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國鐵建/中鐵 (略) /第二分公司/成自高項目
發布時間:2024-11-24 17:56:54
投標截至時間:2024-11-27 17:00:00
內容:
新建成都至自 (略) “四電”系統集成及相關工程
自購物資第十八批公開競價采購文件
采購編號:YC-CGJH-2411-7096
包件號:*
采購人:中國鐵 (略) (略) 第二分公司
成自高鐵四電工程項目部
2024 年 11 月
1.1工程名稱:新建成都至自 (略) “四電”系統集成及相關工程施工CZSD-1標(二分部)
1.2工程概況
天府機場(DK50)至自貢東站(不含),經天府機場站、資陽西站、球溪站、威遠站,終點接川 (略) 自貢東站,共 (略) 間,約128正線公里。主要施工內容包括通信、信號、電力、 (略) 、變電、客服信息、防災、配套房屋等工程。
1.3采購內容:詳見附件1《采購物資一覽表》。
2.本次采購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選定本項目的合格供應商。3.供應商資格要求3.1本次采購要求供應商須具備:
3.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3.1.2供應商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1.3供應物資的生產企業須具有有效的ISO9000體系認證證書;
3.1.4供應商和供應物資生產企業應提供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1.5供應物資如屬于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范圍內的,應提供《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如屬于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的,應提供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證書;
3.1.6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為 (略) (略) 、中 (略) (略) 限制參與物資采購的、響應物資被中 (略) (略) 禁止或 (略) 上使用的,不接受中國鐵建合作方警示名錄、中國鐵 (略) 集團物資 (略) 、公布限制期內禁止參選的供應商;響應人自響應文件遞交之日起前一 (略) 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犯罪記錄,需提供中國 (略) 上的查詢結果;響應人不能為失信被執行人,需提供“信用中國(http://**.cn)”網站“信用信息”查詢記錄。
3.1.7同一包件內不允許供應物資生產企業及其代理商同時參加競價,且允許代理商參與的包件同一物資只允許授權唯一供應商。
3.2本次采購對供應商的專項資格要求詳見附件1《采購物資一覽表》。
3.3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 (略) 、 (略) 關系,不得參與同一個包件競價。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物資,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競價。
3.4本次采購物資一包一投。
3.5本次采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競價采購文件的獲取有意向的響應人,可通過“鐵建云鏈http://**”報名并下載獲取競價采購文件。
5.響應文件的遞交時間和地點5.1響應文件遞交地點:*@*63.com。
5.2鐵建云鏈競價開始的時間: 2024年11月 27日17時10分(北京時間)。
5.3響應文件競價地點:鐵建云鏈
6.發布公告的媒介鐵建云鏈http://** 上發布7.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購人:中國鐵 (略) (略) 第二分公司成自高鐵四電工程項目部
地 址: (略) (略) 車城大道三段1號東方假日酒店
商務聯系人:郭賀恩 *
技術聯系人:馬 進 *
2024 年11月24日
序號 | 包件號 | 專業 | 物資名稱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資格條件 | 交貨地點 | 備注 |
1 | * | 房建 | 鐵藝圍欄(含安裝) | 米 | 362 | 1、投標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個體)、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具有相應的財務能力,并且具有一定規模和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2、接受代理商投標; 3、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 ( (略) ) (略) (略) 至 (略) 間 | ||
不銹鋼扶手(含安裝) | 米 | 1419 | |||||||
鋼制樓梯(定制及安裝) | 座 | 26 | |||||||
鋼制大門(定制及安裝) | 樘 | 56 | |||||||
空調百葉(含安裝) | ㎡ | 1338 |
說明:1、本清單中的到站價格包含貨物到達買方指定運達目的地的包裝、運費、保險、到貨后(第三方送檢費用)、裝卸以及伴隨服務的所有費用。
2、供貨時間和數量以買方供貨通知為準。
3、以上物資報價包括:現場測量及現場安裝。
4、以上所有物資設備規格型號和數量僅供參考,最終結算數量按照實際交付合格數量結算。5、本合同在實施期間,實行固定價投標,無論原材料價格、運輸成本、相關稅率等所有費用是否變動,競價人填報的單價將不予調整,競價人在報價時應將此因素考慮在內1.總則
1.1供應商為代理商的,對供應商的資質要求包含對制造商的資質要求,對供應商的業績要求包含對設備的業績要求。
1.2 供應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競價公正性;
(2)與本競價項目的其他供應商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3)與本競價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4)與本競價項目其他供應商代理同一個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設備;
(5)為本競價項目提供過設計、編制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詢服務;
(6)為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或者與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7)為本競價項目的代建人;
(8)為本競價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9)與本競價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10)與本競價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11)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響應資格;
(12)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1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略) 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6)被 (略) 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cn)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7)在近三年內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以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出具的查詢結果為準);
(18)法律法規或供應商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
1.3供應商準備和參加競價活動發生的費用自理。
1.4響應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5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6所有金額單位均為“人民幣:元”,單價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價和總價取整。
1.7結算單價在合同執行期內不變。
1.8 供應商擬在成交后不得將成交項目進行分包和轉包。
2.競價采購文件
供應商應仔細閱讀和檢查競價采購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現缺頁、附件不全等問題,應及時向采購人提出。
3.響應文件
