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區木龍河吳家鎮涼水村段防洪治理工程施工標段施工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1.1本招標項目涪城區木龍河吳家鎮涼水村段防洪治理工程(項目名稱) (略) 涪城區發展和改革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綿涪發改固〔2023〕74號(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 (略) 涪城區水利發展中心,建設資金來自新增特別國債和地方財政資金(資金來源),出資比例為100%,招 (略) 涪城區水利發展中心。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1.2本招標 (略) 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形式為(□自行招標;Car委托招標)。招標人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四川座標 (略) 。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建設內容及規模:
建設20年一遇防洪標準堤防1.75千米
2.2標段劃分:
1個標段
2.3建設地點:
(略) 涪城區吳家鎮涼水村
2.4計劃工期:
180日歷天
2.5招標范圍:
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所示的全部范圍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
3.1.1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1.2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
3.1.3 信譽要求:未處于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且未處于投標禁入期內;
3.1.4企業注冊 (略) 行政區域內的外地企業,必須提供在有效期內的《 (略) 外建筑企業入川承攬業務驗證登記證》或《 (略) 外施工、監理入川承攬業務信息錄入證》。
3.2本次招標(□接受;Car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標人均可就上述標段投標,但可以中標的合同數量不超過1個標段。最多可對1(具體數量)個標段投標,每個投標人允許中1個標。
3.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3.5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信用四川”網站(http://**)、“信用綿陽”網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投標人或投標人信用等級的認定條件為:/,不得參加投標。
3.6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它限制投標情形,不得參加投標。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24年01月29日00:00至2024年02月02日23:59時, (略) 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網址:http://**),進行在線投標報名,獲得“網絡投標報名回執”并下載招標文件等資料。
企業未領取企業身份認證密匙的, (略)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網站,按企業注冊流程完成注冊并領取企業身份認證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獲取招標文件,此為獲取招標文件唯一途徑。
5.投標文件的遞交
5.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2024-02-22 09:50。網上遞交:網上遞交網址為http://**。
5.2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6.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略) ) ^、 (略)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網站^上發布。
7.聯系方式
招 標 人: (略) 涪城區水利發展中心 | 招標代理機構:四川座標 (略)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1U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W |
地 址: (略) 涪城區吳家鎮燕兒河村 | 地 址: (略) 涪城區御安街10號凱越詩藍.御營廣場2單元6樓1-11、31、32號 |
郵 編:* | 郵 編:* |
聯 系 人:唐先生 | 聯 系 人:谷女士 |
電 話:0816-* | 電 話:0816-* |
傳 真:/ | 傳 真:/ |
電子郵件:/ | 電子郵件:/ |
網 址:/ | 網 址:/ |
(略)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聯系電話:0816-*
注:
1.招標人應對本招標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標人除在下劃線空格處按規定和要求填寫或選擇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動,否則無效。
2.因特殊情況,要求投標人須需要兩個以上資質的,招標人應當允許(接受)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
3.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應當是最低且滿足國家強制性規定。
4.《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間20日的計算方法為:從招標公告發布的次日起 (略)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審核發布的時間為準(發布招標公告當日不算在期間內)。如某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日期為2008年12月1日,期間屆滿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應該為2008年12月22日。
5.《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略)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2號)第(四)條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須含1個以上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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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