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略) 普惠性民辦托育機構
托育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托育機構: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9〕42號)、《吉林省普惠托育機構認定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 (略) 托育服務收費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全市范圍內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并經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的普惠性民辦托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托育機構)。
二、收費項目
(一)托育費
托育費是指托育機構按國家規范要求為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普惠性民辦托育機構收取的托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非普惠性民辦托育機 (略) 場調節價管理。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1.服務性收費是指托育機構完成正常托育外,為嬰幼兒提供的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包括:伙食費、車輛接送服務費、延時托管服務費。服務 (略) 場調節價,由托育機構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
2.代收費是指托育機構為方便嬰幼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包括:床上用品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兒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代收 (略) 場調節價,由托育機構按照實際支出收取。
三、收費標準
(一)普惠性民辦托育機構全日托托育費最高標準:托大班(2周歲(含)-3周歲)、托小班(1周歲(含)-2周歲)、乳兒班(1周歲以內)分別不高于1400元/生·月、1600元/生·月、2000元/生·月。
(二)全日托時間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時/日,提供半日托、計時托等其他托育服務的收費標準,托育機構可以全日托托育費為基準按小時折算,在不超過20%的上浮范圍內收取,具體由托育雙方按協議約定。
四、退費資助等相關政策
(一)退費規定
1.全日托。因托育機構或嬰幼兒原因,嬰幼兒整月未入托,托育費按月計退;累計在托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含)的,托育費按收費標準的50%退費;累計在托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的,不退費。
2.半日托、計時托按雙方協議約定執行。
(二)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嬰幼兒、孤兒和殘疾嬰幼兒收費減免和資助政策按照上級和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托育費收費報銷辦法執行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規定。
五、收費管理
(一)托育費按月或季度收取,具體收取方式由托育雙方通過協議方式確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分項列明,據實結算。托育機構應與家長簽署書面收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開具發票。因不可抗力原因停園停托的,托育機構收取的托育費應予退費或折抵。
(二)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 (略) 站、微信公眾號、公示欄、宣傳單、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嬰幼兒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六、其他
此收費標準為試行標準,試行期2年。期間,如因行業發展需要或遇上級政策調整變化等實際情況,將適時調整完善。本通知自印發起執行,期間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略) 發 (略) (略) (略)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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