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5〕366號
你局《關于呈報〈秦始皇陵保護規劃(2022—2035)〉的請示》(陜文物字〔2024〕192號)收悉。經研究,我局原則同意所報規劃。
一、所報規劃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規劃所使用的世界遺產名稱應嚴格使用世界遺產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名稱,即“秦始皇陵”,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采用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分類完善價值評估相關表述。
(二)保護對象部分,應區分為“遺產構成要素”(即遺存本體 (略) )和“其他保護對象”(即歷史環境、自然環境、館藏文物等)兩大類,為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的銜接提供基礎數據。
(三)保存現狀評估部分,補充關于遺存本體劣化趨勢、展示利用需求的分析,并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從真實性、完整性角度,加強價值載體評估的針對性。
(四)保護范圍管理規定部分,應細化保護范圍內保護、展示、管理設施建設的管控要求,補充民居翻建面積和規模要求,補充保護、展示、管理和公共設施的體量、高度、密度和外觀要求。
(五)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部分,明確“先考古,后出讓”“先調查,后建設”的具體實施要求,并將與秦始皇陵保護相關的秦嶺生態保護要求并納入建設控制 (略) 的管理規定。
(六) (略) 劃統一管理規定部分,應進一步明確位于秦始皇陵 (略) (略) 內,可能影響突出價值的大規模修繕、修復或建設工程,應事先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等程序要求。
(七)“地下文物可 (略) ”,應依法表述為“地下文 (略) ”,根據既往考古工作成果,將已確定的麗邑遺址等納入保護范圍,對于后續工作中可能發現的重要遺址、墓葬,亦應明確將其劃入保護范圍的制度性安排。
(八)保護性搬遷部分,應根據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的結果,明確騰退進度計劃,特別是明確陜 (略) 搬遷移交相關工作安排,同時進一步明確其他擬實施搬遷拆除和保留利用工作的實施范圍及進度安排。
(九)完善監測體系部分,應明確 (略) 應與安消防系統、安全巡查工作相結合, (略) (略) 銜接相關工作要求。
(十)遺存本體分級分類保護措施部分,應深化保護措施要求,補充考古工作的現場保護要求和文物保護措施建議,并以最小干預為原則,明確針對本 (略) 理補充相關規劃內容和技術要求。
(十一)管理規劃部分,應就 (略) 域跨部門協調管理機制提出明確要求,將 (略) 納入協調管理機制,對于涉及遺產保護管理的重大事項應在協調管理機制內研究提 (略) 。
(十二)建筑環境整治部分,應調查評估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現有建/構筑物歷史價值,并根據調查評估結論細化整治要求。對于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應認定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并予以原址保護。
(十三)展示利用規劃部分,應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相關標準要求,明確將闡釋突出價值作為總體目標,建立融綜合博物館、遺址展示館、遺址標識系統、 (略) 為一體的綜合展示體系,其中綜合博物館可利用現狀陜縫廠改建。
(十四)考古研究規劃部分,應強化考古成果轉化,以深化對秦始皇陵遺產突出價值的理解和認識為目標,利用考古成果 (略) 選址、 (略) 、建筑遺址等相關研究,并相應提出研究工作計劃和重點任務。
(十五)道路交通及基礎設施規劃部分,將“改擴建 (略) ”改為“改建 (略) ”,并根據實際需求,明確保 (略) 、標識 (略) 、 (略) (略) 類型和級別,道路寬度、鋪裝等技術性要求,嚴控停車場規模。
(十六)補充WW/T 0083-2017《文物保護單位游客承載量評估規范》作為游客容量測算控制依據,并進行相應核算。
二、 (略) 指導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按照上述意見,對規劃進行完善后,按照《 (略)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 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略) 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54 號)和《自然資源部 (略) 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1〕41號)的要求,對秦始皇陵保護總體規劃進行必要的核準后,報請陜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將規劃內容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詳細規劃,積極組織有關部門逐步實施。
三、規劃中涉及的文物保護與展示、環境整治、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實施前應按程序報批。
四、 (略) 指導和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在保護規劃的指導下,進一步做好秦始皇陵文物保護的各項保護、管理工作,切實保護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安全,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此復。
(略)
2025年3月 日
(略)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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