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 (略) 絡保護工作,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 (略) 絡空 (略) 絡生態。我辦牽頭起草了《 (略) (略) 絡保護工作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將《公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各單位、組織和公民(單位、組織請加蓋公章),可于2024年10月28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
一、信函請注明“《 (略) (略) 絡保護工作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字樣,寄至: (略) (略) 絡安全與監管科,郵編:(略),聯系人:周昱成,聯系電話0838-(略)。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 (略) (略) 絡保護工作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
附件:《 (略) (略) 絡保護工作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
(略) (略) 絡保護工作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 (略) 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 (略) 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略) 絡保護條例》等法律, (略)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略) (略) 域內開展 (略) 絡保護及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略) 絡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 (略) 絡空間的規律和特點,實行社會共治。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結合德陽德孝文化、繼光精神等本土優秀文化資源,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養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 (略) 絡空 (略) 絡生態。
第五條?對在 (略) 絡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六條?網信部門負責 (略) (略) 絡保護工作。
新聞出版、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本領域 (略) 絡保護工作。
第七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略) 內 (略) 絡保護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科學規劃、 (略) ,促進 (略) 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加強提供 (略) 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 (略) 條件。
(二)通過為中小學校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指導教師、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鼓勵中小學校自行采購相關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 (略) 絡素養教育課程。
第八條 網信、新聞出版、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共同建立健全 (略) 絡保護監督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現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和不良有害信息,應當由有權 (略) 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 (略) 理;對來源于境外的有關信息,應當依法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二)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從事未成 (略) 絡預防和干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三)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 (略) 絡的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家庭、學校、社會組織、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好預防未成 (略) 絡的義務、責任。
新聞出版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未成 (略) 絡游戲防治工作。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指導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未成 (略) 絡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干預。
第九條?教育部 (略) 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 (略) 信部門做好 (略) 絡素養測評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學校開展 (略) 絡素養教育, (略) 絡道德意識形成、網絡法治觀念培養、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培育 (略) 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行為臺規則、年度報告等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三) (略) 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 (略) 置機制,提供便利未成年 (略) 絡欺凌信息防護選項。
(三)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和不良有害信息,造成較大影響 (略) 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四)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方能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 (略) 絡直播發布服務。
(五)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個 (略) 理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 (略) 信部門和有關 (略) 絡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規定,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 (略) 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 (略) 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查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種類、數量等的方法和途徑,不得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合理請求進行限制;
(三)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復制、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四)及時 (略) 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申請,拒絕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提出的轉移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請求, (略) 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 (略) 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 (略) 絡保護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第十八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 (略) 絡保護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監護人所在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依法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等。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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