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R—202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住房租賃補貼為主的住房保障體系, (略) 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體住房困難,根據《 (略)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1〕17號)精神, (略) 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逐步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實物和貨幣保障互補、租購并舉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三位一體”住房保障格局,努力實現住有所居、住有優居。
二、穩步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 (略) 無房的新就業大學生、新市民、進城務工人員、產業工人等群體,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2. (略) 正常繳納職工社會保險。
3.工作地在泰山區、岱岳區及各功能區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在上述范圍內均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工 (略) 、 (略) 、寧陽縣、東平縣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合理確定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堅持“可負擔、可持續”的原則,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享受的各類支持政策逐項目測算。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確定,并向社會公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企事業單位、各類園區建設運營面向本單位(園區)職工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其租金優惠比例由產權或運營單位自行確定,優惠部分由本單位承擔。
(三)建設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90平方米,70平方米以下戶型比例不低于60%。新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戶型劃分比例按實際需求、居住人口合理確定。通過盤活存量資源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按實際情況確定,不受上述限制。
(四)項目審核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項目,出具項目認定書。項目認定書須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建設規模、套數等指標。市屬國有企業投資建設和運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項目認定書;其他項目由各縣(市、區)、功能區出具項目認定書,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建設運營單位憑項目認定書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滿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需要后剩余的公共租賃住房、國有租賃住房、人才保障住房、長租房、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閑置住房以及非居住建設用地上配套建設的租賃住房等現有租賃住房,產權人或經營主體提出申請并符合認定條件的,可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運營管理。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充分保障產權人和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為建設運營單位和保障群體提供房源發布、需求篩選、在線簽約、公共服務等全流程便捷服務;要嚴格房源出租運營管理,嚴肅查處變相銷售、違規經營和騙取優惠政策等行為。
(六)強化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的前置條件,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支持盤活城中村開發用地建設或將商業辦公用房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僅限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確保安全等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對企事業單位以依法取得使用權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依法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 (略) 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2.稅費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 (略) 基礎設施配套費。對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執行。
3.水電氣暖價格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價格均執行居民價格標準。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對專營單位不按規定落實的,嚴格依法予以查處。
4.金融支持政策。鼓勵銀行業 (略) 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持有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且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企業,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
(七)建設“藍領公寓”。支持國有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工業企業產業工人提供“藍領公寓”;泰山區、岱岳區、泰安高新區等產業工人相對集中區域要多元籌集、多點布局,率先落實;其他縣(市)、功能區要結合當地實際,穩妥籌建,打造“泰山藍領公寓”服務品牌,助力新 (略) 建設。
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保障標準、保障資格, (略) 級確定,劃定范圍為泰前街道、財源街道、岱廟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樓街道、天平街道、粥店街道、北集坡街道行政區劃內(以下簡稱“劃定范圍”); (略) 、 (略) 、寧陽縣、東平縣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 (略) 場狀況、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情況自行確定。
(一)保障范圍。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重點保障劃定范圍戶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具備保障資格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各類優撫優待對象、殘疾人、市級以上勞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見義勇為、專職消防員、三孩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予以配租。配租后剩余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用于保障劃定范圍外戶籍并在劃定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無房人員。
(二)保障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并根據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層次劃分階梯租金。租金應根據同 (略) 場租賃住房情況進行測算,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劃定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積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積50平方米。
租金標準如下:
1.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免除租金;
2.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免除保障面積以內的租金,保障面積外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30%的標準執行;
3.低保邊緣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30%的標準執行;
4.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60%的標準執行;
5.配套房租金根據套內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按照對應住房租金標準的50%執行。免除撫恤補助優撫對象配套房租金。
(三)保障資格。申請公共租賃實物配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戶籍條件: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劃定范圍內戶籍;夫妻雙方均為劃定范圍外戶籍且至少一方在劃定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需與劃定范圍內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一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處于在繳狀態;未婚人員須年滿25周歲。
2.住房條件:在劃定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3.收入條件:近一年內家庭人均 (略) 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4.財產條件: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不超過一臺機動車且價格不超過12萬元(含,以購買價格計算);未在注冊資金50萬元(含)以上民營企業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東職務;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資產(含存款、證券、住房公積金、車輛、股份及商業、生產、辦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計價值不高于20萬元(含)。
