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陽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 (略) 更新搬遷
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區住建局,海羅村委會,區城投公司:
《三亞 (略) 更新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常務會和區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 (略) 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略) 吉陽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 (略) 更新搬遷補償安置方案
為加快 (略) 更新工作,保障被搬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略)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和《 (略)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等法規文件, (略) 更新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搬遷范圍基本情況及更新計劃
搬遷四至范圍:東至海螺嶺,南至海螺一路(三亞天悅湖畔段),西至三亞東河上游(海羅段),北至迎賓路。具體搬遷范圍坐標詳見用地勘測定界圖。更新區域涉及海羅村原籍村民3850余人,搬遷土地約1600余畝,搬遷房屋1500余棟、總建筑面積約63.5萬平方米。最終數據以實際測量和簽約補償為準。
計劃分四 (略) 更新區域土地房屋實施搬遷補償,每一期搬遷范圍和搬遷時限以當期搬遷公告為準。
二、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精神,以高標準高質量建設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為戰略目標,不斷 (略) 品位、價值和形象,維護被搬遷人的合法權益,做到依法搬遷、和諧搬遷。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搬遷補償原則。
2.本著“依法實施、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原則。
3.堅持保護合法建筑和打擊違法建筑相結合的原則。
4.以人為本,讓利于民,保障被搬遷單位和被搬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搬遷主體及法律依據
(一)搬遷主體
1.搬遷人: (略) 吉陽區人民政府
2.搬遷部門: (略) 吉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被搬遷單位(人):更新范圍內需要搬遷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屬物的合法產權人。
(二)搬遷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4.《 (略)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三府規〔2021〕23號)。
5.《 (略) 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三府
〔2015〕112號)。
6.《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三府〔2013〕43號)。
7.《 (略) 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三府規〔2021〕25號)。
四、安置對象的認定
自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止,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可認定為安置對象。
(一)第一類:原籍村民
指戶籍在海羅村委會,在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前是海羅村委會常住人員,具有海羅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讀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外遷者)。
新出生嬰、幼兒因客觀原因未及時進行申報戶籍登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由海羅村委會調查上報,吉陽區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按原籍村民認定。
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月內出生的嬰兒,由海羅村委會調查上報,吉陽區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按原籍村民認定。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月后出生的嬰兒,不再認定為安置對象。
安置對象在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員,不再屬于安置對象。已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安置對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協議項下的權利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第二類:轉戶村民
包含以下兩類情況:
1.戶籍從外地轉入海羅村委會,具有海羅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長期居住生活在海羅村委會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讀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外遷者)。
2.1997年12月31日前戶籍遷入,具有海羅村委會農業戶籍,但不具有海羅村委會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也不具有海羅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長期居住生活在海羅村委會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讀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外遷者)。
(三)第三類:上門女婿和入嫁媳婦
1.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前,戶口已遷入海羅村委會且長期在海羅村委會生活,具有海羅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上門女婿。
2.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戶口已遷入海羅村委會或戶口雖未遷入海羅村委會但長期在海羅村委會生活,具有海羅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入嫁媳婦。
(四)第四類:外嫁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婚后戶籍仍在海羅村委會,長期居住生活在海羅村委會,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體福利(分紅)待遇,具有海羅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及其同一戶籍在冊并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第五類:外出工作人員
指原是海羅村委會村民,因工作原因戶籍不在海羅村委會,在海羅村內有自有獨立住房, (略) 內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含經濟適用房、單位分房、集資房、房改房等)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不含子女所生后代子孫)。
(六)第六類:其他情形人員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海羅村委會有自有獨立住房, (略) 內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含經濟適用房、單位分房、集資房、房改房等)的下列人員:?