響應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3.1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2資格審查資料;
3.3競價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
3.4技術支持資料;
3.5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
3.6其他資料。
供應商在評審過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和競價文件規定的澄清確認,構成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4.開標
4.1逾期送達的響應文件,采購人將予以拒收。
4.2 響應文件的修改
4.2.1 在競價開始時間前,供應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響應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人。
4.2.2 修改的內容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響應文件應按照規定進行加密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5.評審
5.1 競價采購小組
5.1.1 評審由采購人組建的競價采購小組負責。競價采購小組由采購人所屬組織機構3人以上單數組成。
5.1.2 競價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供應商或供應商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供應商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響應文件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響應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 (略) 罰 (略) 罰的;
(5)與供應商有其他利害關系。
5.1.3 評審過程中,競價小組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審的,采購人有權更換。被更換的競價小組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競價小組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5.2 評審原則
評審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
5.3 評審
5.3.1 競價小組按照第三章“評審辦法”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
5.3.2 評審完成后,競價小組應當向采購人提交書面評審報告和成交候選人名單。競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人的人數為1~3名。
6.合同授予
6.1采購人依據競價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人。
6.2采購人以書面形式向成交人發出成交通知書,同時將成交結果通知未成交的供應商。
6.3在簽訂合同前,成交人應向采購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成交合同金額的 0%。成交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成交,給采購人造成的,成交人還應當予以賠償。
6.4采購人和成交人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根據競價文件和成交人的響應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成交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采購人提出附加條件,采購人有權取消其成交資格,給采購人造成的,成交人還應當予以賠償。
6.5成交人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第三章 評審辦法
評審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1 | 評審方法 | 競價報價相同時成交候選人排序方法 | 按照供應商對競價設備的供應保障能力進行排序。 |
2 | 評審標準 | 供應商名稱 | 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一致。 |
法人授權委托書簽字蓋章 | 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單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授權委托書. | ||
是否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 | 供應商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 | ||
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 具備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 ||
資質要求 | 應符合“供應商資格要求”和《采購物資一覽表》中相關資質要求。 | ||
業績要求 | 應符合“供應商資格要求”和《采購物資一覽表》中相關業績要求。 | ||
其他要求 | 應符合“供應商資格要求”和《采購物資一覽表》中其他要求。 | ||
3.1 | 響應文件的否決 | 導致響應文件被否決的重大偏差 | (1)未按競價文件規定對授權委托書進行簽字并蓋單位章的; (2)未按競價文件規定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的(適用于委托代理人簽署響應文件的情況); (4)未按照競價文件規定提交制造商授權書的(適用于代理商的); (5)不符合競價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6)競價物資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不滿足競價文件技術要求的; (7)競價物資規格型號、數量、交貨期等與“設備需求一覽表”不符,且不能滿足競價要求的; (8)競價價低于成本價,或高于最高競價限價的; (9)出現采購人不能接受的條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條件、或拒絕出具履約保函或降低履約保函金額、減少或減輕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等; (10)響應文件的編制內容不完整、出現重大漏項的; (11)與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偏差的; (12)供應商信譽不符合競價文件的規定。 |
3.2 | 響應文件的否決 | 響應文件的否決 | (1)被確定為有重大偏差的; (2)未按競價小組要求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3)響應文件中使用虛假材料的; (4)響應文件沒有對競價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5)供應商有串通競價、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
4 | 評審結果 | 成交能力 | 對于同一供應商在同類物資1個以上包件中均具備履約能力且價格均為最低時,競價小組應根據該供應商的生產能力、供貨保證能力等因素,評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關包件授標總價最低的原則,在該供應商最大成交能力內,推薦其為第一成交候選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薦其他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人。 |
否決所有供應商 | (1)所有競價均被否決的; (2)超出采購人可以接受的價格。 |
1. 評審方法
本次評審采用經評審的最低響應價法。競價小組對滿足競價文件實質性要求的響應文件按照經評審的競價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或根據采購人授權直接確定成交人,但競價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經評審的競價價相等時,競價報價低的優先;競價報價也相等的,按照評審辦法前附表中的規定確定成交候選人順序。
2. 評審標準
見評審辦法前附表。
3.響應文件的否決及澄清
3.1競價小組發現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競價報價,使得其競價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應當要求該供應商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由競價小組認定該供應商以低于成本報價競價,并否決其響應文件。
