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標的按現狀(不包括設備、家具、裝飾等)進行轉讓。交易機構將轉讓方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全面如實披露,并不表明能夠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機構、轉讓方提供的轉讓標的相關資料及所作的陳述僅供參考,不作為交易機構、轉讓方對標的品質和數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轉讓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轉讓標的移交的憑據。 2、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轉讓標的還可能存在潛在或隱蔽的瑕疵,潛在或隱蔽的瑕疵包括欠繳稅費(如水、電、氣、供暖、物業費等)、權證缺陷(如不能辦理產權、未做產權變更或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轉讓標的按現狀(不包括設備、家具、裝飾等)進行轉讓,轉讓成交后,不退不換。 3、意向受讓方務必在交納保證金前對轉讓標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現狀進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親自查驗轉讓標的物、向相關管理部門了解標的現狀或聘請專家鑒定等。意向受讓方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對轉讓標的現狀及標的全部瑕疵的認可和接受,由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與經濟責任由意向受讓方全部承擔。 4、轉讓標的雖已經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房產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權面積等數據可能與實際有誤差,僅供參考,具體數據以不動產登記部門為準;如確有誤差,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不作調整。 5、轉讓標的能否辦理產權登記、變更請意向受讓方自行查詢,若不能辦理權屬登記、變更,成交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不退。轉讓標的可能涉及產權多次變更,具體情況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查詢核實。轉讓標的涉及的無房產證的資產,如發生糾紛由受讓 (略) 理,轉讓方及交易機構不承擔任何費用及法律責任。 6、轉讓標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一切相關財產權利的登記、變更、補辦、分割等手續,均由受讓方自行辦理,辦理產權登記及變更手續所需繳納的相關稅費(含轉讓方應承擔的稅費)由轉讓方、受讓方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應繳稅費種類及金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7、轉讓成交后,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轉讓標的不能正常辦理交割手續的,交易雙方解除合同,轉讓方、受讓方及交易機構均不承擔責任,受讓方支付的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全額無息退還。 8、受讓方無正當理由不簽署或未按期簽署《成交確認書》、房地產轉讓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交易機構或轉讓方有權視作受讓方放棄標的。受讓方放棄或視作放棄轉讓標的的,轉讓標的可再次轉讓;如再次轉讓時的成交價款低于原成交價款的,轉讓方保留追訴違約受讓方補足差額的權利。 9、本公告全部內容由轉讓方提供,若實際情況與公告不符或故意隱瞞重大應披露事項,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及相關責任由轉讓方承擔。 10、項目結束后,轉讓方不提供交易價款發票。 11、本次為降價后重新掛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