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類型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執法依據 | 備注 |
1. | (略) 罰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略) 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廣西壯 (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略)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63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 (略) 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其建設內容 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并處違法建筑整體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其建設內容不符合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略) 違法建筑整體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
2. | (略) 罰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一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 (略) 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略) 罰。 | |
3. | (略) 罰 | 對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略) 罰 | 百色市自然資源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 |
4. | (略) 罰 | 對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六十四條: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 |
5. | (略) 罰 | 對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 (略) 罰 | (略) (略) | 【部門規章】《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略) 以罰款。 | |
6. | (略) 罰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
7.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違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中華人 (略) 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 (略) 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 (略) 罰款。 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略) 令第732號)第四十六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 (略) 以罰款。 | |
8. | (略) 罰 | 對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 (略) 罰 | (略) (略) | 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略) 令第732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略) 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
9. | (略) 罰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五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 (略) 罰。 | |
10. | (略) 罰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略) 以罰款。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略) 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 |
11. | (略) 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略) 以罰款。 2.【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略) 令第592號)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罰款。 | |
12. | (略) 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略) 令第592號)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罰款。 | |
13. | (略) 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略) 令第592號)第三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 (略) 每公頃(略)元的罰款。 | |
14. | (略) 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略) 令第592號)第四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罰款。 | |
15. | (略) 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略) 令第592號)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
16. | (略) 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略) 令第592號)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 (略) 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7. | (略) 罰 | 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罰。 | |
18. | (略) 罰 | 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開墾的范圍內,未經批準擅自開發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罰。 3.【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1年廣西壯 (略) 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施行,2019年修正)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 (略) 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未利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 (略) 、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下列權限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開發:(一)一次性開發不超過50公頃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二)一次性開發超過50公頃的, (略) 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 (略) 內,未經批準擅自開發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報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其停止開發, (略) 非法開發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罰款。 | |
19. | (略) 罰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 (略) 強制執行。 | |
20. | (略) 罰 | 對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罰。 | |
21.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罰。 | |
22. | (略) 罰 | 對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罰。 | |
23. | (略) 罰 | 對違規批準占用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略) 罰。 3.【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 (略) 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三)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 |
24. | (略) 罰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25. | (略) 罰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六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
26. | (略) 罰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略) 以罰款。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
27. | (略) 罰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 (略) (略) 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 (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 (略) 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 (略) 強制執行。 | |
28. | (略) 罰 | 對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 (略) 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三)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9. | (略) 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標志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 (略) 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略) 1000元以下罰款。 | |
30. | (略) 罰 | 對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 (略) 罰 | (略) (略) | 1.【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 (略) 令第698號)第十七條: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2.【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第二十九條: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 (略) 罰。 第三十一條: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土地調查任務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該單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并不再將該單位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第三十二條:土地調查人員違反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自然資源部注銷土地調查員工作證,不得再次參加土地調查人員考核。 | |
31.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 (略) 令第698號)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 |
32.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 (略) 令第698號)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 |
33.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調查資料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 (略) 令第698號)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 |
34.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 (略) 令第698號)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 |
35. | (略) 罰 | 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略) 令第732號))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略) 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略) 罰。 | |
36. | (略) 罰 | 對偽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略) 令第710號)第六條: (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 (略) 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7. | (略) 罰 | 對轉讓房地產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 (略) 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略) 罰款。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
38. | (略) 罰 | 對轉讓房地產時未經批準,非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或者經過批準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 (略) 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 (略) 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 (略) 罰款。 2.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略) 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略)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
39. | (略) 罰 | 對違反規定偽造、涂改和買賣土地權屬證書 (略) 罰 | (略) (略) |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6號)第十五條:土地權屬證書是土地權利人擁有合法土地權利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買賣。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偽造、涂改和買賣土地權屬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0. | (略) 罰 |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 (略)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和 (略) 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 (略)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 (略) 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 (略) 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 (略) 罰。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略) 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 (略) 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 (略)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和 (略) 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三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 (略) 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 (略) 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后,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 (略) 域的,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證后,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 (略) 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 (略) 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略) 罰。 | |
41. | (略) 罰 | 對超越批 (略) 范圍采礦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超越批 (略) 范圍采礦的,責令退 (略) 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 (略) 罰款;拒不退 (略) 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略) 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 (略) 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二)超越批 (略) 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3.【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 (略) 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 (略) 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略) 罰。 | |
42. | (略) 罰 | 對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略) 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 (略) 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 (略)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和 (略) 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 (略) 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 (略) 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 |
43. | (略) 罰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略) 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 (略) 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 (略)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略) 和 (略) 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 (略) 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3.【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略)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63號)第二十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 (略)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 (略) (略) 內的礦產資源; (三) (略) 財政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礦產資源; (四)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五)依法可以邊探邊采的礦產資源。 開采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由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 (略) 域的,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4. | (略) 罰 | 對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四條規定 (略) 罰,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 (略) 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略) 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 (略) 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 |
