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地塊概況
(略) 相城區北橋中學東側、 (略) 北側、 (略) 西側地 (略) 相城區北橋街道北橋中學東側、 (略) 北側、 (略) 西側,占地面積*.57m2,中心坐標為120.*°(E),31.*°(N)。
根據歷史衛星影像、人員訪談等相關資料得知,地塊歷史上主要為農田、道路、河流和民房;2011年至2019年期間,地塊內西側和北側先后建 (略) 施工項目部和北橋中學施工項目部,主要用于住宿和辦公,并在項目施工完成后拆除;地塊內民房于2018-2019年*續拆遷,地塊內河流于2020年左右回填并平整,經訪談了解回填土均來自*鯉花園小區建設開挖土方。地塊內歷史至今未從事過工業生產。目前地塊內為空地。
依據《 (略) 相城區環漕湖及北橋綜合功能區元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地塊規劃用途為商住混合用地,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的第一類用地,用地性質發生改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8號)中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于以上背景,蘇州富 (略) 委托青山綠水(蘇州) (略) (以下簡稱“我公司”)對項目地塊開展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2)污染識別
1)地塊內生產情況及污染識別
根據人員訪談及資料收集,項目地塊歷史上為農田、民房、道路、河流和建筑工程項目部,地塊內未經歷過工業生產,產生潛在污染的可能性較小。根據污染識別結果,地塊內特征污染物主要包括:六六六、滴滴涕。
2)周邊地塊生產情況及污染識別
相鄰地塊及周邊500m范圍歷史至今涉及主要8家企業。其中糧倉、沙石場碼頭、 藍和風冶長文旅產業園與項目地塊相鄰,根據污染識別分析,其對項目地塊產生污染的可能性較小;其他企業主要位于項目地塊外西北側,距離項目地塊均較遠,且無重污染行業企業,中間有河流、農田、道路、民房等阻隔,對項目地塊產生影響的可能途徑主要為大氣沉降。周邊地塊識別到的潛在污染物為石油烴(C10-C40)、鄰苯二*酸脂類、苯*烯、*烯腈、聚*烯。
(3)采樣監測方案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結果,地塊歷史使用過程簡單,主要為農田、民房、河塘、項目部(僅辦公、住宿),無潛在污染的重點關注區域,采用“系統布點法”進行點位布設,將地塊分成 若干面積相等的監測單元(70m×70m),同時結合實際采樣條件進行點位布設。本次調查地塊內合計布設12個土壤采樣點(編號T1-T12,全部為柱狀土點)、4口地下水監測井(編號X1-X4)。地塊外西北側未受污染的區域布設水土共井對照點(DT1DX1)。調查組委托常建科(江蘇) (略) 采用QY-100L型土壤和地下水取樣修復一體鉆機完成現場鉆探工作;樣品采集由青山綠水(江蘇) (略) 負責執行;樣品采集完后,采樣員將所有樣品現場封存后及時送至青山綠水(江蘇) (略) 和 (略) 檢測(平行實驗室)進行實驗室分析。
結合檢測方法及污染物毒性,本項目土壤和地下水檢測項目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基本45項必測參數和pH值、石油烴(C10-C40)、六六六、滴滴涕、鄰苯二*酸脂類、*烯腈。
我公司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等相關文件要求,編制《 (略) 相城區北橋中學東側、 (略) 北側、 (略) 西側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案》,并依據方案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調查工作。
(4)調查結果
(1)土壤污染評價結果
根據檢測結果,地塊內檢出指標與對照點樣品檢出指標一致,且檢測結果無明顯差異。地塊內36個土壤樣品,其pH值處于7.22~8.19之間,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中土壤酸化、堿化分級標準,地塊內土壤樣品不存在酸化和堿化情況。土壤檢測指標中有鉛、鎘、銅、鎳、汞、砷、石油烴(C10-C40)檢出,其余檢測因子均未檢出,所有檢出因子檢測結果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2)地下水污染評價結果
根據檢測結果,地塊內地下水樣品pH值范圍為7.6~7.8,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IV類水標準;地下水檢測指標中有銅、鎳、砷、鉛、鎘、石油烴(C10-C40)檢出,其余檢測指標均未檢出;銅、鎳、砷、鉛、鎘檢測結果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中Ⅳ類標準限值,石油烴(C10-C40)檢測結果均未超過《 (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綜上,根據調查結果,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及相關評價標準規定的第一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IV類標準及相關評價標準。項目地塊符合第一類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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