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均以展示的實際狀況為準,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對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無論采 用何種方式對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競價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意向承租方參考。 2、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披露面積與實際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3、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在競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及《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需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最終承租方須在收到中心發送的租金支付賬戶當天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務費全部交納至中心指定賬戶,在交納上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中心在收到剩余租金、交易服務費及土地租賃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競租保證金轉為租金總額的一部分,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承租方在收到中心發送的租金支付賬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部或部分租金逾期付款,將取消租賃資格,并扣除競租保證金。 4、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押金及其他款項并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最終承租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在標的交接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出租方承擔,交接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承租方承擔。在承租使用過程中對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農田基礎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地下水 (略) 、 (略) 線、 (略) 線等造成損壞的由承租方予以賠償并恢復原狀。 5、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設任何建筑物、構筑物等;承租方因生產作業確需臨時建設相應的建筑物、構筑物 的,必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時,承租方自行 拆除,恢復原樣,無論建造獲得出租方同意與否,均無權向出租方提出補償、賠償等任何費用要求。 6、本次出租標的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出租方承擔(除整地費用),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擔。 7、在承租土地期間,涉及的國家相關惠農、支農、產業扶持政策等相關補貼,享受標準和主體(單位、人員)按國家及屬地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8、本次標的出租涉及所有稅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承擔主體的,由承租方承擔。 9、本次標的出租,承租方須自行了解、辦理權屬備案等事宜。出租方負責提供權屬相關資料,配合承租方辦理土地經營權備案手續。 10、承租方須依法經營,承租方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土地規定用途,應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賃的土地,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該土地以轉租、出租、轉借、調換等形式給予第三方使用,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不返還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損失向承租方索賠。對于雖不屬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質的行為也一律將視為違約行為,應由承租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1、承租方須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按環保要求進行生產作業。禁止丟棄、傾倒使用過程中的農藥、化肥及包裝物等;嚴禁使用長效農藥;造成承租耕地環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2、承租方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承租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第三方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3、在承租期間一切風險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如自愿參加農業保險,由承租 (略) 辦理相關手續。 14、因國家經濟建設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賃終止履行,相關賠償補償事宜按國家相關政策辦理。 15、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16、承租方資格條件應符合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規定。意向承租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出租項目承租方的資格,決定是否承租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