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片區舊村改造需要,經研究決定征收下列范圍內的房屋。 (略) 門應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辦〔2016〕 (略) )等有關規定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圍: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 (略) 片區舊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集府征告〔2020〕 (略) )為準。
二、 (略) 門: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三、房屋征收組織協調單位:廈門市集美區人 (略) (略) 。
四、房屋征收具體實施單位:廈門市集晟 (略) 。
五、簽約期限:本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六、最后搬遷期限:2020年12月31日。
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八、如對本決定書不服,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廈門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 (略) 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略) 片區舊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略) 片區舊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略) 片區舊村改造項目需要,需征收 (略) 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屬物,為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該項目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廈府辦〔2016〕 (略)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 (略) 門: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地址:廈門市 (略) (略)
聯系電話: 0592- *** 郵政編碼: ***
二、房屋征收組織協調單位: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杏林 (略)
地址:廈門市集美 (略)
聯系電話:0592- *** 郵政編碼: ***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廈門市集晟 (略)
征收工作點:廈門市 (略) (略)
聯系電話: ***
四、基本情況
(一)征收范圍:廈門市集 (略) 片區內占地面積 *** .95平方米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屬物,具體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 (略) 片區舊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集府征告〔2020〕 (略) )載明的征收范圍為準。
(二)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約為50萬平方米,具體以受托的測繪單位測繪結果為準。
五、補償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方式: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屬于無房戶的,優先保障住房安置。
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二)安置地點:西亭安置房A1地塊、A2地塊、A3地塊、A4地塊。
(三)過渡方式:自行過渡。
(四)評估時點: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
(五)征收實施計劃及時間安排
1.簽約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確定的為準。
2.最后搬遷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確定的為準。
六、產權、應安置人口認定原則
(一)在征收范圍內持有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給予合法產權補償安置,但在房屋征收通告發布之 (略) 分,按集美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930元/平方米)繳款后,給予合法產權補償安置。
被拆遷戶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對人均不足5 (略) 分,2007年11月之前已建成的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2007年11月之前未建成的,按集美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930元/平方米)繳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人均不足 (略) 分,不給予裝修補償。
(二)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筑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積;受讓方或受贈與方,若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受讓或受贈與房屋的建筑面積應和受讓方或者受贈予方原擁有的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合并計算;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實行“拆一補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三)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并計算。
(四)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六)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略) 關于制定征地拆遷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 (略) )、《集美區完善征地拆遷政策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集府〔2005〕102 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七、房屋主體補償
(一)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補償單價為本征收項目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同一征收項目存在多個安置房地點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取平均值。
(二)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被拆 (略) 實行產權調換的,所選取的安置房的總面積按超出被征收應安置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出 (略) 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繳交購房款。
實行產權調換的,辦理 (略) 需的稅費按相關規定辦理。
(三)征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不予補償。但對2007年 (略) 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最后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交房的,可根據以下情況適當給予補助、獎勵,以下補助標準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給予人均50平方米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其無合法 (略) 分,按人均50平方米, (略) 分框架結構按每平方米400元、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結構每平方米300元(含裝修)給予補助, (略) 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給予獎勵。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 (略) 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 (略) 分面積, (略) 分框架結構按每平方米400元、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結構每平方米300元(含裝修)給予補助, (略) 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給予獎勵。
八、裝修補償
(一)具有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裝修補償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干補償或選擇按評估補償兩種方式,若被征收人選擇評估補償的,不論評估結果高低,一律按評估補償結果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未進行初裝修的,可按安置房面積給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償。
九、搬遷補助費
以被征收房屋應安置建筑面積為基數,按7元/平方米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給予2次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給予3次搬遷補助費。
十、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被征收選擇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過渡期限內,征收組織協調單位應按規定標準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但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過過渡期限安置的,征收組織協調單位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按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臨時安置費的起算時點和停發時點:
1.起算時點:自被征收人簽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單,并將被征收住宅房屋完整移交拆除當月。
2.停發時點:自征收組織協調單位公告或書面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三)臨時安置費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20元/平方米·月。
(四)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交房時,征收組織協調單位應一次性補助被征收人3個月裝修期的臨時安置費。
(五)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征收組織協調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6個月(含3個月裝修期)的臨時安置費。
十一、征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該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設施、設備按市場評估給予搬遷補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
2、已取得 (略) 門核發的《廈門市鄉村企事業用地許可證》;
3、已取得 (略) 門核發的鄉鎮企業用地批文、紅線圖 (略) 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積的,按容積率不高于1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 (略) 分,一律不予補助。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不予補償。但在2007年11月之前有以下手續的,并已建造的,在規定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按下列標準給予搬遷補助(含設施、設備、生產資料等的搬遷):
1、經區人民政府(包括建設、土地、規劃、計統、 (略) 門)審核同意的,或經區村鎮企業土地房屋清理與確權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或持 (略) 門 (略) 門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廈門市鄉鎮企業建筑物補辦手續工作表》的框架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磚混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給予搬遷補助(含裝修補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賃或企業納稅證明的,框架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磚混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給予搬遷補助(以上含裝修補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積率不高于1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 (略) 分,一律不予補助。不符合本條1、2項的,一律不予補助。
十二、附屬物補償辦法
被征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它附屬物,按照廈府〔1999〕 (略) 文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十三、住宅房屋獎勵措施
(一)按期搬遷獎勵
1.在房屋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產權面積結合區位房屋補償價(1500元/平方米)的10%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2.征收集體土地上具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且在簽約期限前簽約并交付拆除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再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計算給予不高于10%按期簽約獎勵和10%按期搬遷獎勵。征收組織協調單位可根據征收項目情況報區土地房屋征收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再分別按上述價格計算給予不高于20%貨幣補貼。
(二)其他獎勵
凡征收已辦理《廈門 (略) 有權證》或《福建省廈門市鄉村房產契證》的集體土地房屋,可給予5000元/戶的獎勵。
十四、對產權糾紛及不 (略) 理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提出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征收:
1.產權不清晰;
2.所有人已故且無法確定繼承人;
3.所有人下落不明且無合法代理人;
4.建造年代久遠、按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而未辦理權屬證明;
5.存在糾紛正在進行法律訴訟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前, (略) 門應當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將相關補償款項按規定予以公證提存。
(二)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市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 (略) 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裁決的,裁決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裁決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略) (略) 申請強制執行。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現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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