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名稱 | 萬州區城鄉生活垃圾轉運市場化運營項目28年特許經營權出讓 | ||
項目編號 | GR2024CQ* | 轉讓底價 | *.19 萬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6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2024-12-02 |
標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資產類別 | 特許經營權 |
標的名稱 | 萬州區城鄉生活垃圾轉運市場化運營項目28年特許經營權出讓 | ||
轉讓底價(萬元) | *.19 萬元 | ||
特許經營權類型 | TOT | 特許經營權證照號 | 2410-*-04-05-* |
特許經營項目所在地 | - | 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 | 28年 |
特許經營權經營范圍 | 運營管 (略) 11座(其中鷂子巖垃圾中轉站在建中)生活垃圾中轉站,壓縮轉運生活垃圾850噸/日(其中廚余垃圾轉運約300噸/日,廚余垃圾應與其他垃圾分 (略) 理),對生活垃圾中轉站產生的滲濾 (略) 理(日處理約50噸)。負 (略) 城區生活垃圾轉運,由中轉站轉運 (略)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負責萬州各鎮鄉垃圾轉運,由垃圾收集點轉運至生活垃圾中轉站 (略) 垃圾焚燒發電廠或直運 (略) 垃圾焚燒發電廠。 | ||
標的踏勘聯系人 | 蒙濤 | 聯系電話 | * |
周邊配套情況 | - | 公共交通設施情況 | - |
轉讓方名稱 | (略) (略) (略) | |||
行為批準機構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評估備案機構 | (略) (略) (略) |
以下交易條件為轉讓的基本條件,是產權交易合同的必備條款。意向受讓人在提出受讓意向時不得低于該條件,但可對該條件進行細化和補充,其中優于該基本條件的內容應當作為轉讓文件和產權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一、標的系萬州區城鄉生活垃圾轉運市場化運營項目28年特許經營權出讓,本項目采用TOT方式實施,特許經營權項目含配套環衛基礎設施資產組的使用權,使用權涉及的資產詳見附件1《配套資產明細表》。本次擬按現狀以項目經營權出讓底價不低于*.*元且經營期內的垃圾中轉服務費補貼單價不高于115元/噸、 (略) 理服務費補貼單價不高于65元/噸協議或競價出讓。 二、本項目可接受聯合體報名。 三、意向受讓方須在掛牌期內(工作時間))到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渝東分所現場提交受讓申請及相關附件材料辦理報名手續,并交納相應保證金至重慶聯交所指定賬戶(掛牌截止日24時前到賬,以到賬為準)。 四、本項目根據掛牌期間征集的意向受讓方情況確定交易方式,報名的意向受讓方須無條件接收“本經營權項目價值咨詢結論測算模型表”(詳見附件2)的各項指標和測算口徑:(1)若掛牌期滿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即:本項目經營權的成交價為*.*元、垃圾中轉服務費補貼的成交單價為115元/噸、 (略) 理服務費補貼的成交單價為65元/噸;(2)若掛牌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 (略) 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詳見附件3《網絡競價實施方案》),即:本項目經營權的成交價為受讓方的最高報價,垃圾中轉服務費補貼的成交單價、 (略) 理服務費補貼的成交單價均為受讓方的最低報價。 五、為保護出讓方和意向受讓方的合法權益,出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設定如下內容作為要約,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交易資格確認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對此的承諾。若非出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受讓方)出現下列情形導致交易無法推進或影響交易秩序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在扣除重慶聯交所服務費后,出讓方有權扣除剩余部分作為違約金:(1)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參與后續交易的;(2)在競價或報價過程中,各意向受讓方均未進行有效報價或均未在對應的競價會中提交有效報價的;(3)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出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4)各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5)其他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約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現上述違約情形的,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約定轉為交易價款,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動之日起2個工 (略) 徑全額無息退還。若本項 (略) 交納,重慶 (略) 首期價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 (略) 徑全額無息退還。 六、據《 (略) (略) 城鄉生 (略) 場化運營 (略) 場價值咨詢項目咨詢報告》(渝大華評咨 [2024]50號)顯示:(1)環衛基礎設施資產組范圍內所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建構筑物均未辦理產權證,其中熊家垃圾中轉站占用的土地系租賃取得,租賃期限自2016年4月至2024年4月,截止目前已逾期,但未續簽租賃協議。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說明,經與土地權利人溝通,該宗土地仍將出租給委托人或未來特許經營者作垃圾中轉站使用;(2)環衛基礎設施資產組范圍內的鷂子巖垃圾中轉站系在建工程,截至咨詢時點,該項目已完成場地平整和部分主體建設工程,預計完工時間為2025年6月底,該在建工程系 (略) 萬全中轉站而建,該站建成運行后萬全中轉站將關停備用;(3)本項目假 (略) 城鄉生活垃圾實際轉運量850噸/日,生活垃圾產生的滲濾 (略) 理量50噸/日在特許經營期限內保持不變, (略) 場變化導致垃圾轉運量或垃圾轉運單價發生變化,不在本次咨詢考慮范圍內,在此特別說明。 