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N#2
二、項目名稱: (略) 區域應急救援能力提升(第一批)車輛類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 訴 人:天津 (略)
地 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狀元城3號樓
被投訴人1: (略)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支隊
地 址:資中縣雙河鎮上馬門村
被投訴人2: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北段1號5棟1單元202號
相關供應商: (略)
地 址: (略) (略) 萬安鎮麓山大道二段19號附1號3棟1層21號
四、基本情況
2024年10月12日,四川 (略) (以下簡稱:新潤招標)在四川 (略) 發布“ (略) 區域應急救援能力提升(第一批)車輛類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N#2)招標公告。2024年10月25日,新潤招標在四川 (略) 發布本項目采購更正公告(第一次)。2024年11月12日,新潤招標組織本項目開標、評審。2024年11月14日,新潤招標在四川 (略) 發布本項目結果公告。
投訴事項1:本項目技術要求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傾向性和限制性,以特定參數要求框定了特定車型范圍,技術參數指向特定制造商產品,項目缺乏公平性,導致滿足招標技術參數的車型數量不足三個廠家或品牌,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項目的競爭性和公平性,實質上構成了對潛在供應商的不合理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投訴事項2:將第三方檢測(驗)機構出具的檢測(驗)報告作為評分標準不合理,變相要求提供樣品,增設了投標人義務和成本,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潛在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
投訴事項3:將產品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證明材料不合理,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存在明顯的不適應性。
投訴事項4:評分標準未依法量化和細化,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擴大了評標委員會自由裁量權,引導專家進行橫向比較,容易造成評標委員會的主觀性判斷,不利于各投標人公平競爭。
投訴事項5:僅要求投標人自身且同類產品業績作為評審標準不合理,具 (略) 限性,不利于采購活動的公正性;將發票作為業績的證明材料不合理,發票的本質屬性與業績證明有偏差。
投訴事項6:將投標產品為環境標志產品作為加分條件不合理,屬于設置的加分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投訴事項2、3、4、5缺乏事實依據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對投訴事項2、3、4、5予以駁回;投訴事項1、6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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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