3.2 在評審過程中,競價小組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競價小組不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3.3 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且不得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并構成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3.4 競價小組對供應商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供應商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競價小組的要求。
4 評審結果
4.1 競價小組按照經評審的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4.2 競價小組完成評審后,應當向采購人提交書面評審報告和成交候選人名單
合同編號:
物資采購合同
項目名稱:
買方(*方):
賣方(*方):
簽訂地:太原
簽訂時間:年月日
合同協議書
買方(*方):
賣方(*方):
因買方施工需要,根據買賣雙方物資 ,經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詞及術語與以下涉及的合同條款中定義的名詞及術語意義相同。
2.本合同協議書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條款
(2)物資采購清單;
(3)本合同其他條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應相互補充和相互解釋,在不明確或矛盾時,應按以上順序在先者為準。
3.本合同暫定含稅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其中不含稅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增值稅稅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詳見《物資采購清單》)。
本合同為單價合同,買方可根據施工需要對貨物數量進行增減,但貨物單價不變,最終結算價款以買方實際接受的貨物數量為準。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貨物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貨物運抵買方指定地點前的稅費、包裝運雜費(含保險)、設計聯絡費、設備就位費(即現場卸車費)、驗收配合費、維護保養費、上道檢測費(即貨物到達施工現場后買方根據施工需要檢測的試驗費由賣方支付),工廠監造費、安裝指導費、技術服務費(含培訓)、安裝開通調試費、保險費等,以及賣方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的其他所有費用。
4.交貨期限:以供貨通知單通知為準
5.賣方保證按合同規定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資,買方保證按合同規定采用支票、匯兌、電子支付、使用‘中國鐵 (略) (略) ’為出票人或背書人的電子商業匯票、產業鏈融資結算方式(如云信、鐵建銀信等)等方式支付貨款,具體支付方式以合同條款第14條約定為準。
6.賣方納稅人身份為: ;賣方向買方提供 。
7.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對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合同專用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 份;副本 份,買方執 份,賣方執 份。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經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蓋章時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雙方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買方全稱:(章)
負責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字:
注冊地址:
通迅地址: 郵編: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賬號( (略) 備案):
聯 系 人: 電話:
賣方全稱:(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字:
注冊地址:
通迅地址: 郵編:
郵箱: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賬號( (略) 備案):
聯 系 人: 電話:
合同條款
1.定義
在合同中,有關名詞和術語按下列解釋:
(1)“合同”指買方和賣方之間達成的協議,包括合同協議書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對賣方與買方都具有約束力。
(2)“合同金額”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含稅價格
(3)“物資”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須向買方提供《物資采購清單》中規定的一切物資。
(4)“伴隨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安裝、調試配合、提供技術援助、培訓指導、委托試驗、生產監造、發運交接等伴隨服務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5)“買方”指本合同書中指明并與賣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6)“賣方”指本合同書中指明與買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監理單位”指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物資到達施工現場驗收單位之一。
(8)“天”指日歷天。
2.標準和適用性
2.1本合同項下交付的物資應符合技術規格書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2.2除非技術規格書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3.合同文件和資料的使用
3.1沒有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技術規格書、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圍。
3.2沒有買方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及全部復制件還給買方。
4.知識產權
4.1賣方應保證,買方使用本合同物資或物資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起訴。如有發生,賣方將承擔全部責任以及由此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5.聯絡
5.1買方負責督促和檢查賣方的合同履行情況。
5.2賣方應按項目設賣方代表,負責物資生產、供貨、質量檢驗、交接、調試、技術服務(含售后服務)等環節的業務協調以及與買方、施工單位等的聯絡。
本合同賣方項目的賣方代表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職務: ;聯系方式: 。
5.3賣方代表的變更、撤銷應獲得買方的書面認可。買方有權根據賣方代表的工作情況,提出更換人員的要求。賣方應根據買方的要求盡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員。在新任人員到任前,原賣方代表應繼續承擔合同5.2款的職責。
6.計劃和報告
6.1在供貨合同簽署后,買方向賣方提出供貨訂單(以訂貨單形式)。
6.2賣方收到供貨訂單后2天內,應向買方提交可行的生產、運輸、供應方案。如買方認為需要調整,賣方應根據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賣方應根據買方的供貨訂單,每月向買方提交一份進度報告。如果實際進度比計劃進度滯后,應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保證合同正常履行。
6.4買方向賣方提出供貨訂單的時間不能作為賣方合同貨物單價變更的理由,貨 (略) 場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原因而上漲。
7.檢驗、測試
