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 0117破6號
(略) (略) (略) 根據南京 (略) 的申請于2025年3月31日裁定受理對江 (略) (以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南京)律師事務 (略) 管理人。
(略) 的債權人應于2025年5月15日前向管理人(郵寄地址: (略) (略) (略) 1號B1棟7樓;聯系人:榮雷,電話:#)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略) 的債務人、財產持有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交付財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于2025年5月23日14: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27號)第四法庭召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特此公告。
江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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