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項目編號:HBCQ-2024-094
出租方: (略) (略) 小學 (以下簡稱“(略)方”)
承租方:呂秀芬 (以下簡稱“(略)方”)
住址: (略) 中央花城5棟1804室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略)、(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略)方將房屋出租給(略)方使用,(略)方承租(略)方房屋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用途及現狀
1、租賃房屋 (略) (略) (略) 27-8號房屋,建筑面積約 13.5 平方米 , 混合 結構,(略)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 商業經營 使用,(略)方使用租賃房屋必須符合房屋設計用途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預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略)方承擔。本處房屋禁止經營:餐飲、飯店、網吧、KTV、洗浴中心、倉儲物流、汽車修理、汽車裝潢、刷車、醫院、 (略) 等及產生噪聲污染類等的項目。
2、租賃房屋的現狀:
(略)方按房屋現狀交付(略)方,(略)方確認已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對租賃房屋及設施進行了實地查看,同意按現狀接收房屋。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共 五 年,(略)方自 2025 年 3 月 2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略)方使用,至 2030 年 3 月 1 日收回。(略)方向(略)方提供免租金裝潢期 30 天( 2025 年 1月31日至 2025 年 3月 1 日)。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 五 年租金總額 5.508 萬元,平均每年租金為 1.1016 萬元,本次拍賣標的金額為五年租金總額,租金每年為一個支付期限。首期租金于 2025 年 2 月 8日前支付,第二年至第五年房屋租金分別于租賃期內每年 2 月 1 日前繳至出租方指定賬戶,提前一個月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先付款后使用。
第二年至第五年房屋租金賬戶, (略) 農行非稅賬戶:
戶 名: (略) (略) (略)
賬 號:(略)33
開戶行:農行淮北相山支行
2、(略)方首次租賃時應向(略)方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 0.3 萬元,人民幣大寫 (略)仟元。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約保證金情形時,由(略)方不計息退還(略)方。
3、(略)方只提供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不提供正規稅務發票。
第四條 租賃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略)方交付清房屋租金、履約保證金、拍賣公司傭金后(略)方與(略)方簽訂租賃合同,并于簽訂合同 5 日內將房屋及附屬設施按現狀交付給(略)方,(略)方應保證租賃場地交付(略)方之前的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應予以結清。[水、電(電損)及物業等費用, (略) (略) 小學相關規定執行]。
2、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3 日內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搬離屬于(略)方的有關設施設備及財物并保持場內建筑的完好狀態,且不得向(略)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略)方同時應結清租賃期間的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房屋、附屬物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費等所有費用。逾期未搬離的,(略)方有 (略) 理,費用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擔。(略)方對房屋的裝修裝飾無償歸(略)方所有。
3、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4、(略)方交還(略)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裝潢的最終使用狀態,不得故意破壞。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五條租賃期間費用承擔
租賃期內,租賃房屋發生的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略)方承擔。
第六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1、(略)方應保障該房屋及附屬設施主體結構 (略) 于安全適用狀態,在(略)方使用期間出現的不安全適用狀態由(略)方負責;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維護、安全管理由(略)方負責,因之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略)方承擔。
2、在租賃期內,房屋主體問題維修及主體滲漏維修由(略)方負責,如因(略)方裝修等原因損壞造成的維修由(略)方自行負責維修。
3、(略)方如對房屋進行室內外裝修,須事先征得(略)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關部門報批,可以以(略)方的名義申報,但報批、驗收工作及費用由(略)方承擔,(略)方應積極予以協助。對于(略)方裝修、裝飾、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略)方不承擔維修義務。
4、(略)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房屋及附屬設備,因(略)方原因造成毀損滅失或發生故障的,由(略)方負責修理、 (略) 場價賠償,具體方式由(略)方決定;(略)方拒絕的,(略)方有權自行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擔。損毀房屋及設施的,(略)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5、如(略)方需設置戶外廣告設 (略) 政、市容及(略)方的有關規定并得到(略)方同意及有關部門的批準。(略)方應按照(略)方的要求統一門頭(或櫥窗)的位置、規格、布局、亮化等。(略)方應確保懸掛在租賃物上的設施牢固、安全,如發生脫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略)方應獨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略)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6、(略)方在租賃期間,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全部管理和安全責任。(略)方違法使用房屋以及發生安全、傷害事故等產生的責任,全部由(略)方承擔。
7、(略)方應在取得相關證照后方可經營,否則,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均由(略)方自行承擔。
8、租賃期內,買受人負責租賃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租賃房屋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網絡)、垃圾清運、物業管理、門前三包等相關費用。
第七條 房屋的轉租