7.1在交貨前,賣方應按合同要求對物資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物資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合格證書,此證書將作為買方接收物資的必要證據,但不作為有關規格、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結論。賣方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檢驗證書后面。
7.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生產廠的所在地、交貨地點或物資的最終目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生產廠的所在地進行,買方有權參加在交貨之前對物資的檢驗與測試。賣方應免費提供工作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和儀器。
7.3 如技術規格書中對檢驗、測試有明確規定,從其規定。
8.包裝和標記
8.1賣方提供的全部物資均應按技術規格書規定進行包裝,包裝應適應運輸、裝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銹等需要,確保物資安全無損運抵合同約定地點。
8.2物資的包裝、標記和證件,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及技術規格書規定的內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符合買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貨物包裝不當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貨物損壞或丟失,賣方均應按照合同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如因賣方原因造成合同貨物的誤運,賣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額外費用和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9.運輸和保險
9.1賣方負責辦理物資在運抵目的地途中的運輸和保險。賣方應將物資完好無損地運送到合同約定地點。由賣方負責安裝的貨物,貨物運抵現場移交后至安裝完畢交付買方使用前的保險責任仍由賣方負責。
9.2物資運輸途中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并由賣方與承運人、承保人辦理理賠事宜。物資接收之前的所有風險和運輸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9.3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供應,合同物資應在要求的時間前送達交貨地點。
9.4賣方應在物資裝運前24小時之內以傳真形式將合同號、物資類別名稱、數量、運輸工具名稱、車/船號及啟運日期通知收貨人。
10.驗收
10.1賣方應隨同每批物資發運附一份發貨物資清單、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等必要文件。
10.2物資運抵交貨地點后,買賣雙方以及施工監理單位應按賣方提供的發貨物資清單對到貨數量、外觀、規格型號、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進行核對查驗。如發現包裝破損,應作出記錄并立即檢查。確認是否對貨物本身造成損傷,如確認對物資本身造成了損傷,賣方應及時更換被損傷的物資,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
補救以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驗收按照技術規格書約定方式進行,質量驗收以質量證明書為依據,并由買方收貨人抽樣復測。
10.3買方抽樣復測以監理部門認可的試驗室檢測結果為準,賣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以買賣雙方認可或共同選擇的省級及以上質量檢測部門檢測結果為準。如果任一被檢測或測試的物資不能滿足技術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物資。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物資,并承擔相應檢驗費用。
10.4物資經驗收合格后,買方向賣方出具驗收單據。此驗收合格的單據不作為判定物資質量的依據。
10.5買方出具驗收單據后,物資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但并不解除賣方對其物資應負的質量責任。
11.伴隨服務
11.1賣方應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與技術規格書規定的附加服務:
(1)實施或監督所供物資的現場組裝和/或試運行;
(2)提供物資安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物資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物資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賣方在賣方廠房或在現場就所供物資的安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或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1.2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2.備品備件
12.1賣方被要求提供下列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1)買方從賣方選購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2)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賣方應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
(3)在備件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賣方應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格。
12.2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技術規格書中的規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3.發票
13.1賣方向買方提供增值稅發票,并保證發票的真實、合法、有效。在開具時除必要的發票信息外,必須在發票備注欄標明項目名稱和項目所在地。
13.2賣方發票的提供時間:發票原則上隨貨同行。
13.3賣方提供的發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遵守如下條款:
(1)賣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交買方辦理發票交接手續,無買方經辦人員簽認,視為賣方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由賣方承擔責任。
(2)因賣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導致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造成買方不能抵扣的,并要求賣方重新開具。
(3)如果買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和抵扣聯,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4)如果獲得開具的匯總專用發票,則賣方應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14.合同結算和付款
14.1 (1)賣方按照合同規定在交貨地點交付貨物及驗收合格后,憑以下單證向買方結算貨款:①已交付且未結算物資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②出具經買方認可的驗收簽認結算單。(2)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1)所列單據后,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對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以此作為支付依據,電匯方式支付賣方所交付物資款項至60%,現場安裝結束經驗收合格支付到貨物資款35%,質保金5% (3)工程開通后,買方向賣方支付除質量保證金外其他應結算款項。
14.2 以上款項的支付方式:電匯
14.3如買方收到有關司法機構協助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買方將有義務不經賣方同意,按照有關司法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相關合同款項,賣方仍有義務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