七、意向受讓方在報名時須承諾:(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 (略) (略) 或分公司(即項目公司)運營該項目,并確保運營期間所有 (略) (略) 內依法繳納;(2)為保證本項目運營的平穩過渡,將運營期第一年設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受讓方保證對出讓方解除勞動關系且在本項目作業滿半年的作業人員(不超過108人,以截止項目成交當日滿半年的工資發放流水證明為準)在其自愿且體檢合格的基礎上無條件接收,過渡期內除違法違紀情形外受讓方不得解聘原作業人員,過渡期滿后,受讓方每年解聘的原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超過20%;(3)經營期內受讓方根據正常經營需要更新車輛、箱體、壓縮設備等設備設施并承擔相關費用。經營期屆滿,受讓方通過投資為本項目新增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更新重置形成、項目追加投資形成等)按屆滿時的經營現狀無償移交給出讓方。 八、本項目的配套車輛由受讓方在經營期間使用,因出讓方對車輛的安全管理不可控,本次交易需將車輛過戶給受讓方(車輛過戶手續按相關規定辦理),經營期滿受讓方須將車輛過戶回出讓方。本次過戶及經營期限屆滿過戶的稅、費均由受讓方承擔,車輛在經營期間的一切安全責任及相關稅、費均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須提供配套車輛同等價值不可撤銷履約保函作為經營期內履行前述約定的保證,履約保函須為銀行保函或金融機構保函。待經營期限屆滿,受讓方將配套車輛按正常經營現狀無償移交并過戶給出讓方(或出讓方指定的特許經營者)后解除擔保。 九、意向受讓方須通過相關資料、實地踏勘等方式詳細了解標的現狀、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實際轉運量、配套資產組運營現狀、項目成交后實際接收的作業人員數量等)及有關政策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本項目運營所需行政審批手續;與本項目運營收入相關的生活垃圾轉運服務費補貼、 (略) 理服務費補貼及法定的其它補助資金政策等),若決定受讓,須在報名時承諾將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意向受讓方在掛牌期間有權利及義務自行對標的進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現狀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現狀、瑕疵及相關政策規定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剩余交易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十、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與出讓方簽訂交易合同,受讓方(或項目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首期交易價款(按經營權成交價的66.67%計算)和重慶聯交所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重慶聯交所指定賬戶,在鷂子巖中轉站完成建設并移交受讓方之日起30個工作日將剩余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重慶聯交所指定賬戶。受讓方除按約定結算前述款項外,還須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1420.*元(其中:項目履約金額為368.*元,配套車輛履約金額為1051.*元)不可撤銷履約保函作為本項目運營期內履行合同約定的保證,履約保函須為銀行保函或金融機構保函,待本項目運營期限屆滿,受讓方將配套資產(含配套車輛)按正常經營現狀無償移交(含車輛過戶)給出讓方后解除擔保。 十一、重慶聯交所服務費由出、受讓雙方各自承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3《網絡競價實施方案》。 十二、本項目的稅、費承擔方式:(1)標的移交前的相關費用由出讓方承擔,標的移交后除土地(含熊家垃圾中轉站土地租金)、房屋、構建筑物等不動產所有權相關的稅、費由出讓方承擔外,其它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運營費相關、配套資產使用及維修維護相關等)均由受讓方自行負責(需出讓方名義繳納的以出讓方名義繳納);(2)出讓方保障受讓方在本項目生產運營所需電力、生產用水、生活用水的供應,電費、水費由受讓方負責承擔;(3)運營期內的車輛、箱體、壓縮設備的更新及費用由受讓方負責,中轉站房屋、構建筑物主體結構的更新改造費用由出讓方負責。 十三、截止項目咨詢時點, (略) 壓縮轉運生活垃圾約850噸/日(其中廚余垃圾轉運約300噸/日,廚余垃圾應與其他垃圾分 (略) 理),對生活垃圾產生的滲濾 (略) 理約50噸/日,由受讓方負責將 (略) 中轉站、鎮(鄉)垃圾收集點收集的生活垃圾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為保障特許經營者的權利,本項目在特許經營期內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年日均轉運量不超過1000噸時,出讓方和政府部門不以任何方式將已授予受讓方的本項目特許經營相關權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復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減少特許經營授權的內容。因規劃調整導致部分中轉站關停改建(或遷建)、或隨經濟社會發展現有轉運設施不能滿足垃圾轉運需要且 (略) 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年日均轉運量超過1000噸時,出讓方可根據需要新建轉運設施,新建轉運設施年日均轉運量超過1000噸部分的生活垃圾轉運由出、受讓雙方另行協商。 十四、經營期內受讓方須同意并接收項目服務費補貼的調價機制:(1)周期性調價。在項目運營期內,因受讓方外部物價變動因素引起的本項目運行成本有較大增加時,受讓方可以垃圾轉運服務費補貼、 (略) 理服務費補貼成交價(期初單價)為基數向出讓方書面申請調價,即:首次申請調價應在項目運營滿四年以上(含四年)且應從投產運營至首次申請調價周期內CPI增長率累計值超過±4%時,以后期間的調價則距前次調價滿四年以上(含四年)且從前次調價執行日至本次申請調價周期內CPI增長率累計值超過±4%時(CPI累計增減幅度根 (略) (略) 公布數據為準,CPI為居民消費指數總水平),以此類推,直到經營權期限屆滿為止。