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略) 金潤大道以北、 (略) 以西(盧灣南)地塊位于 (略) 金潤大道以北、 (略) 以西,占地面積約為(略) m2。地塊東 (略) ,南至金潤大道, (略) ,北至魚塘、空地。地塊中心坐標為經度119.(略)°,緯度32.(略)°。 本地塊歷史上主要作為農
(略) 金潤大道以北、 (略) 以西(盧灣南)地塊位于 (略) 金潤大道以北、 (略) 以西,占地面積約為(略) m2。地塊東 (略) ,南至金潤大道, (略) ,北至魚塘、空地。地塊中心坐標為經度119.(略)°,緯度32.(略)°。
本地塊歷史上主要作為農田、村莊、魚塘、魚塘看護房、池塘、林地、道路、建筑工棚、養殖場、空地、溝渠使用,地塊規劃用作商住用地、道路、綠化帶。居住用地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略))中的第一類用地類型(居住用地(R))、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略))中的第二類用地類型(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略))中的第二類用地類型(道路及交通設施用地(S))、綠化帶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略))中的第二類用地類型(綠地及廣場用地(G)(G1 (略) 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本地塊居住用地(R)應執行第一類用地相關標準,商業服務設施用地(B)、道路及交通設施用地(S)、綠地及廣場用地(G)(G1 (略) 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應執行第二類用地相關標準。綜上,本地塊應從嚴執行第一類用地相關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規劃用作住宅,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025年2月, (略) (略) 委托江蘇 (略) 對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隨即,江蘇 (略) 對地塊進行了現場踏勘、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現場快篩、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底泥初步采樣監測、數據分析評估與分析,并參照相關技術導則、規范和要求,編制形成本報告。
(1)第一階段調查
本地塊歷史上主要為農田、村莊、魚塘、魚塘看護房、池塘、林地、道路、建筑工棚、養殖場、空地、溝渠,考慮地塊存在零散養殖活動以及建筑工棚的建設、職工與其配套生活設施的使用,可能對地塊帶來污染。
此外,地塊周邊500m范圍內主要有3家企業,西側1家企業對地塊環境質量產生影響較大(金山加油站/永恒石油加油站(2000年至今)),可能對地塊帶來污染。
綜上,考慮到地塊內零散的養殖活動以及建筑工棚的建設、職工與其配套生活設施的使用和地塊外西側加油站對地塊的影響,需要對地塊開展第二階段調查,識別本項目特征因子為總氮、總磷、氨氮、石油烴(C6-C9)、(略)基叔(略)基醚、石油烴(C10-C40)。
(2)第二階段調查
根據現場對地塊實際勘察后,本次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共布設24個土壤采樣點(含1個對照點)、11個地下水監測井(含1個對照點),9個地表水和底泥采樣點,2個快篩點位。共采集106個土壤樣品(包括地塊內92個樣品、4個對照點樣品、10個密碼平行樣)、9個地下水樣品(包括地塊內6個樣品(4口水井未出水,未采集到樣品)、1個對照點樣品、2個密碼平行樣)、11個地表水樣品(包括地塊內9個樣品,2個平行樣);11個底泥樣品(包括地塊內9個樣品,2個平行樣)。
土壤、底泥的檢測項目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略)-2018)中基本項目45項、pH及其它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10-C40))。其中,SB0、SB1加測石油烴(C6-C9)、(略)基叔(略)基醚。
地下水的檢測項目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略)-2018)中基本項目45項、pH及其它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10-C40)、氨氮、總磷、總氮)。其中,MW0、MW1加測石油烴(C6-C9)、(略)基叔(略)基醚。
地表水的檢測項目為pH、溫度、銅、砷、汞、鎘、鉻(六價)、鉛、鎳、鋅、石油類。
土壤快篩的檢測項目為XRF測試項目(砷、鎘、鉻、銅、鉛、汞、鎳)、PID。
地塊分析結果總結如下:
(1)水文地質概述
本地塊土層情況整體為0~2.0 m層為雜填土,棕褐色/褐色/黃褐色/棕色/灰色,無異味,稍密,潮;0.5~6.0 m層為粘土,棕褐色/棕色/黃褐色,無異味,密實,濕/干;1.5-6.0 m層為粉質粘土,褐色/灰色,無異味,稍密/密實,潮/濕/干;5.1-6.0 m層為粉砂質泥巖,褐色,無異味,密實,干。
2025年3月7日至3月8日測量地塊地下水的相對標高是MW1(22.5490m)最高,MW2(21.9415m)最低,因此判斷其地下水的流向是自南流向北。
(2)土壤樣品
本地塊土壤樣品檢測指標共檢出10項,包括重金屬6項(砷、鎘、銅、鉛、汞、鎳)、揮發性有機物2項(順式-1,2-二氯(略)烯、1,2-二氯(略)烷)、石油烴(C6-C9)、石油烴(C10-C40)。所有土壤監測點位檢出項目的檢出濃度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略))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3)地下水樣品
本地塊地下水樣品檢測指標共檢出8項,包括重金屬4項(砷、鎘、銅、鉛)、氨氮、總氮、總磷、石油烴(C10-C40),所有地下水監測點位檢出項目的檢出濃度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略)-2017)Ⅳ類標準限值、《 (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3)地表水樣品
本地塊地表水樣品檢測指標共檢出6項,包括重金屬5項(砷、銅、鉛、鎳、鋅)、石油類,所有送檢樣品檢出指標濃度均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Ⅳ類水標準限值及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準限值的要求。
(4)底泥樣品
本地塊底泥樣品檢測指標共檢出7項,包括重金屬6項(砷、鎘、銅、鉛、汞、鎳)、石油烴(C10-C40),所有底泥監測點位檢出項目的檢出濃度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略))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綜上所述,本次調查地塊土壤、底泥樣品檢出含量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略))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樣品檢出濃度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略)-2017)Ⅳ類標準限值、《 (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表水樣品檢出濃度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Ⅳ類水標準限值及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準限值要求。因此,該地塊符合第一類用地環境質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