14.4如*方遲延支付合同價款,向*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應按照欠付合同價款的 (略) 場報價利率(按照合同訂立時)計算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實際欠付合同價款的2%。
15.保證
15.1賣方向買方保證嚴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資和服務。
15.2賣方保證合同項下的所有物資是采用先進的工藝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資及其組件應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術規格書規定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由于工藝或材料的問題而導致物資的任何缺陷,賣方對此負責。
15.3 買方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質量保證期內所發現的缺陷,賣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在3天內到達現場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給予更換或退貨。
15.4賣方保證對由于生產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買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資的任何缺陷負責,賣方收到買方關于物資缺陷書面通知時,保證迅速進行缺陷修補、更換,所產生的費用由賣方全部負責。
15.5賣方對其交付的物資,負有保證第三方不得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如買方因使用合同物資收到第三方訴訟,賣方應在買方協助下, (略) 理與第三方的訴訟,并賠償買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費用損失。
16.質量保證
16.1質量保證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4個月。
16.2質量保證金從買方支付賣方第一筆款項時由買方累計扣留直至達到合同約定比例為止。
16.3賣方應對所提供物資的質量負責。
16.4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發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額中。
16.5賣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的,質量保證金的返回按照14.1條的規定進行。質量保證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賣方對交付物資質量的保證責任。
16.6賣方在合同物資質量保證期外但在壽命期內提供的其他服務,費用由買賣雙方商定。但買方或者最終用戶的損失是由于產品內在缺陷造成的除外,賣方仍要承擔全部質量責任。
16.7監造
(1)買方對“合同條款”指明的物資實施駐廠監造。
(2)買方可安排監造人員就產品從原材料到產成品的全部生產工藝及檢測過程實施駐廠監造。
(3)駐廠監造人員根據本合同對物資制造的質量保障體系、原材料及外購件的采購質量、產品工藝方案與工序質量控制計劃、關鍵工序控制點設置情況、質量檢驗與試驗的設備儀器、包裝技術方法與貯存場所、檢查與分析質量記錄等實施檢查監督,賣方須給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監造工作條件。
(4)監造物資通過賣方檢驗合格,并其合格證書經駐廠監造人員加蓋監造專用章之后方可發往施工工地,賣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如對駐廠監造人員的工作有不同意見,可向買方反映,通過買方協調解決。
17.變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買方可以依據工程進度提前15天書面向賣方發出變更通知,按實際需要對合同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交貨期進行調整,賣方應予執行。發生調整的,買賣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17.2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10天,買賣雙方可針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長合同有效期要求。雙方同意延長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有效期相應延長至雙方約定日期。
17.3如果數量或者交貨地點發生變化,根據本合同約定的物資單價調整合同金額。
17.4因工程實際原因導致規格發生變化,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包件招標相同規格的中標單價確定單價,如果沒有相應規格的單價,可以由買賣雙方比照相近規格的報價協商確定出廠單價。
17.5買方要求調整物資規格、數量或者變更交貨地點的,賣方應執行;賣方如需延長履約時間應書面申請,買方同意后執行。
17.6如賣方要求搞高合同貨物單價的,應由賣方提前兩個月書面給買方發出變更通知,買賣雙方協商后確定是否變更合同貨物單價并簽訂補充合同,合同貨物單價的變更不得超過原單價的 %。如果賣方未按約定時間提出變更通知,不管遇到任何狀況,均不得變更合同貨物單價。
18.分包條款
18.1在沒有買方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賣方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轉包。
19.索賠
19.1如果賣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并按下列一種或兩種結合起來的方式承擔賠償事宜。
(1)賣方同意退貨并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且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稅金、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退回物資所發生的其它費用以及違約扣款。
(2)用符合合同規定的新物資更換或者修復有缺陷的物資,賣方應承擔更換或者修復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果該缺陷出現在質量保證期內,則同時延長所更換或者修復物資的質量保證期。
19.2 只要買方的索賠通知是在質量保證期屆滿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賠便應被認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買方在質量保證期滿30日后依據法律規定主張權益。
19.3若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后20天內未予回復,該索賠要求將視為被賣方接受。
19.4 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在約定時間內消除質量缺陷,買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該質量缺陷,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19.5賣方提供的發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雙方還應遵守如下條款:
(1)賣方未按合同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實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低于合同中約定稅率的,賣方除應向買方支付無法抵扣部分的稅款金額外,賣方還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
(2)賣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發票,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并賠償買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稅款而造成的損失。
