定。
(八)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企業各部門所發生的物業費(含水電、保潔和安保)、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會議費、車輛使用費、勞保費、宣傳費、企業文化建設費、咨詢費、法律事務費、標準化建設費等。管理費用按照管理費用參考標準、職工人數、CPI增長率核定。
(九)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建設期項目借款及運營期資金周轉借款所發生籌資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匯兌凈損失等。
(十)相關稅費經住建局核實確認后列入核算成本。
(十一)以下情況不計入核算成本
1.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2.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服務無關的費用;
3.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但達到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處置形成的損失,可以計入核算成本
4.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5.公益性捐贈;
6.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第六條 成本核算取數原則
實際成本指標值超過成本核算標準值以標準值計入,實際成本指標值低于成本核算標準值以實際成本指標值計入。
第三章 運營費補貼的核算辦法
第七條運營費測算辦法
1.年運營費用=年總成本-年營業收入
(1)年總成本是指年運營成本和折舊攤銷。年運營成本包含原材料、動力費、職工薪酬、日常修理費、委外服務費、其他管理費等項;折舊是投入項目資產按合同期限每年應計提數值。以上兩項考慮投入資產的收益,投資回報率暫按4%,計算如下。
年運營成本=材料動力費+職工薪酬+修理費+委外服務費+其他管理費+財務費用等;
折舊及攤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建筑物及設備按計算運營期19年折舊,不取殘值率 。
(2)年處理規模如下
年處理規模表
序號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1 | 建污水處理站各村污水處理費 | 萬噸 | 264.63 | |
2 | (略) 區或鎮區污水處理廠的各村污水處理 | 萬噸 | 35.97 | |
合計 | 300.60 |
2.污水處理費=年污水處理量×污水處理價/噸
考慮農村污水地理分布特征造成污水源分散、管網布置困難、水量小、污染物質濃度低、水質變化大,項目運營成本較高的特點,縣財政對污水處理費進行必要的補貼。
污水處理價噸水價格:本項目根據工程建設規模、結合項目年運營成本費用,測算出的污水處理噸水價格。
3.農戶污水處理費補貼額=年污水處理費/年用水總量×戶用水量×補貼比例
污水處理費在堅持“誰處理,誰使用”的原則基礎上,考慮處理成本與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可接受性,農村用水量的差異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貼比例,建立適當的收費機制,逐步提高群眾付費意識,提升居民付費標準,減輕財政補貼壓力。
補貼比例:污水處理費由縣、鄉、村、農戶按比例采取階梯式的補貼付費方式,前五年,按4.5:3:2:0.5比例付費,第二個五年按照4:3:2:1比例付費,第三個五年按3:3:2:2比例付費,以后按2:3:3:2比例付費。
4.為保障項目正常運營,縣財政給予污水處理費補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的要求,縣財政補貼部分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5.“農村污水處理”項目污水處理費標準,可根據物價水平、工資水平等因素,通過價格聽證會的方式,進行適時調整。
第四章 綜合考評
第八條 由縣環保局負責,建立健全對“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的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對“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的任務完成情況、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若實際成本指標值與成本核算標準值間出現偏差時,按照差額部分的一定比例作為“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獎勵金或罰金,獎勵金“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可用于彌補后續年度超額虧損或其他合法合規用途。(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九條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在核算年度上年8月底前,預測下一年度運營成本、污水處理費補貼額等,提交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依照程序提交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序,將來年“農村污水處理”項目污水處理費補貼額預算列入縣本級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報經縣人大審查批準后20日內向有關單位下達。
第十條 核算年度每季度末,縣財政局按照污水處理費補貼預算資金總額25%,向各鄉鎮運營費補貼專戶預撥。
第十一條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應在核算年度次年初向縣環保局申請污水處理費支付結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時提交企業當年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年度財務綜合報表、運營生產報表和人員、車輛臺帳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關的必要資料。縣環保局依照程序向縣財政局提交“農村污水處理”專項經費申請。
第十二條 縣環保局于核算年度次年4月底前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核算年度“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運營成本和運營收入進行審計與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運營成本、污水處理費補貼核定報告。并將相關報告依照程序提交縣財政局。
第十三條 核算年度次年6月底前,縣環保局根據實發運營費補貼核定結果,扣除核算年度已預撥污水處理費補貼資金后與“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進行年度清算。如已預撥污水處理費補貼高于核定補貼,則超撥部分扣除獎勵金后,從下一核算年度預撥污水處理費資金中扣減。
第十四條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結算、考核等基礎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滿足結算和考評等工作需要。因“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運營企業不能提供真實、完整的數據資料而導致無法考評的,不予補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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