未經(略)方許可,(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2、因法律、法規或國家、地方政策、規劃、招商引資項目需要拆遷、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及場地,(略)方提前30天通知(略)方,本合同終止,(略)方無須向(略)方支付任何違約金和補償,(略)方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無條件搬遷并退還租賃房屋及場地。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若因第八條第一款第2項解除合同,如相關部門給予房產裝修補償。(略)方對該房屋裝修所獲得的拆遷補償由(略)方享有。
3、由于房屋租金提前預支付,如果協議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后提前解除,(略)方應退回(略)方已支付的剩余期間的房屋租金。
(二)(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達20日歷天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達20日歷天的;
2、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或從事本合同禁止性經營項目的;
3、擅自裝修、裝飾、拆改變動房屋或改變其主體結構的;
4、未經出租方同意,轉租、分租、出借、轉讓該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將該房屋讓與他人使用的;
5、利用該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約定應當由其承擔的費用的;
7、 (略) 理好相鄰關系導致(略)方被投訴、起訴或陷入其他爭議、糾紛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賃合同,(略)方在租賃房屋內添置的裝修裝飾資產無償歸屬(略)方所有。(略)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略)方終止合同的通知到達(略)方時,本合同立即終止。(略)方須在(略)方指定的期限內搬出租賃房屋。如(略)方逾期不搬遷,(略)方有權實施停水、停電等(略)方認為必要的措施促使(略)方盡速搬遷。(略)方逾期騰房的,應支付的租金計算至實際騰房之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延續
租賃合同到期后,(略)方決定后續租賃事宜。若(略)方需要于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繼續租賃該房屋,應于屆滿之日前60天向(略)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同等條件下(略)方有優先租賃權。但租賃房屋需通過競拍方式承租的,按照競拍規則執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略)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略)方支付按租金總額的 0.5% 的違約金;(略)方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應支付按租金總額的 0.5% 的違約金。
2、(略)方有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3、4、5、7項約定情形之一的,除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外,還應向對方支付 3 個月租金的違約金;若對方遭受的損失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的,還應賠償該超過部分。
3、(略)方有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6項約定情形的,除(略)方有權解除合同外,(略)方還應補交齊所有的費用、滯納金等款項,否則,(略)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扣除;給(略)方造成損失的,(略)方應予以賠償。
4、租賃期內的前2年,(略)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應提前 60 日歷天通知(略)方,退還剩余租賃期對應的租金,并向(略)方支付 2 個月租金的違約金;(略)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60 日歷天通知(略)方,(略)方需向(略)方支付 2 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租賃合同滿2年以上的,(略)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60 日歷天通知(略)方,并完成房屋的搬出及交付工作,無須支付違約金
合同滿3年后,(略)方提出退租,應提前 20 日歷天通知(略)方,并完成房屋的搬出及交付工作,無須支付違約金。
5、(略)方未在第四條第2款約定期限內返還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自約定期限屆滿次日起,每逾期一天,(略)方應向(略)方支付原每日租金3倍的違約金。
6、(略)方按照本條約定應支付的違約金,(略)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略)方應予以補齊。
7、本條約定不影響違約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條款應履行的義務與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由租賃房屋所 (略) 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租賃期內,(略)方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應以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安全為準,裝修施工前,(略)方必須向(略)方提交詳細的設計方案及圖紙,須經(略)方書面同意后,并經規劃、消防等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租賃期內及(略)方逾期返還期間,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范圍內的消防、防盜等工作由(略)方負責,若發生消防事故、失竊等致(略)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由(略)方承擔。
3、租賃期內,水、電等費用按表計量,初次計量表由(略)方購買安裝,由(略)方按收費單位規定的繳費周期交納,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略)方直接向(略)方或(略)方指定的部門交付。
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租賃期內,(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免房租。
6、本合同經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7、(略)方在本合同注明的住所地、手機號均為(略)方有效送達有關繳費、解除合同等通知的方式,(略)方按照上述方式張貼通知、發送手機中,即視為已經送達(略)方。如有變更(略)方應當書面告知并經(略)方簽收,(略)方更改住址及手機號未告知(略)方或者未及時查看郵箱,不影響(略)方對(略)方的有效送達。
8、(略)方 (略) (略) 小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文本
本合同一式(略)份,(略)方(略)份,(略)方(略)份, (略) (略) (略)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章): (略) (略) 小學 承租方(章):呂秀芬
2025年1月23日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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