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利解決回遷安置房屋有轉讓情形的不動產權證辦理工作,根據齊辦文[2020]20號文件精神,當事人在媒體上發布聲明。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日之前)將書面異議材料送至南八政務大廳拜泉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本人杜艷輝,身份證號*511,現為坐落于東風街1委1組房屋的受讓人,該房屋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23平方米。該房屋原所有人鄭萬昌已將該房屋實際交付本人,由本人實際占有,原房屋拆遷協議號A16。本人自愿承諾該不動產權屬無爭議,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所提供申請材料均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本人付俊東,身份證號*951,現為坐落于群英街4委28組房屋的受讓人,該房屋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59平方米。該房屋原所有人劉鳳林已將該房屋實際交付本人,由本人實際占有,原房屋拆遷協議號F118。本人自愿承諾該不動產權屬無爭議,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所提供申請材料均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本人李曉彪,身份證號*318,現為坐落于東風街5委30組房屋的受讓人,該房屋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55.6平方米。該房屋原所有人張春軍已將該房屋實際交付本人,由本人實際占有,原房屋拆遷協議號E96。本人自愿承諾該不動產權屬無爭議,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所提供申請材料均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本人李海龍,身份證號*559,現為坐落于東風街1委34組房屋的受讓人,該房屋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19.8平方米。該房屋原所有人汪加成已將該房屋實際交付本人,由本人實際占有,原房屋拆遷協議號B31。本人自愿承諾該不動產權屬無爭議,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所提供申請材料均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本人楊中海,身份證號*13X,現為坐落于東風街3委24組房屋的受讓人,該房屋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61.2平方米。該房屋原所有人王淑芬已將該房屋實際交付本人,由本人實際占有,原房屋拆遷協議號B98。本人自愿承諾該不動產權屬無爭議,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所提供申請材料均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本人尹久軍,身份證號*033,現為坐落于群英街1委2組房屋的受讓人,該房屋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39平方米。該房屋原所有人韓東風已將該房屋實際交付本人,由本人實際占有,原房屋拆遷協議號F133。本人自愿承諾該不動產權屬無爭議,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所提供申請材料均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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