(3)賣方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發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開具、提供發票的,賣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5% 的違約金,賣方提供履約保證金的,買方有權扣除賣方全部履約保證金,以上違約金或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賣方重新開具的發票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賣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買方拒絕接收;賣方無法開具合同約定的發票的,賣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賣方應退還買方已付款項,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9.6如果賣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變更合同單價,由賣方賠償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從其他廠家采購高于本合同單價部分的費用、稅金、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退回物資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等等。
20.供應延遲賠償
20.1供應延遲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賣方執行分期供應訂單出現下列情況:
(1)提供物資品種或規格與供應訂單要求不符,影響買方項目進度;
(2)不能按期交貨或交貨期內提供物資數量不能滿足訂單數量要求;
(3)交貨地點發生錯誤;
(4)賣方提供的物資質量不能滿足買方要求,且不能按時提供退換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內,若賣方執行合同遇到無法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在該情況發生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時間報告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書面報告后,應及時對情況進行評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和通知賣方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
20.3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在不影響買方行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買方有權從應付貨款、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賣方延遲賠償標準為每延誤一天,按照未交物資到站價值的百分之一(1%)計扣,至賣方交貨或者提供服務時為止。
20.4當延期賠償金達到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五(5%)時,買方有權根據合同條款第21條的約定終止合同。
21.終止合同
21.1在買方對賣方下列任一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根據合同條款第17.5、20條所約定的同意延長期限內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資,且在買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時限內仍未履行;
(2)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
(3)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發票或未能根據合同19.4條款約定的內容在買方指定時間內整改;
(4)如果賣方所提供物資存在質量問題且被監督部門禁止使用或強制召回;
(5)如果買方有充分依據證明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即屬于下述定義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來影響買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訂立、實施過程而謊報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損害買方利益的行為。
21.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的合同終止應按照第22.3款規定辦理。
21.3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1.1款的約定,終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物資類似的物資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因購買類似物資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在終止部分合同情況下,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2.履約保證金
22.1賣方應在合同簽訂時向買方提交履約擔保,用于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22.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總價的0%。
22.3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至買方工程驗收交付之日。
22.4履約保證金在買方工程驗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內無息返還。
22.5履約保證金因賣方原因導致物資交貨時間延長,其履約保函有效期相應延長。
22.6發生下列之一者,則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1)賣方發生20.1款所列的違約行為之一而完全終止合同;
(2)賣方不履行實質性的投標承諾。
22.7 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或不予退還并不免除賣方對已交付物資的質量保證責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諸如戰爭、嚴重的火災、臺風、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受影響的合同一方應將此類事件的發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14日內 (略) 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合同一方對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合同義務的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擔責任。但該合同方應盡快將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消除的情況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立即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期限也應相應延長。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超過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終止合同不影響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稅費
24.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稅法征收的與賣方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25.爭議的解決
25.1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一致同意提請“太原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5.2太原仲裁委員會的 (略) 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6.適用法律
26.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7.其它
27.1 買賣雙方通過代表聯絡合同執行有關事宜,一切交往函電均應為書面形式。
27.2附件1 物資采購清單,附件2 誠信合規協議,附件3 (略) 合規行為準則
附件1
物資采購清單 | |||||||||||||
金額:元 | |||||||||||||
序號 | 物資名稱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到站價單價(不含稅) | 到站價合價(不含稅) | 稅率% | 稅額 | 合價(含稅) | 發站 | 交貨地點 | 含稅單價 | 備注 |
