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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招標文件評 (略) 分,報價占比 * %, (略) 分占比 * %, (略) 分占比 * %,其 (略) 分占比最高, (略) 分評分條件具有極高指向性,部分評分條件占比過高,如“消費投訴”評分標準占比高達 * 分,因 (略) 分評分標準是否科學、公平、公正。建議修改消費投訴指標參考中國銀保監會 * 日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消費 (略) 關于 * 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銀保監消保發〔 * 〕2號),使用最新文件。事實依據: (略) (略) 固有指標評分,潛在競爭對手第 * 名評分與第 * 、 * 名之間分數差較大,單項指標評分過高不合理,存在差別或歧視待遇。法律依據:該項評分標準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 * 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守信原則”,及第 * 十 * 條“采購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 (略) 第 * 號—— (略) 投標管理辦法》第 * 十 * 條: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參與本項目 (略) 及以下分支機構,因此本項目以中國銀保監 (略) 下發的《中國銀保監 (略) 辦公室關于 * 年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 (略) 評審計分,比中國銀保監會消費 (略) 關于 * 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更適合本項目實際,也與本項目采購需求對應。本項目的評審標準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問題2:招標文件評分條 (略) 分中“業務經驗”部分提及到“承辦過民生類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項目(限商業險團險)”,業務經驗描述是否前后沖突,不嚴謹不合理?事實依據:民生類保障項目 * 般指由政府主導,商業保險機構承辦類業務,但對該條描述中又要求限商業險團險, * 般為其他企業為員工投保的補充醫療保障,前后沖突不嚴謹;且本次招標項目為政府主導類項目,使用企業投保經驗,對本項目不具備指導意義。建議修改為投保人(或其 (略) 省內機構) * 年1月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承辦過的 (略) 境內政府主導的類似大病保險項目。法律依據:該項評分標準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 * 十 * 條,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回復:本條業務經驗要求中提到的“限商業險團險”指除“社會保險”之外的民生類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項目的商業保險團險。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問題3:招標文件采用綜合評分法,最終選取 * 名作為中標人。事實依據:該業務保費規模較大、服務人群較廣, (略) (略) 經濟健康發展,引 (略) 公平競爭,保護 (略) 縣參保人群的合法利益, (略) 文件為選取兩~ * 名候選人,共同承保本項目。法律依據:/
回復:按 (略) 。
問題4:“ (略) ”, * 級或 * 級分支機構是否同樣可做為本項目投標人?事實依據: * 級機構同樣做為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并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如獲得法人單位的唯 * 授權,與分公司同樣具有投標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 * 十 * 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 (略) (略) 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 )有依法 (略) 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 * 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回復:投標人為 * 級或 * 級分支機構,滿足本項目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可參與本項目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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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