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財秘〔2025〕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規范安全高效使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切實將有限的管護資金用在刀刃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略) 會同縣 (略) 制定了《舒城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隨文印發,請遵照執行。
舒 (略) 舒城縣 (略)
2025年2月10日
舒城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高效使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切實將有限的管護資金用在刀刃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是指上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和縣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歷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方面的資金,以及未繼續用于項目建設的結轉結余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預算,下達資金指標,審核資金使用計劃,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對管護獎補資金使用進行業務指導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已建成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的維修、養護等方面支出(原則上用于2019年以來且已驗收滿1年的項目),此類工程僅指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確定為單一主體或農戶所承擔維護責任的公益性損毀工程,包括被損毀的渠道及建筑物、排水溝、管道、井房、電力設備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的材料費及施工支出等。
第五條 各地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并完善工程管護手續,確保高標準農田建后真正做到管護有主體、有人員。
第六條 相關項目鄉鎮要主動作為,具體落實好項目管護責任,對日常損毀項目需及時加以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能夠正常運行。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支付
第七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公益性工程損毀發生后,相關鄉鎮應及時向縣 (略) 上報情況,包括:損毀項目名稱、類型、基本情況、維護方案、成本費用等方面。
第八條 縣 (略) 收到報告后,及時察看現場,核實情況后予以確定是否屬于獎補范圍,對屬于獎補范圍的工程相關鄉鎮應按程序實施工程維護。
第九條 維護工程結束且鄉鎮自驗后,報縣 (略) 驗收(需審計的應進行審計),之后向縣 (略) 申請管護獎補資金,縣 (略) 根據鄉鎮申報的管護項目清單、項目實際維護情況、縣財政統籌的管護資金規模等,核定獎補資金額度。
第十條 所有的管護獎補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相關項目鄉鎮需根據縣 (略) 核定的獎補額度,及時完善票據手續及有關附件材料,經鄉鎮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縣 (略) 支付資金。
第十一條 管護獎補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原則上資金直接支付到管護實施主體或管護個人,不得轉賬到鄉鎮公有賬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 (略) 會同縣 (略) 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對該政策文件有疑問,可以撥打標題上方的電話咨詢相關部門。
舒財秘〔2025〕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規范安全高效使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切實將有限的管護資金用在刀刃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略) 會同縣 (略) 制定了《舒城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隨文印發,請遵照執行。
舒 (略) 舒城縣 (略)
2025年2月10日
舒城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高效使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切實將有限的管護資金用在刀刃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是指上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和縣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歷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方面的資金,以及未繼續用于項目建設的結轉結余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預算,下達資金指標,審核資金使用計劃,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對管護獎補資金使用進行業務指導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已建成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的維修、養護等方面支出(原則上用于2019年以來且已驗收滿1年的項目),此類工程僅指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確定為單一主體或農戶所承擔維護責任的公益性損毀工程,包括被損毀的渠道及建筑物、排水溝、管道、井房、電力設備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的材料費及施工支出等。
第五條 各地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并完善工程管護手續,確保高標準農田建后真正做到管護有主體、有人員。
第六條 相關項目鄉鎮要主動作為,具體落實好項目管護責任,對日常損毀項目需及時加以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能夠正常運行。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支付
第七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公益性工程損毀發生后,相關鄉鎮應及時向縣 (略) 上報情況,包括:損毀項目名稱、類型、基本情況、維護方案、成本費用等方面。
第八條 縣 (略) 收到報告后,及時察看現場,核實情況后予以確定是否屬于獎補范圍,對屬于獎補范圍的工程相關鄉鎮應按程序實施工程維護。
第九條 維護工程結束且鄉鎮自驗后,報縣 (略) 驗收(需審計的應進行審計),之后向縣 (略) 申請管護獎補資金,縣 (略) 根據鄉鎮申報的管護項目清單、項目實際維護情況、縣財政統籌的管護資金規模等,核定獎補資金額度。
第十條 所有的管護獎補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相關項目鄉鎮需根據縣 (略) 核定的獎補額度,及時完善票據手續及有關附件材料,經鄉鎮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縣 (略) 支付資金。
第十一條 管護獎補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原則上資金直接支付到管護實施主體或管護個人,不得轉賬到鄉鎮公有賬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 (略) 會同縣 (略) 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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