45. | (略) 罰 | 對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略) 令第152號)第八條:…… (略) 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 (略) 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 (略) 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 (略) 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6.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略) 罰 | (略) (略) | 1.【行政法規】《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十四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略)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四條: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2.【規范性文件】《 (略) 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 (略) 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第13項將“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下放“ (略) 級、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
47. | (略) 罰 |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 (略) 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 (略) 塊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 (略) 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 | |
48.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 (略) 塊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 | |
49. | (略) 罰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 (略) 塊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0. | (略) 罰 | 對不按照《礦產資 (略) 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 (略) 塊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略)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
51. | (略) 罰 | 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 (略) 塊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略)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
52. | (略) 罰 | 對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 (略) 塊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略)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 |
53. | (略) 罰 | 對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三條第四款 :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
54. | (略) 罰 | 對采礦權人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拒絕接受檢查、現場抽查或者弄虛作假 (略) 罰 | (略) (略) |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十八條: 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2.【部門規章】《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7號)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拒絕接受檢查、現場抽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 (略) 罰。 | |
55. | (略) 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 (略) 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十九條:破壞或者擅自 (略) 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略)元以下的罰款。 | |
56. | (略) 罰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條: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7. | (略) 罰 | 對不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費用 (略) 罰 | (略) (略) |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2.【部門規章】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第十二條: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 |
58. | (略) 罰 | 對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略) 令第222號)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 礦區在縣 (略) 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 (略) 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 (略) 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省 (略) 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五條: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追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
59. | (略) 罰 | 對未按規定報送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資料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略) 令第222號)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 礦區在縣 (略) 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 (略) 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 (略) 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省 (略) 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
60. | (略) 罰 | 對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略) 令第653號)第三條: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略)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
61. | (略) 罰 | 對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 (略) 罰 | (略) (略) | 【部門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第四條: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略) 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 二十一條: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略)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 | |
62. | (略) 罰 | 對違反規定,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不服 (略) 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略) 罰 | (略) (略)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 (略) 條例 》( (略) 令第687號)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 (略) 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 (略) 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 (略) 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 (略) 或者在自 (略) 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 (略) (略) 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或露天采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產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報銷申請尚未批準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 |
107. | (略) 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 (略) 罰 | (略) (略) | 【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略) (略)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 |
108. | (略) 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略) 罰 | (略) (略) | 【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八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略)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09. | (略) 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2.【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 (略) ,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 (略) 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 |
110. | (略) 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2.【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 (略) ,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 (略) 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 |
111. | (略) 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 (略) 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 (略) ,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 (略) 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 |
112. | (略) 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 (略) 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法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 (略) ,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 (略) 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 |
113. | (略) 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 (略) 罰 | (略) (略) | 【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四十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罰款。 | |
114. | (略) 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略) 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 |
115. | (略) 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略) 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 |
116. | (略) 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略) 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 |
117. | (略) 罰 | 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 (略)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議刪除。理由:“報送竣工驗收資料”事項 (略) (略) 城建檔案館受理。 |
118. | (略) 罰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19. | (略) 罰 | 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2.【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略) 令第556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120.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21. | (略) 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22. | (略) 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23. | (略) 罰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2.【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略) 令第556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124. | (略) 罰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25. | (略) 罰 | 對測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2.【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略) 令第556號)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126. | (略) 罰 | 對測繪單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27. | (略) 罰 | 對測繪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28. | (略) 罰 | 對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 (略) 罰 | (略) (略) |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十九條: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準完成變更后三十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29. | (略) 罰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責令改正, (略) 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30. | (略) 罰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31. | (略) 罰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其所在單 (略) 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32. | (略) 罰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 |
133. | (略) 罰 | 對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 |
134. | (略) 罰 | 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略) 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略)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三)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 |
135. | (略) 罰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 (略) 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 (略) 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136. | (略) 罰 | 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 (略) 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 (略) 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137. | (略) 罰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 (略) 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 (略) 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138. | (略) 罰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 (略) 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 (略) 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139. | (略) 罰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 (略) 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 (略) 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140. | (略) 罰 | (略) 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 (略) 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 (略) 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 (略) 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略) 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 (略) 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141. | (略) 罰 | 對 (略) 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 (略) 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 (略) 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略) 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略) 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 (略) 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142. | (略) 罰 | 對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 (略) 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 (略) 罰 | (略) (略) | 【部門規章】《地圖審核管理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 第三十二條: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 (略) 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罰款。 | |
