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易 (略) :
你公司遞交的《梧州易 (略) 環保及新能源材料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稱為《報告表》)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梧州易 (略) 環保及新能源材料生產項目(項目代碼:2405-*-04-05-*)為新建項目,項 (略) 萬秀區城 (略) 思扶1號旁地塊,地理坐標為東經111°25"2.631",北緯23°28"30.881"。本項目總投資*元,其中環保投資79.*元,環保投資占總投資的1.7%。
項目占地面積*.44m2,總建筑面積9320m2,建設內容包括炭化區、精加工區、原料倉庫、產品倉庫等,以及配套相關環保設施。生物質成型燃料主要工藝流程包括點火、炭化、自然冷卻、包裝,環保多用途凈化材料(多種類型活性炭)主要工藝流程包括點火、炭化、自然冷卻、包裝,新能源汽車電池材料主要工藝流程包括點火、炭化、自然冷卻、研磨、篩分、包裝。項目建成投產后,年產環保多用途凈化材料(多種類型活性炭)*噸、新能源汽車電池材料5000噸、生物質成型燃料1.*噸。
二、該項目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令第16號,2021年版)屬于“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42 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為危險廢物的,均不含僅分揀、破碎的)”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機動車、廢電機、廢電線電纜、廢鋼、廢鐵、金屬和金屬化合物礦灰及殘渣、有色金屬廢料與碎屑、廢塑料、廢輪胎、廢船、含水洗工藝的其他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農業生產產生的廢舊秧盤、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藝的除外)”項目類別。建設單位在落實《報告表》和我委批復要求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我委原則同意你單位按照《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工藝,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及下述要求進行項目建設。
三、項目設計、建設、營運管理要結合《報告表》的要求重點做好如下環境保護工作:
(一)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項目水膜除塵廢水經沉淀后循環使用不外排,余熱鍋爐排污水和軟化處理廢水用作水膜除塵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三級標準和滿足《 (略) 萬秀工業園污水項目特許經營協議》中規定的納污要求后,通過園 (略) (略) 第二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1#~71#炭化窯點火燃燒廢氣及炭化廢氣引至1#余熱鍋爐燃燒,燃燒廢氣經1#水膜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根15m排氣筒(DA001)排放,72#~142#炭化窯點火燃燒廢氣及炭化廢氣引至2#余熱鍋爐燃燒,燃燒廢氣經2#水膜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根15m排氣筒(DA002)排放,確保有組織顆粒物、SO2、氮氧化物排放能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表2燃氣鍋爐濃度限值;篩分出料粉塵經布袋除塵器除塵后,通過1根15m排氣筒(DA003)排放,確保有組織粉塵排放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二級排放限值。定期清掃沉降于車間地面的粉塵,確保廠界粉塵無組織排放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標準。
(三)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建設單位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并維持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主要產噪設備設置減振墊、合理布局、隔聲門窗并加強生產管理等,確保南面廠界噪聲排放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4類要求,其余廠界噪聲排放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類要求。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措施。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點火工序生物質燃燒灰渣、水膜除塵器沉淀池沉渣經收集后外售周邊農戶用作農肥,布袋除塵器收集的粉塵回用于研磨生產線重新加工成產品外售,炭化殘渣外售制香廠綜合利用,廢包裝材料定期外售廢品收購站,廢布袋定期交由相關單位處理。危險廢物:廢機油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生活垃圾:經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處理。
(五)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環發〔2015〕162 號),公開項目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主動做好項目建設和運營期與周邊公眾的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采納公眾的合理意見,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七)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認真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排污單位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按照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變更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并嚴格落實載明的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業環境風險管理制度,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 號)相關要求,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自行組織評估后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六、建設單位應 (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七、建設單位在接到本批復20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表》 (略) 生態環境局,并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本批復自下達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委重新審核。項目的性質、規模、選址、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須到我委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梧州)管理委員會
2024年 8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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