(四)審核認定。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資格認定實行常態化受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具體審批程序并組織實施。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核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低保、低保邊緣家庭身份;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認定申請家庭保障資格。各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統一受理窗口,限定辦理時限,簡化審批流程,綜合運用告知承諾手段、信息共享、部門核驗等方式,減少向申請人直接收取證明材料。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于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到期前3個月復核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復核內容主要為承租家庭的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復核,按照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對不符合條件、不參加復核或者累計拖欠6個月以上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資格,限期騰退住房。逾期不騰退的,按照委托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收取其占用期間的租金。對存在拒不騰退、欠繳租金、騙租等違規行為的承租人,由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通報發展改革部門納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員名單。
四、強化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作用
(一)補貼對象。租賃住房補貼分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公租房補貼)和新就業無房職工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新就業無房職工補貼)。
公租房補貼對象為具備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略) 場住房并進行租賃備案的個人或家庭。
新就業無房職工補貼對象為在當地最近一年內首次辦理就業手續、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一個月 (略) 場住房并進行租賃備案的職工,具體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由各縣(市、區)、功能區確定。
(二)補貼標準。各縣(市、區)、功能區應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公租房補貼發放標準,建立補貼調整機制,相應提高補貼標準。
劃定范圍實行統一的公租房補貼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人口劃分為2人及以下和3人及以上兩類,對應的保障面積標準分別為建筑面積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困難程度劃分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類,不同困難程度對應不同補貼標準。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享受租金標準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同。公租房補貼月發放金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補貼標準×(家庭保障面積標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鼓勵保障家庭優先選擇租賃補貼保障方式。公租房補貼申請、審核認定、復核程序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對應程序執行。
新就業無房職工補貼按不低于300元/月標準發放,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針對學歷層次差異,各縣(市、區)、功能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300元/月標準的基礎上分級上調補貼標準,上浮標準每級不低于50元/月。
五、保障措施
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規劃建設、資金使用、運營管理等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要落實主體責任,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摸清轄區內住房保障需求以及存量土地、房屋資源底數,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等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落實國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定期督導、考核各縣(市、區)、功能區年度建設任務落實、房源分配等情況。市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稅務、 (略) 中心支行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建立常態化調度和監測評價機制,各縣(市、區)、功能區要將推進情 (略) 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強化監測評價結果運用,及時推廣創新經驗,重要情 (略) 委、市政府。
本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泰政辦字〔2019〕57號)同時廢止。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日
相關解讀:
TACR—202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住房租賃補貼為主的住房保障體系, (略) 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體住房困難,根據《 (略)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1〕17號)精神, (略) 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逐步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實物和貨幣保障互補、租購并舉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三位一體”住房保障格局,努力實現住有所居、住有優居。
二、穩步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 (略) 無房的新就業大學生、新市民、進城務工人員、產業工人等群體,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2. (略) 正常繳納職工社會保險。
3.工作地在泰山區、岱岳區及各功能區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在上述范圍內均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工 (略) 、 (略) 、寧陽縣、東平縣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合理確定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堅持“可負擔、可持續”的原則,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享受的各類支持政策逐項目測算。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確定,并向社會公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企事業單位、各類園區建設運營面向本單位(園區)職工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其租金優惠比例由產權或運營單位自行確定,優惠部分由本單位承擔。
(三)建設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90平方米,70平方米以下戶型比例不低于60%。新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戶型劃分比例按實際需求、居住人口合理確定。通過盤活存量資源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按實際情況確定,不受上述限制。
(四)項目審核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項目,出具項目認定書。項目認定書須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建設規模、套數等指標。市屬國有企業投資建設和運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項目認定書;其他項目由各縣(市、區)、功能區出具項目認定書,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建設運營單位憑項目認定書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滿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需要后剩余的公共租賃住房、國有租賃住房、人才保障住房、長租房、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閑置住房以及非居住建設用地上配套建設的租賃住房等現有租賃住房,產權人或經營主體提出申請并符合認定條件的,可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運營管理。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充分保障產權人和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為建設運營單位和保障群體提供房源發布、需求篩選、在線簽約、公共服務等全流程便捷服務;要嚴格房源出租運營管理,嚴肅查處變相銷售、違規經營和騙取優惠政策等行為。
(六)強化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的前置條件,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支持盤活城中村開發用地建設或將商業辦公用房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僅限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確保安全等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對企事業單位以依法取得使用權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依法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 (略) 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2.稅費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 (略) 基礎設施配套費。對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執行。
3.水電氣暖價格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價格均執行居民價格標準。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對專營單位不按規定落實的,嚴格依法予以查處。