* | * | * | 1 | 2 | 3=1*2 | 4 | 5=3*4 | 6=3+5 | * | 已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合 | |||||||||||||
說明:1、本清單中的到站價格包含貨物到達買方指定運達目的地的包裝、運費、保險、裝卸、伴隨服務以及安裝調試的所有費用。 | |||||||||||||
2、供貨時間、地點和數量以買方具體供貨通知為準。 | |||||||||||||
3、最終結算數量按照實際交付合格數量結算。 |
附件2
誠信合規協議
雙方同意,本協議是雙方訂立的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愿共同遵守。
一、公務人員的定義
本協議中的“公務人員”應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單位的下列人員:
(一)政府的官員、雇員、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經公共權力機構授權行事的人士;
(二)國際組織的官員、雇員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權力的政治組織的官員、雇員、代表,或皇室成員;
(四)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施加決定性影響力的公共企業的官員。
二、遵守反腐敗法律
*方在此聲明、保證及承諾,本協議約定的活動或交易相關的 (略) 、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直接或間接代表*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過去未曾、將來亦不會違反或致使*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及業務所在國的反腐敗、反欺詐、反串謀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及規則等(合稱“反腐敗法律”)。*方特此聲明、保證及承諾: (略)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代表*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過去未曾、將來亦不會發生以下行為:
(一)為如下目的給予或承諾給予公務人員、個人或實體任何利益:
1.不當影響公務人員的行為或決定;
2.誘使公務人員違反其法定職責從而作為或不作為;
3.誘使公務人員直接通過其個人影響力,或通過其對國內外政府或政府部門的影響力,影響該政府或政府部門的行為或決定;
4.協助*方、*方或*方關聯方不當獲得或保持商業機會或使其獲得不當優勢。
(二)為如下目的給予或承諾給予個人任何利益,無論其是否為公務人員:
1.意圖使該個人不當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或義務;
2.知悉或相信該個人接受利益即構成不當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或義務。
三、持續義務
*方在此聲明并保證: (略)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代表*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均會遵守反腐敗法律的相關規定。
四、公務人員參與
除已向*方披露的情形外,*方現有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最終受益人、股東( (略) 的股東)及員工均非公務人員,其直系親屬亦均非公務人員;若發現上述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最終受益人、股東或員工成為公務人員時,*方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方。
五、無私設資金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方不會因為接受反腐敗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為便利反腐敗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為,而設立或保有秘密或賬外資金、賬戶或資產,無論其是否與本協議擬進行的交易相關。
六、合規聲明
本協議簽署后,*方應提供其遵守反腐敗法律的年度合規證明。
七、賠償
*方承諾:*方及其代表、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員工及股東不承擔因*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反腐敗陳述、保證與承諾而造成的損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罰金、損失賠償金或上述個人或相關方的經濟損失。
八、終止權
根據可靠消息來源,包括但不限于*方陳述或有正當來源的新聞報道,如*方認為*方已實質性違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敗法律的相關陳述、保證與承諾,則視為*方實質違反本協議。無論*方是否因為違反反腐敗法律而獲罪或受到其他懲罰,*方都有權終止本協議,且無須為此承擔罰金或對*方支付賠償。
九、審核權
*方應保留所有必要記錄以證明其遵守本協議的規定。*方同意,經*方事先通知,*方或*方指派的審計事務所可查閱或審核*方與本協議履行相關的會計賬簿和記錄。*方及其指派的審計事務所對前述會計賬簿和記錄的查閱或審核應嚴格限于本協議所述工作范圍,且應僅為合規審核目的。本條所列審核費用應由*方獨立承擔。
十、費用
*方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所產生的成本及費用應完全由*方承擔,*方事先同意承擔的除外。
十一、調查通知
*方同意,如其發現其因與本協議相關的行為正被執法或監管機關、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證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組織調查,應立即通知*方;此外,如*方發現其因違反反腐敗法律而正被執法或監管機關、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證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組織調查,無論被調查行為是否與本協議相關,應立即通知*方。
咨詢舉報郵箱:*@*rcc.cn。
*方(蓋章): *方(蓋章):
日期: 日期:
附件3
(略) 合規行為準則
為進一步規范 (略) ( 以下簡稱“股份公司”) 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合規管理工作總則》的要求, (略) 及所屬各級單位 ( 以下統稱“各單位”) 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本準則適用于各單位全體員工以及代表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第三方。
本準則涉及定義如下:
腐敗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予、收受或索取有價值的物品,不正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
欺詐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失實陳述,即明知 或不顧實情誤導,或企圖誤導一方以獲得財務或其它利益或者避免義務。
串通行為指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安排,圖謀達到不正當目的,不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
脅迫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傷害、威脅削弱或傷害任何一方或其財產,不正當地影響一方的行為。
妨礙行為指故意破壞、偽造、改變或隱瞞調查所需的證據材料或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材料,企圖嚴重妨礙對腐敗行為、欺詐行為、脅迫行為或串謀行為指控進行的調查;威脅、騷擾或脅迫任何一方使其不得參與調查或透露與調查相關的所知信息。
一、合規行為準則
員工在日常經營行為中應力爭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并滿足堅持誠信合規、維護公平競爭、防止腐敗賄賂、禁止內幕交易、回避利益沖突、保守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合規要求。嚴禁任何腐敗行為、欺詐行為、串通行為、脅迫行為或妨礙行為的發生。
(一) 堅持誠信合規
1.全體員工應堅持誠信合規工作,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努力維護企業社會形象及良好聲譽;
2.以尊重及謙遜的態度對待所有同事及訪客;
3.以信任和協作的態度,與同事或上級領導溝通工作問題,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務;