1.有海羅村委會戶籍(該 (略) 更新項目紅線范圍內,含海羅農場戶籍)且有鎮級(含)以上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戶籍人口信息與土地使用權證登記人必須一致)的人員。
2.有海羅村委會戶籍(該 (略) 更新項目紅線范圍內,含海羅農場戶籍)但沒有鎮級(含)以上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或沒有海羅村委會戶籍(含海羅農場戶籍)但有鎮級(含)以上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
(七)其他特殊情況需列入安置范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海羅村委會調查上報,吉陽區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認定為安置對象。
五、分戶原則
(一)原則上一本戶口簿為一戶。安置對象家庭成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予以分戶:
1.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結婚并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可予以分戶。
????2.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前離婚滿一年的,可予以分戶。
3.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止,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可予以分戶。
4.喪偶人員可予以分戶。
(二)其他特殊情形需進行分戶的,由海羅村委會提出初步意見,吉陽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
六、搬遷補償安置
對符合安置條件人員,采取回遷安置、貨幣補償、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相結合三種方式進行搬遷補償安置。
(一)回遷安置
安置對象選擇回遷安置的,回遷安置范圍分為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相結合。就 (略) 政 (略) 更新范圍內劃定安置區域建設安置房,異 (略) 政府統籌確定。
安置對象選擇回遷安置的,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由其自行過渡安置。直到取得安置房為止。
1.安置標準
(1)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1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安置對象,選擇回遷安置的,給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業、旅館、商務辦公)的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符合本條規定的安置對象參與收益分成。
(2)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五)款規定的安置對象,選擇回遷安置的,給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不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
(3)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六)款規定的安置對象,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給予每戶人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但每戶最高安置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不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
(4)對第(七)類安置對象,安置面積由吉陽區人民政府按程序確定。
2.回遷安置選擇異地安置的,以 (略) 場評估價值為基礎,按照不同區 (略) 場評估價值進行等值置換。
3.本方案第四條第(一)至(五)類安置對象,就地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每戶120平方米,超出部分需異地安置;第(六)類安置對象全部異地安置
(二)貨幣補償
1.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1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安置對象,自愿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安置房貨幣補償單價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 (略) 場評估價。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業、旅館、商務辦公)的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符合本條規定的安置對象參與收益分成。
2.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五)款規定的安置對象,自愿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安置房貨幣補償單價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 (略) 場評估價。不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
3.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六)款規定的安置對象,自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給予每戶人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但每戶最高安置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安置房貨幣補償單價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 (略) 場評估價。不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
4.對第(七)類安置對象,安置面積和安置房的補償單價由吉陽區人民政府按程序確定。
(三)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相結合
被搬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相結合的安置補償方式的,參照上述第(一)、(二)款有關規定執行。
(四)現有房屋、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補助)
1.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至(五)類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 (略) 更新項目紅線范圍內的現有房屋按以下標準補償:
(1)現有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內(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補償標準:
①現有房屋面積小于安置房屋面積的,對現有房屋不予補償。
②現有房屋面積大于安置房屋面積的,對現有房屋扣除安置房屋面積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結構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結構每
平方米1100元且給予100%獎勵的標準補償。
③裝修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如
現居住房屋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等相關手續,其 (略) 場評估價格補償,或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2)現有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補償標準:
①現有房屋面積小于安置房屋面積的,對現有房屋不予補償。
②現有房屋面積大于安置房屋面積的,對現有房屋扣除安置房屋面積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再給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遷補貼。
(3)現有房屋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補償。
????2.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六)類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 (略) 更新項目紅線范圍內的現有房屋按以下標準補償:
(1)現有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內(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補償標準:
①現有房屋面積小于安置房屋面積的,對現有房屋不予補償。
②現有房屋面積大于安置房屋面積的,對現有房屋扣除安置房屋面積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結構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結構每平方米1100元給予補償。
③裝修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補償。如現居
住房屋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等相關手續,其 (略) 場評估價格補償。
(2)現有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內(含
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再給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遷補貼。
(3)現有房屋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補償。???
????3.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規定的(一)至(六)類安置條 (略) 內享受過福利分房(含經濟適用房、單位分房、集資房、房改房等)的人員,以及戶籍已遷出海羅村委會、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體分紅、拆遷補償安置等待遇的外嫁女, (略) 更新項目紅線范圍內的現有房屋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1)現有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內(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結構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結構每平方米1100元標準給予補償。裝修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補償。
(2)現有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再給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遷補貼。
(3)現有房屋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補償。
4. (略) 更新范圍內無合法房屋產權(或等同手續)且不具有海羅村委會戶籍(含海羅農場戶籍)的外來人員的房屋,依照“一棟一戶”的原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搬遷人主動配合登記、丈量和搬遷工作的,對被搬遷房屋(不含簡易結構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給予被搬遷人生活困難補助,每戶最高補助面積525平方米;
(2)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再給予被搬遷人每平方米250元的搬遷獎勵,每戶最高獎勵面積525平方米。
5.其他補償
(1)被搬遷人(外來人員除外)被拆除房屋的空調、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等拆移補償費,按照《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修訂)》(三府〔2013〕43號)規定執行。