4.金融支持政策。鼓勵銀行業 (略) 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持有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且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企業,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
(七)建設“藍領公寓”。支持國有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工業企業產業工人提供“藍領公寓”;泰山區、岱岳區、泰安高新區等產業工人相對集中區域要多元籌集、多點布局,率先落實;其他縣(市)、功能區要結合當地實際,穩妥籌建,打造“泰山藍領公寓”服務品牌,助力新 (略) 建設。
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保障標準、保障資格, (略) 級確定,劃定范圍為泰前街道、財源街道、岱廟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樓街道、天平街道、粥店街道、北集坡街道行政區劃內(以下簡稱“劃定范圍”); (略) 、 (略) 、寧陽縣、東平縣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 (略) 場狀況、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情況自行確定。
(一)保障范圍。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重點保障劃定范圍戶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具備保障資格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各類優撫優待對象、殘疾人、市級以上勞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見義勇為、專職消防員、三孩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予以配租。配租后剩余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用于保障劃定范圍外戶籍并在劃定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無房人員。
(二)保障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并根據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層次劃分階梯租金。租金應根據同 (略) 場租賃住房情況進行測算,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劃定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積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積50平方米。
租金標準如下:
1.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免除租金;
2.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免除保障面積以內的租金,保障面積外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30%的標準執行;
3.低保邊緣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30%的標準執行;
4.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60%的標準執行;
5.配套房租金根據套內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按照對應住房租金標準的50%執行。免除撫恤補助優撫對象配套房租金。
(三)保障資格。申請公共租賃實物配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戶籍條件: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劃定范圍內戶籍;夫妻雙方均為劃定范圍外戶籍且至少一方在劃定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需與劃定范圍內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一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處于在繳狀態;未婚人員須年滿25周歲。
2.住房條件:在劃定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3.收入條件:近一年內家庭人均 (略) 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4.財產條件: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不超過一臺機動車且價格不超過12萬元(含,以購買價格計算);未在注冊資金50萬元(含)以上民營企業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東職務;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資產(含存款、證券、住房公積金、車輛、股份及商業、生產、辦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計價值不高于20萬元(含)。
(四)審核認定。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資格認定實行常態化受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具體審批程序并組織實施。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核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低保、低保邊緣家庭身份;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認定申請家庭保障資格。各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統一受理窗口,限定辦理時限,簡化審批流程,綜合運用告知承諾手段、信息共享、部門核驗等方式,減少向申請人直接收取證明材料。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于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到期前3個月復核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復核內容主要為承租家庭的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復核,按照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對不符合條件、不參加復核或者累計拖欠6個月以上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資格,限期騰退住房。逾期不騰退的,按照委托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收取其占用期間的租金。對存在拒不騰退、欠繳租金、騙租等違規行為的承租人,由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通報發展改革部門納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員名單。
四、強化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作用
(一)補貼對象。租賃住房補貼分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公租房補貼)和新就業無房職工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新就業無房職工補貼)。
公租房補貼對象為具備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略) 場住房并進行租賃備案的個人或家庭。
新就業無房職工補貼對象為在當地最近一年內首次辦理就業手續、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一個月 (略) 場住房并進行租賃備案的職工,具體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由各縣(市、區)、功能區確定。
(二)補貼標準。各縣(市、區)、功能區應 (略) 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公租房補貼發放標準,建立補貼調整機制,相應提高補貼標準。
劃定范圍實行統一的公租房補貼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人口劃分為2人及以下和3人及以上兩類,對應的保障面積標準分別為建筑面積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困難程度劃分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類,不同困難程度對應不同補貼標準。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享受租金標準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同。公租房補貼月發放金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補貼標準×(家庭保障面積標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鼓勵保障家庭優先選擇租賃補貼保障方式。公租房補貼申請、審核認定、復核程序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對應程序執行。
新就業無房職工補貼按不低于300元/月標準發放,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針對學歷層次差異,各縣(市、區)、功能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300元/月標準的基礎上分級上調補貼標準,上浮標準每級不低于50元/月。
五、保障措施
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規劃建設、資金使用、運營管理等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要落實主體責任,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摸清轄區內住房保障需求以及存量土地、房屋資源底數,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等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落實國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定期督導、考核各縣(市、區)、功能區年度建設任務落實、房源分配等情況。市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稅務、 (略) 中心支行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建立常態化調度和監測評價機制,各縣(市、區)、功能區要將推進情 (略) 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強化監測評價結果運用,及時推廣創新經驗,重要情 (略) 委、市政府。
本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泰政辦字〔2019〕57號)同時廢止。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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