調價公式為:T=T0×(1+ΣS×50%)(其中:T為調整后的垃圾轉運服務費補貼及 (略) 置服務費補貼單價;T0為調整前的垃圾轉運服務費補貼及 (略) 置服務費補貼單價;ΣS為兩次調價期間的年度CPI增長率的累計值(根 (略) (略) 公布數據為準);(2)非周期性調價。由于法律、法規或規范發生變更(如國家或地方關于垃圾轉運服務標準、 (略) 置標準發生變化),以一年度為時間周期,柴油價格漲跌幅度超過10%以上時,出、受讓雙方另行商定服務費調整幅度及金額并報有權機構批復后執行。 十五、經營期內受讓方須同意并接收垃圾轉運、 (略) 理的計量及結算方式:(1)轉運的生活垃圾量為受讓方實際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垃圾量,原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或其它經出、受讓雙方認可的具備計量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地磅計量及中轉站出站地磅數據對比結果為依據,并 (略) 環境衛生事務管理部門和受讓方共同核定,以量少為結算數據;(2)滲 (略) 置計量以鷂子巖中轉站 (略) 置系統(或其它經出、受讓雙方認可的具備計量資質的第三方機構) (略) 置量為準,滲濾 (略) 置量的確定, (略) 環境衛生事務管理部門和受讓方共同核定的數量為準;(3)月全額服務費補貼=生活垃圾轉運服務費補貼單價×當月經核定的生活垃圾實際轉運量+ (略) 置服務補貼單價×當月經核定的滲濾 (略) 置量(1-4年服務費補貼單價為成交價,以后年度服務費單價以出、受讓雙方商定且報有權機構的批復為準),月度支付費用=當月全額服務費-本月績效考核扣款。本項目自受讓方接收垃圾轉運服務之日起支付服務費,次月二十個工作日前支付上個運營月度的服務費(本條所述的計量裝置由出讓方負責監管)。 十六、經營期限屆滿,若受讓方未繼續取得本項目經營權的,受讓方按正常經營現狀將項目配套資產組無償移交給出讓方。為保證本項目運營的平穩過渡,將項目移交之日起第一年設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出讓方保證對受讓方解除勞動關系且在本項目作業滿半年的作業人員(以截止項目移交當日滿半年的工資發放流水證明為準)在其自愿且體檢合格的基礎上無條件接收,過渡期內除違法違紀情形外出讓方不得解聘原作業人員,過渡期滿后,出讓方每年解聘的原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超過20%。 十七、出讓方負責在合同生效且受讓方(或項目公司)結清重慶聯交所服務費、首期價款(成交價的66.67%)后15個工作日內按正常經營現狀移交項目。 十八、出讓期內,受讓方對項目經營及配套資產的使用應符合國家規定及政府規劃,不得破壞周邊環境及其配套設施,因受讓方自身原因違法造成 (略) 罰或在經營中發生的一切安全、環保責任及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法律責任、經濟賠償等)均由受讓方全部承擔。 十九、本次出讓底價為不含增值稅價格,本項目出讓價款出讓方只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讓方注意。 二十、本項目資料僅供意向受讓方(受讓方)參考,若項目實際情況與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價及服務費不做調整,重慶聯交所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和其他連帶責任。 二十一、出讓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讓方可提前終止出讓合同,相關補償由出、受讓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二十二、本項目經營權及配套資產未經出讓方同意不得轉讓或出租。 二十三、備查資料:《 (略) (略) 城鄉生 (略) 場化運營 (略) 場價值咨詢項目咨詢報告》(渝大華評咨 [2024]50號)、《配套資產明細表》《網絡競價實施方案》《經營權項目價值咨詢結論測算模型表》(含電子檔)。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元人民幣(以營業執照、驗資證明或2023年審計報告為準)。 (2)具有同類項目運營管理經驗,提供2020年以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活垃圾日轉運量不低于800噸己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業績(以合同或者中標通知書為準,需清晰體現日轉運量和合同履行時間,其中單個合同或中標通知書記載的日轉運量不低于200噸,合計不低于800噸)。 (3)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1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及失信被執行記錄(即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cn“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無“ (略) 罰信息”),意向受讓方 (略) 站的查詢結果打印(查詢時間需在項目掛牌期間)并加蓋公章后提供。 (4)本項目可接受聯合體報名,聯合體成員不得超過2家,若組成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需同時具備上述(1)、(2)、(3)項資格條件。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5400.00 萬元 | ||
交納截止時間 | 掛牌截止日24時前到賬,以到賬為準 | 交納方式 | 轉賬 | |||
信息披露期滿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發布,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
交易機構 | 交易機構名稱 |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渝東分所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張平/陳杰 | 聯系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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