143. | (略) 罰 | 對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略) 令第556號)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144. | (略) 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 第二十二條: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145. | (略) 罰 |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第二十二條: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146. | (略) 罰 | 對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 第二十二條: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的;(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測量標志的。(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遷建費用的; (三)違反測繪操作規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受到損壞的; (四)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 | |
147. | (略) 罰 | 對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略) 罰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 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遷建費用的。 | |
148. | (略) 罰 | 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 |
149. | (略) 罰 | 對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第二十二條: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遷建費用的; (三)違反測繪操作規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受到損壞的; (四)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 | |
150. | (略) 罰 |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 |
151. | (略) 罰 | 對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略) 令第588號)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略) 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 | |
152. | (略) 罰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泄露國家秘密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泄露國家秘密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53. | (略) 罰 |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略) 罰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略) 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54. | (略) 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略) 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一)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 | |
155. | (略) 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 (略) 罰 | (略) (略)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略) 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二)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 2.【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復制、轉讓或者轉借涉密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略) 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156. | (略) 罰 | 對擅自復制、轉讓或者轉借涉密測繪成果 (略) 罰 | (略) (略) |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復制、轉讓或者轉借涉密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略) 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157. | (略) 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 (略) 罰 | (略) (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略) 令第469號)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 (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 | |
158. | (略) 罰 | 對損毀、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從事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 (略) 罰 | (略) (略) |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不得從事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損毀、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從事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略) 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略) 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159. | (略) 罰 | 對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違法分包 (略) 罰 | (略) (略) |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測繪單位擬將測繪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項目再次分包。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違法分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
160. | (略) 罰 | 對測繪單位實施測繪項目不按照規定備案 (略) 罰 | (略) (略) |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使用財政資金或者所在地為國界線 (略) 一側兩千米范圍內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當在實施該項目前,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測繪單位實施測繪項目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61.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 (略) 理。 | |
162. | 行政檢查 | 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并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 (略) 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并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從事測繪活動涉及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 (略) 理。 | |
163. | 行政檢查 | 自然資源衛片執法 | (略) (略) | 1.【部門規章】《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第十七條:自然資源部在全國部署開展自然資源衛片執法監督。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資源部的統一部署,組織所 (略) (略)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自然資源衛片執法監督,并向自然資源部報告結果 2.【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號)職責分工內容中規定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4.2.1按照國土資源部的部署組織開展 (略) 域內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4.2.2指導 (略) 域內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督查、驗收,督促落實國土資源部督查、驗收意見。4.2.4匯總上報相關數據和情況。4.2.5通報 (略) 域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情況。4.3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部署,按照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 | |
164. | 行政檢查 | 礦產資源、地質遺跡保護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一條: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略) 有關主管部 (略)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規】《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 (略) 發布)第四條: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 (略) 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二、根據需要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產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 (略) 派出巡回礦產督察員。 3.【部門規章】《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第六條: (略)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 (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全國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 (略) 內的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4.【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略) 令第709號)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發掘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 (略) 理。 5.【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鐘乳石資源保護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26號)第五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鐘乳石資源的保護監督工作,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運輸、海關、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鐘乳石資源的保護、監督工作。 | |
165. | 行政檢查 |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九條: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2.【規范性文件】《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測國發〔2010〕9號)第三條: (略) 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略) 域內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 |
166. | 行政檢查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八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 (略)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2.【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四十九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 (略) (略) 域從事測繪活動, (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略) 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 (略) 域和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接受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3.【部門規章】《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 (略) 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一)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進行; (三)是 (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 (四)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五)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 |
167. | 行政檢查 | (略) 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略) 令第592號)第五條: (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2.【規章】《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 (略) 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就土地復墾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土地復墾現場進行勘查; (四)責令被檢查當事人停止違反條例的行為。 3. 【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168. | 行政檢查 | 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 (略) 地圖服務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 (略) 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2.【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略) 令第664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 (略) 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3.【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二十九條: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 (略) 地圖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 (略) 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 |
169. | 行政檢查 | 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2. 【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略)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63號)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略) 農墾主管部門及其建設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 (略) 各項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 |
170. | 行政檢查 | 對不動產測繪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 (略) 理。 | |
171. | 行政檢查 | 對測繪資質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條: (略)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略) 其他有關部 (略)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 (略) 、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二十八條: (略)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具體 (略)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 (略) 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軍隊測繪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2.【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三條: (略) 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 (略) 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略) 、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 (略) 場統一監督管理,設置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 (略) 理。 | |
172. | 行政檢查 | (略) 場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 (略) 理 2.【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三條: (略) 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 (略) 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略) 、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 (略) 場統一監督管理,設置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 (略) 理。 3.【規范性文件】《 (略) 場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6月6日 (略) 、國家工商 (略) 發布)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略) (略) 場。 | |
173. | 行政檢查 | 對測繪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 | (略) (略) | 1.【地方性法規】《廣西壯 (略) 測繪管理條例》( (略) 人大常委會公告13屆第19號)第四十六條: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2.【規范性文件】《 (略) 場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 (略) 、國家工商 (略) 發布)第十六條:第二款 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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