4.以誠實、公平的態度對待所有業務伙伴,確保向業務伙伴溝通或介紹的信息真實準確,不得通過誤導現有或潛在業務伙伴獲取業務;
5.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導致企業陷入違法嫌疑或被明令禁止的不合規行為;
6.不得非法獲取單位財物,不得濫用職權;
7.不得偽造、變造且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工作記錄、證件、印章、投標文件或其他材料。
(二) 維護公平競爭
1.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等維護 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及合規要求,不得與競爭對手串通或共同參與具有不正當目的或影響的行為,包括串標、形成價格聯盟、破壞投標程序、 (略) 場或限制產品生產產量等;
2.不得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法律法規,不得與資金來源不合法的業務伙伴開展業務。
(三) 防止腐敗賄賂
1.嚴禁員工向任何人提供可能被認定為賄賂的任何物品。員工應充分認識到各單位在商業上的 (略) 場競爭力、業績以及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技術質量;
2.不得直接或通過他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或許諾金錢、服務、禮物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等任何形式的賄賂,包括不得支付融通費、不得通過雇傭提供賄賂、 (略) 《捐贈贊助合規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以“捐贈贊助”的形式提供賄賂等;
3.不得直接或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在與第三方合作 (略) 《第三方盡職調查合規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索取或者收受金錢、服務、禮物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
4.在與政府或其附屬機構開展業務時,特別是在尋求政府批準、特許、準入或相關審批的情況下,員工不得直接或通過他人提供或許諾金錢、服務、禮物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等任何形式的賄賂;
5.在尊重工作所在地宗教習慣、社會習俗及文化的前提下,員工可以在商務活動中交換象征性的禮物、非現金禮節性紀念品或提供友好的接待,但不得出于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略) 《業務招待合規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 四 ) 禁止內幕交易
1. (略) 內幕信息后,對內幕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2.股份公司禁止任何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員工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或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3. (略) 內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擅自泄露內幕信息或由于失職導致內幕信息泄露,給股份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將受 (略) 分、 (略) 罰并承擔法律責任。
(五) 回避利益沖突
1.員工應避免自身或親屬與本單位及其相關方產生利益沖突;
2.員工應基于企業的最佳利益進行獨立判斷和合理決策,不得受與第三方、聘用員工、客戶、競爭對手或監管者的關系影響;
3.各單位雇傭前任或現任政府雇員應當遵 (略) 規章制度。
(六) 保守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保護范圍主要包括各單位的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 (略) 、并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第三方/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經營信息以及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技術訣竅等技術信息。
1.所 (略)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保守本單位和業務合作伙伴的商業秘密,禁止向他人泄漏商業秘密;
2.任何員工無權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確因工作需要對外提供涉密信息的,須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未經同意,嚴禁使用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進行技術開發、投資、合作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悉商業秘密人員在調離、辭職、退休離崗前,應辦理交接手續,與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承擔保密義務。
二、管理層和員工的合規責任
在執行本準則的同時,各單位管理層及員工還應負有以下合規責任:
( 一 ) 各單位管理層必須積極推動本準則的實施,并通過行動表明其遵守本準則的承諾;
( 二 ) 各單位管理層應帶頭遵守本準則的合規要求;
( 三 ) 各單位管理層應向員工強調在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時遵守道德標準和合規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四 ) 各單位員工應遵守其崗位職責和工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及合規要求,并執行本準則;
( 五 ) 各單位員工有義務舉報任何已知或可能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各單位管理層應積極發現和應對任何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并保護舉報不合規行為的員工;
( 六 ) 各單位全體員工均應簽署員工合規申明 ( 中國籍員工簽署附件 1,外籍員工簽署附件2 ) 并遵照執行,高風險崗位人員應每年更新簽署一次員工合規申明;
(七) 各單位應逐步對所有員工進行年度合規績效考核。 各單位合規主管部門協同相關部門,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合規績效考核標準。
三、咨詢、舉報 (略) 理
( 一 ) 任何員工面臨下列情形時,應及時主動地向合規主管部門咨詢或舉報:
1.對某種行為的合規性存在疑問;
2.特定情形下難以判斷如何遵守本單位合規要求;
3.業務合作伙伴、同事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合規要求;
4.各單位或個人受到外部的合規調查、質詢或舉報;
5.其他任何與合規相關的問題或情況。
( 二 ) 任何部門、員工或業務合作伙伴,若知曉任何違 (略) 合規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情況,無論情節是否重大,可實名或匿名向合規主管部門或通過以下渠道進行咨詢或舉報:
咨詢舉報電話:010-*
咨詢舉報郵箱: *@*rcc.cn。
( 三 ) 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及后續調查人、證人、調查情況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壓制舉報人進行舉報,也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調查人、 證人及其親屬。對于舉報不合規行為或積極提出合規建議, 為本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 四 ) 各單位員工違反本準則的, (略) 《職工違 (略) 分規定 (試行)》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 (略) 分。
四、附則
本準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股份公司合規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章 技術規格書(單獨成冊)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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