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水利局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執法音像記錄設備使用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音像記錄設備,是指涼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對水行政執法行為進行音像記錄或者全過程音像記錄,所采用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和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
第三條執法人員使用音像記錄設備對執法全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應遵循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的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四條日常巡查監督、違法案件的現場檢查、調查詢問、陳述申辯、聽證、送達執法文書、采取強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對人參加的行政執法過程,均應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監督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二章使用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佩戴、使用音像記錄設備。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前,應當對音像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系統日期和時間等進行檢查,保證音像記錄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第七條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等執法事項開始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使用音像記錄設備,并對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亮證情況進行記錄。
第三章管理
第八條音像記錄設備所記錄的聲像資料,應配備專門的辦公電腦、移動硬盤或采集器,進行統一采集、存儲保管。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次執法活動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音像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下載、存儲。
第十條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作為證據使用的記錄信息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手持存儲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刻錄光盤保存的,應當制作一式兩份,在光盤標簽或者封套上標明制作單位、制作人、制作時間、執法活動或者案件名稱及標號等主要信息。
第十二條現場執法記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執法機構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需經主管領導同意,并做好登記記錄后,方可調用,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十四條作為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 (略) 、法院的聲像資料,應當由相關科室統一提供并復制留存。
第四章監督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和維護音像記錄設備,不得擅自轉借他人使用。音像記錄設備損壞需要進行維修的,應當在發現損壞24小時內進行維修。
第十六條在行政執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記錄設備:
(一)涉及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的;
(二)因天氣等自然原因無法使用的;
(三)相對管理人及其他人員阻礙正常執法無法繼續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對上述情況,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結束后及時制作工作記錄,寫明無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據,報主管領導審核后,一并備案存檔。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使用音像記錄設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在執法過程中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音像記錄設備記錄的;
(二)對執法信息進行刪減、修改、弄虛作假的;
(三)濫用、私用音像記錄設備,或者將音像記錄設備交由非本單位人員使用的;
(四)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聲像信息的;
(五)不按規定存儲、保管致使執法記錄信息損毀、丟失的;
(六)故意毀壞音像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音像記錄設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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