(2)被搬遷范圍內的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修訂)》(三府〔2013〕43號)有關標準給予補償,青苗按照《 (略) 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三府規〔2021〕25號)規定的標準補償。
(3)更新范圍內墳墓遷移補償標準為2.4萬元/座, (略) 政府和區政府統籌安排。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安置費
1.搬遷補助費
(1)按每戶3600元的標準給予搬遷補助。
(2)被搬遷人(外來人員除外)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在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按一次搬遷,一次性結清搬遷補助費;被搬遷人選擇回遷安置(含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相結合)的,在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按兩次搬遷,一次性結清搬遷補助費。
????2.臨時過渡安置費
(1)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至(五)類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選擇回遷安置的,在過渡期間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由其自行過渡。臨時過渡安置費發放標準為每戶每月租房補貼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補貼500元。
(2)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六)類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選擇回遷安置的,在過渡期間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由其自行過渡。臨時過渡安置費發放標準為每戶每月租房補貼4000元、生活補貼500元。
(3)臨時過渡安置費自安置對象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當月起發放,先按18個月一次性計發,期滿后再每半年發放一次,直至被搬遷人取得安置房。
3.被搬遷房屋“未補先拆”的,自被搬遷房屋拆除當月起,至被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前一個月止,按照上述第2條規定標準向被搬遷人發放房屋“未補先拆”期間的臨時過渡安置費;被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的臨時過渡費,根據協議有關約定發放。
七、搬遷范圍內無房村民的安置補償
在本項目搬遷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但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至(五)類安置對象條件的海羅村民,按照以下辦法予以安置補償:
(一)安置面積的確定
1.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1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安置對象,給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業、旅館、商務辦公)的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對象參與收益分成。
2.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五)款規定的安置對象,給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不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
(二)安置房屋的補償
1.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被搬遷人需書面向房屋搬遷部門明確安置補償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明確的,則視為選擇回遷安置方式。
2.被搬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如下:
(1)根據被搬遷人應得安置房面積,按安 (略) 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2)不給予臨時過渡安置費和搬遷補助費。
(3)不享受搬遷獎勵。
3.被搬遷人選擇回遷安置方式,補償標準如下:
(1)根據被搬遷人應得安置房面積,進行回遷安置。回遷安置選擇異地安置的,按照不同區 (略) 場評估價值進行等值置換。
(2)自被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當月起,按本方案規定的標準向被搬遷人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
(3)給予3600元的一次性搬遷補助。
(4)不享受搬遷獎勵。
(三)因被搬遷人無房用于抵扣安置房屋面積,被搬遷人需在簽訂搬遷補償協議時,以應得安置房屋面積為基數,按照每平方米1350元的標準向搬遷人繳款(該筆款項可在被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時,從被搬遷人應得的搬遷補償款中抵扣)。
八、安置房建設、分配和差額面積結算
(一)安置房建設
1.安置房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原則,安置房為毛坯,具體戶 (略) 規劃部門批準的安置房建設方案為準。
2.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的建設,按照《 (略)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三府規〔2021〕23號)有關規定執行。
3.安置房圖紙設計及施工情況隨時接受吉陽區人民政府和海羅村委會監督,以確保安置房建設進度及質量。
(二)安置房分配
由吉陽區人民政府和海羅村委會主導進行,按照正式簽訂協議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同一日簽訂協議的,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三)安置房屋差額面積結算
1.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一)至(五)類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實際安置房建筑面積小于每戶應得安置房屋面積的,房屋差額面積按安 (略) 場評估價格結清差價。實際安置房建筑面積大于每戶應得安置房屋面積的,房屋差額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價格(暫以安置房批復的概算價格計,最終以結算審核為準)結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略) 場評估價格結算。
2.對符合本方案第四條第(六)類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實際安置房建筑面積小于其應得安置房屋面積的,房屋差額面積部分 (略) 場評估價格結清房屋差價。若實際安置房建筑面積大于其應得安置房屋面積的,房屋差額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價格(暫以安置房批復的概算價格計,最終以結算審核為準)結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略) 場評估價格結算。
3.除安置房戶型面積不匹配的原因外,被搬遷人超選安置房建筑面積最大不能超過15㎡。
九、獎懲措施
(一)自每一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安置對象配合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含意向協議)并在2個月內(含2個月)搬遷騰空房屋的,一次性給予每戶8萬元的搬遷獎勵。
(二)自每一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安置對象配合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含意向協議)并在2個月以上4個月內(含4個月)搬遷騰空房屋的,一次性給予每戶4萬元搬遷獎勵。
(三)自每一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安置對象超過5個月拒不配合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含意向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四)自每一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被搬遷人超過6個月拒不配合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每戶現有房屋超過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補償或者補助。
十、扶持措施
(一)市政府在安置區范圍附近投資建設學校、幼兒園等,面積安排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略) 吉陽區教育局所有。
(二)安置區內配建村委會辦公場所、文化活動室、社區衛生站、社區服務站、老年服務站、垃圾處理站、電動車棚(含充電樁)、公廁等公共設施,滿足居民生活需要。村委會辦公場所產權歸海羅村委會所有。
(三)海羅村委會現有的集體房產,按照1:1的比例在安置房中置換商業用房,產權辦至海羅村委會名下。
(四)由市政府出資在安置范圍附近建設兩處民俗服務中心,每處建筑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
????(五)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居民辦理養老保險,費用全部由政府提取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解決。
十一、保障措施
(一)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搬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由吉陽區 (略) 相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處理。
(二)執法部門對搬遷范圍內的搶建、搶種及違章建設的行為依法予以打擊。
(三)參與改造、安置相關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方案的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影響改造安置秩序,干擾、圍攻、毆打安置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附則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2日公布的《 (略) 吉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羅棚戶區改造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修訂稿)的通知》(吉陽府〔2017〕285號)同時廢止。
(二) (略) 更新項目范圍內,因實施棚戶區改造或其他征地項目,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但未取得安置房的被搬遷人,原則上依據原協 (略) 更新項目一并安置。原房屋已拆除但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搬遷人,按照本方案規定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三)本方案發布后,方案中“新生嬰兒”“上門女婿”“入嫁媳婦”等安置對象認定及獎懲措施的起算時點,以 (略) 更新項目每一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四)就 (略) 場評估單價,以本方案發布后,當期搬遷公告發布之日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準。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或在搬遷補償過程中需對本方案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的, (略) 吉陽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六)本 (略) 吉陽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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