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事項類型 | 執法部門 | 執法領域 | 實施層級 | 執法依據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門規章 | 政府規章 | |||||||
1 | 清真食品監督管理 | (略) 罰 | 縣 (略) | 民族宗教 | 縣級 |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 第十條 清真食品標志牌由省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由市(州、地)、縣(市、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發放。 清真食品標志牌必須放置在生產 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禁止偽造、買賣、轉讓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標志牌。 第十三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虛假內容的清真食品廣告。未取得清真食品標志牌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及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張貼、懸掛帶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樣或圖案的 標志物。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2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縣 (略) | 民族宗教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號,2017年8月26日修訂)第二十二、二十四條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 ||||
3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行政許可 | 縣 (略) | 民族宗教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號,2017年8月26日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 ||||
4 | 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等 (略) 罰 | (略) 罰 | 縣 (略) | 民族宗教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號,2017年8月26日修訂)第七十條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5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 (略) 罰 | (略) 罰 | 縣 (略) | 民族宗教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號,2017年8月26日修訂)第七十一條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一條 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 (略) 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 (略) 罰。 | ||||
6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 (略) 罰 | (略) 罰 | 縣 (略) | 民族宗教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號,2017年8月26日修訂)第七十四條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四條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填表說明: 1.事項名稱,事項名稱應與法律法規要求保持一致,確保科學、嚴謹、規范。 2.事項類型,行政執法事項類型 (略) 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 3.執法部門,執法部門要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明確的執法責任主體以及部門權責清單、“三定”方案明確的執法責任主體保持一致。 4.執法領域,執法 (略) 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 (略) 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農業等領域。 5.執法依據,按照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不同法律位階分別填寫,要完整填寫所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全稱并重點列明具體條款項目。 6.委托執法事項,對以委托形式的執法事項,應保留在委托部門的執法事項目錄清單中,執法部門欄列明委托的單位名稱,備注欄填寫具體行使該項行政權力的受委托單位,并注明“委托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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